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债务纠纷会影响乙公司质押给甲公司的股权与资产吗?

2024-05-06 16:20

1. 甲公司的债务纠纷会影响乙公司质押给甲公司的股权与资产吗?

存在一定影响。
甲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公司怠于主张乙公司对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对乙公司的诉讼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甲公司的债务纠纷会影响乙公司质押给甲公司的股权与资产吗?

2. 甲公司是乙(上市)公司的股东,甲公司向银行借款,并让乙做担保,甲不能还款,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除非出现下面几种情况:
  一、无效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担保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二是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后,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在担保中有无过错,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过错大承担较大的责任,过错小承担较小的责任。但此时的责任是因其过错担保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
  二、可撤销的担保合同
  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相对比较简单,主要表现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或者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的。这种担保由于社会危害性没有无效合同那么大,它损害的往往只是担保人的利益,无效的特征也不像无效合同那样明显,需要受欺骗、胁迫的担保人主张和举证,这种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可撤销的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担保人的过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一般地说,根据造成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原因不同,担保人大体承担以下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因行为人根本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是受限制的,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担保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的职能部门提供的担保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其提供担保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外,债权人不知道为其担保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债权人无过错的,由担保人所属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过错的,由债权人和担保人所属的企业法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由担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由其与债权人分担所造成的损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提供担保的,但书面授权范围不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时,可先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4.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后,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公司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以法律规定不得设立担保的财产设立担保的,以及以公益设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后,担保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如果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因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主合同无效有时都有过错,所以,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8,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被依法撤销的,因无效的结果是由债权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0.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或者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而仍接受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担保合同有效时,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此, 《担保法》第57条、第 72条都有明确规定。而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因担保人对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曾经有过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对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过错赔偿责任,属侵权责任的范畴,与担保责任是不同的,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担保人因其过错向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由债务人的债务而生,应当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没有设立担保,债权人也可能不与债务人进行经济往来,正是有了担保,债权人才与债务人进行经济活动。当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根据其过错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因其过错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但因担保多数是基于债务人的委托,因债务人的债务而生,债务本来就是应当由债务人来清偿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受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向债务人迫偿,如果还有反担保,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是基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3. 甲公司给乙公司担保,当时股东都签字了,但是乙公司没有还款,出现不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除非出现下面几种情况:
  一、无效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担保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二是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后,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在担保中有无过错,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过错大承担较大的责任,过错小承担较小的责任。但此时的责任是因其过错担保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
  二、可撤销的担保合同
  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相对比较简单,主要表现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或者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的。这种担保由于社会危害性没有无效合同那么大,它损害的往往只是担保人的利益,无效的特征也不像无效合同那样明显,需要受欺骗、胁迫的担保人主张和举证,这种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可撤销的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担保人的过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一般地说,根据造成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原因不同,担保人大体承担以下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因行为人根本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是受限制的,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担保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的职能部门提供的担保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其提供担保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外,债权人不知道为其担保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债权人无过错的,由担保人所属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过错的,由债权人和担保人所属的企业法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由担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由其与债权人分担所造成的损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提供担保的,但书面授权范围不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时,可先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4.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后,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公司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以法律规定不得设立担保的财产设立担保的,以及以公益设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后,担保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如果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因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主合同无效有时都有过错,所以,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8,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被依法撤销的,因无效的结果是由债权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0.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或者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而仍接受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担保合同有效时,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此, 《担保法》第57条、第 72条都有明确规定。而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因担保人对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曾经有过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对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过错赔偿责任,属侵权责任的范畴,与担保责任是不同的,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担保人因其过错向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由债务人的债务而生,应当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没有设立担保,债权人也可能不与债务人进行经济往来,正是有了担保,债权人才与债务人进行经济活动。当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根据其过错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因其过错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但因担保多数是基于债务人的委托,因债务人的债务而生,债务本来就是应当由债务人来清偿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受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向债务人迫偿,如果还有反担保,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是基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甲公司给乙公司担保,当时股东都签字了,但是乙公司没有还款,出现不

4. 如果甲向乙转让股权,合同中有“保证转让的股份,没有抵押、质押和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甲在股

是的 ,应该由甲方承担1、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对内部股东的股权转让和对外股权转让;  股东内部转让只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即可;【摘要】
如果甲向乙转让股权,合同中有“保证转让的股份,没有抵押、质押和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甲在股权转让前所有债务,应该由甲承担?【提问】
是的 ,应该由甲方承担1、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对内部股东的股权转让和对外股权转让;  股东内部转让只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即可;【回答】
那么三个股东都将自己的股份转给了其他的一个人,三人公司成了一人公司,转让前形成的债务按照转让合同,是否应该由原股东承担?【提问】
不是,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回答】
那这是什么意思呢?原股东的法定义务还得有原股东负责呀【提问】
是的【回答】

5. 甲方即转让方保证其转让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所持有的真实出资这句话怎怎么理

亲亲,甲方即转让方保证其转让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所持有的真实出资这句话是建议您修改成: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摘要】
甲方即转让方保证其转让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所持有的真实出资这句话怎怎么理【提问】
亲亲,甲方即转让方保证其转让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所持有的真实出资这句话是建议您修改成: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回答】
亲亲,建议您还可加上: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保或担保并免遭第三人追讨,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回答】
百度找的答案我还用花钱问你啊【提问】
亲亲,这就是标准答案呢。也是给您的建议。如果您不满意,我可以为您再编辑一条哦。【回答】

甲方即转让方保证其转让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所持有的真实出资这句话怎怎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