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带走了客户违法吗

2024-05-11 14:53

1. 员工跳槽带走了客户违法吗

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新的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是违法行为。如果和员工签的《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二、盗窃公司机密的量刑
员工盗窃公司商业秘密,一般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员工跳槽带走了客户违法吗

2. 员工跳槽了,带走公司客户怎么办?


3. 请问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算是违法吗?

  杨骅:我认为第一,A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需要分情况来讨论———看A公司是否与张小姐订立过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双方从未订立竞业禁止协议,A公司就无权要求张小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如果双方订立过竞业禁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持。第二,如果张小姐与B公司签订了包含A公司要求其竞业限制的条款,B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方式有停止侵害、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等。
  王嫘:第一,我们需要知道A公司与张小姐事先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如果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我们就应当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方是否还存在有利的地方?首先,我们可以从公司的规章制度出发——看规章制度中对于商业秘密问题是否有规定;其次,需确定员工是否知晓规章制度,换句话说就是员工是否对规章制度有“签收”。倘若规章制度中对商业秘密事项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张小姐本人对此又是认同的,那么纵然双方没有另外签订保密协议,规章制度就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规定也是对张小姐有约束力的。第二,公司应当就员工离开公司后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实加以举证。
  陆敬波:第一,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本案的焦点———是,则受法律保护;不是,则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商业秘密具有法定的三个特性:非公知性(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保密性(用人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和实用性(能够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体到客户名单,关键在于第二个要件即保密性的满足。由此可见,公司是否对客户名单采取保密措施是决定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的关键。一般来说,常见的保密方式有两种:技术措施(如文件加密等)和法律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等)。而对于“保密性”的认定,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如单位能够证明客户名单确属商业秘密,可对其员工和相连带的侵权公司同时提起仲裁,但必须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多少,然而这在实践操作中有难度;第四,由于张小姐和A公司就竞业限制问题无约定,所以A公司无法追究张小姐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B公司工作的责任。换句话说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以双方约定为前提。此外,张小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请问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算是违法吗?

4. 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属于

一、离职以后把公司的客户带走违法吗      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新的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是违法行为。如果和员工签的《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职工辞职如果带走原来的客户那么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严重的话是会受到处罚的。以上这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5. 离职后抢原公司客户违法吗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辞职后,通过在原用人单位掌握的客户资料等资源,将客户带至新用人单位的,属于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辞职后,通过在原用人单位掌握的客户资料等资源,将客户带至新用人单位的,属于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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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辞职后,通过在原用人单位掌握的客户资料等资源,将客户带至新用人单位的,属于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离职后抢原公司客户违法吗

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新的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是违法行为。如果和员工签的《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辞职后,通过在原用人单位掌握的客户资料等资源,将客户带至新用人单位的,属于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离职后抢原公司客户违法吗

8. 员工带走客户违法吗?

法律分析:
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新的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是违法行为。如果和员工签的《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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