泰州一女子被骗4万仍欲转账30万,骗子是如何利用受害者心理的?

2024-05-09 18:24

1. 泰州一女子被骗4万仍欲转账30万,骗子是如何利用受害者心理的?

现在的骗局让人防不胜防,其实就是利用大家贪欲的心理,只要我们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坚信一分收获一分耕耘,就不会掉入骗子的陷阱之中,泰州市陈女子被骗4万余元,结果后面仍然想要给骗子转账30万,幸亏民警及时介入,不然后果不堪设想,大家千万不要有一夜暴富的心理,你想要别人的高收益,可是别人想要的却是你的本金。

陈女士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位投资人,在对方的推荐之下购买了一些投资产品,而且获利很高,陈女士觉得这里面有利可图,于是在后面就准备加大投资,没有想到在当天陈律师就收到了一条反诈预警的短信,但陈女士也对此保持着一种怀疑的态度,于是就想将之前投资的4.8万元提现出来,结果却发现根本就无法提现,陈女士也感到非常的着急,于是立即向民警求助。

而陈女士遭遇的就是典型的虚假投资诈骗,后来想到陈律师已经陷入很深,根本就不听这些民警的解释,而且还在与投资人进行联系,准备再次向这个骗子转账30万,以此来解封之前投资的账户,而在民警多次的劝阻之下,陈女士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遭遇到对方的诈骗,最终放弃了转账的念头。

现在网络上的投资理财产品有很多,有不少就打着高收益的幌子来骗取他人进行投资,可能投资人在刚开始会尝到一点甜头,如果后面加大投资,那么诈骗分子就会拿着本金携款逃走,到时候受害人想要把钱追回来根本就不可能,所以我们不要轻信任何陌生人,也不要去购买一些高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因为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自己的钱存在银行才更加的靠谱。

泰州一女子被骗4万仍欲转账30万,骗子是如何利用受害者心理的?

2. 网络投资诈骗

网上投资诈骗应当及时报警,人民警察会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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