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

2024-05-18 01:12

1.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

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产生及其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是伴随中国证券市场的成长与变化,在摸索中逐步发展的一个从无到有的制度创新过程,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设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如图1所示主要是由上海、深圳地方政府负责。分别颁布了一些有关股份公司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这时的证券监管处于初始萌芽阶段。
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8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此时,证券市场监管是一种多部门监管组织系统,如图
2,由国务院证券委统管全国证券市场有关事务。证券委由人民银行、计委、体改委、财政部等16个国务院直属部委相关的副部长级官员组成,采取例会形式办公,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机构,在其下面设立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活动。管理过程中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参与较多,其中每年由国家计委和证监会编制本年度股票发行规模,主要由证监会负责各省(市)计划额度的分配、审批发行上市公司资格、审批证券经营机构的主承销商资格,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管理;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机关审定从事证券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定有关股票交易方式的开发事宜,负责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及国际监管合作事宜,负责日常检查处罚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从事证券经营业的专营与兼营金融机构的确立、变更、破产和日常督查予以负责,监管这些机构的市场进出资格标准。中国证监会同时授权部分省(市)成立了证券监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这样便形成了证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监管的多部门监管组织系统。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

2. 在证券市场上, *** 监管机构的模式有哪些?

 证券市场上, *** 监管机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另一种是 *** 机构兼管的模式。
  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是指设置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行业进行管理,是一种独立机构、专职管理的模式。
  例如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法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行政内阁,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意大利的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与证券业相关的协调机构,由 *** 管理部门所组成)。
   *** 机构兼管模式,是指现有的 *** 相关部门在原职责之外,兼管证券行业事务的模式。
  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管等。
   
  以上资料参考自金融互联网平台爱宝盆。
  目前,我国的 *** 监管机构模式,为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
   

3. 证券市场监管的证券市场监管的模式

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大体分为三种:一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即由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加以全面监管,其代表是美国;二是自律性管理型,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商协会等机构管理证券市场,政府较少干预,其代表是英国;三是中间性管理型,它既强调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性管理,其代表是德国。

证券市场监管的证券市场监管的模式

4. 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有哪些

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是通过证券法律和法规来实现。经济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行政手段是指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干预。
证券市场监管的三个手段:
1、法律手段。这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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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我国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监管和自律体系。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并在全国设9个稽查局和36个地方证监局。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上市公司应当自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报送中期报告(年报4个月)。

5. 3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6. 3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7.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 您好亲,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机构兼管的模式。 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是指设置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行业进行管理,是一种独立机构、专职管理的模式。例如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法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行政内阁,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意大利的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与证券业相关的协调机构,由政府管理部门所组成)。 政府机构兼管模式,是指现有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原职责之外,兼管证券行业事务的模式。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管等。以上资料参考自金融互联网平台爱宝盆。 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模式,为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希望可以帮到您哦。【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提问】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 您好亲,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机构兼管的模式。 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是指设置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行业进行管理,是一种独立机构、专职管理的模式。例如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法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行政内阁,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意大利的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与证券业相关的协调机构,由政府管理部门所组成)。 政府机构兼管模式,是指现有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原职责之外,兼管证券行业事务的模式。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管等。以上资料参考自金融互联网平台爱宝盆。 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模式,为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希望可以帮到您哦。【回答】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

8. 对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监管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全面、公开、公平的制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免受欺诈和非法操纵。操纵市场:证券市场操纵市场,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诱使或促使投资者作出证券投资决策,扰乱证券秩序的行为。市场不明真相。欺诈:欺骗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2、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批准公司上市时存在走访和审计不实的嫌疑,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推荐人未履行审计责任。在二级市场,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联手抬高股价、操纵股市,部分投资机构利用纸媒网络,披露虚假信息误导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