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并成为股东吗?

2024-05-12 14:41

1.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并成为股东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
  (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并成为股东吗?

2. 有限合伙企业,到底会涉及到什么税务问题

有限由普通合伙人和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种形式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都是合伙制企业。随着国内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出现的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是有限合伙企业不用交税,改为由合伙人即GP和LP分别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后面第三条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样我们就明白了:LP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GP是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合伙人的出资,法律规定GP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LP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
中国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按5%至35%的税率征税,作为有限合伙人,按20%的税率征税;
中国法人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征税;
而非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若作为非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仅需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需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籍个人投资于合伙企业,若作为有限合伙人,则其投资所得。行业人士认为仍应适用免税规定;
若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按5%至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纳税的地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来自不同地区,虽然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自独立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所有合伙人却并不能回到合伙人住所去缴纳所得税,其法定纳税地点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即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
除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地不同,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目前新疆的税收政策是最优惠的,于是很多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往新疆注册。
根据专业人士测算,按照新疆的股权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文件规定,迁入新疆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仅为12%和16%,而国内其它地方相对应的比例是25%和20%。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怎么区分是不是法人企业的。是注册的时候自己选择的是不是法人企业吗?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是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承担法律义务.
法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也就是公司.另一种就是财团法人,如基金会.法律对于什么样的组织能成为法人设定了很多要求,的内容都是这些东西.法人是人合经济组织中比较复杂的,它采取所谓的所有者权益和公司财产权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比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但是,如此复杂的经济组织建立起来要很大的成本,并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灵活的需要,所以法律还必须允许一些比较简单的经济组织存在,比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给投资者选择.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虽然有区分,但是,并不是像法人和法人的投资者的财产区分那么严格.所以,不能让合伙企业有像法人这样独立于投资者的地位.很多时候,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能要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法人的投资者只在投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怎么区分是不是法人企业的。是注册的时候自己选择的是不是法人企业吗?

4. 为何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是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承担法律义务.
法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也就是公司.另一种就是财团法人,如基金会.法律对于什么样的组织能成为法人设定了很多要求,的内容都是这些东西.法人是人合经济组织中比较复杂的,它采取所谓的所有者权益和公司财产权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比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但是,如此复杂的经济组织建立起来要很大的成本,并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灵活的需要,所以法律还必须允许一些比较简单的经济组织存在,比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给投资者选择.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虽然有区分,但是,并不是像法人和法人的投资者的财产区分那么严格.所以,不能让合伙企业有像法人这样独立于投资者的地位.很多时候,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能要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法人的投资者只在投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也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

5.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报创新基金?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报创新基金?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可以申报创新基金的,但是需要满足其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
    什么企业可以申报创新基金?
    申报创新基金的必须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总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详细规定请注意本年度申请须知中"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报创新基金?

6.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其实PE基金要缴纳的税种挺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的还得征增值税,这里只说营业税和所得税。从国家层面,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且有混淆。《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0年1月1日期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里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会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一定程度确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后来的159号文就完全确定下来了),很多地区的区域性促进政策都是从这儿来的。不过这里只说了“对外投资收益”,其它都没提,于是各地又会出现不同。还有一大堆其他的规定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就规定合伙企业每年收入减去各种费用损失之后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采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算个税,等等。营业税不穿透,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不交营业税所得税穿透,个税具体税目因地而异1. 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都不涉及营业税,但并不是说公司LP就不交营业税,只是这两个部分不在营业税范围内而已。2. 有些地方是由营业税优惠的,比如新疆和西藏的部门地区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3. 造成各地对自然人合伙人采用20%还是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公司合伙人采用免税还是25%企业所得税率,主要争议来自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在此原理下,认为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4. 还有个人通过信托计划啊资管计划做LP的,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都不是课税主体,同时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所以自然人还是要自行申报个税。GP一般就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b)合伙制GP,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制GP层面不交企业所得税。再往下一层,公司合伙人就得交企业所得税了,自然人合伙人20%或者5%—35%,各地不同性质类型比较模糊,有的地方是按照“服务费”来界定,则参考管理费的缴税标准。但也有按照“投资收益”进行处理的。看账目怎么处理吧。也见过为了避开营业税设两个管理企业的,一个管理人,收管理费,另一个GP,收Carry。收取方式同上文,不再赘述啦。上文其实已经提到过一点点了,主要还是因为上位法界定不明晰。此外,考虑到PE基金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及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各种不同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选择对了城市,应该会省下不少钱的。此外,还有一定额度的落户奖励和人才优惠,北京、深圳、珠海都有。很多人依旧觉得上海和天津是很好的选择,可是上海和天津很多优惠都已经终止了耶……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 注册个独、合伙企业有什么 好处?

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 
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gp)管理运作基金。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
有限合伙制一般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会赋予普通合伙人(gp)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在gp决策上,管理人对项目有相对有效的独立决策权利,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就激励机制而言,20%的利润分成通常被认为是有限合伙制企业激励普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普通合伙人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也就是“管理费+净收益”这样的激励模式。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使得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紧密结合的同时,大大提高提升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管理到投资收益其权限范围相对较高,高效运作的同时,为控制道德风险,国内有些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了有关同业竞争的条款:lp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lp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gp则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gp才可以投资;同时,从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在国内期限为5-7年,国外一般7-10,存续时间较短,有限合伙人如果不满意普通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5.资金使用效率较高: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有限合伙企业运作劣势:  1.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2.开设证券账户仍待落实: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开设证券帐户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没有提及合伙企业能不能开证券帐户。3.政府政策偏向,暂缓有限合伙制的发展:从政策上有“倾斜”公司制“打压”有限合伙制之嫌。4.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及跨部委标准不一:在商务部及发改委通过的合伙制,但在证监会仍然会有问题,如开设证券账户等。一些当地工商行政人员对有限合伙制的登记流程等不熟悉。

注册个独、合伙企业有什么 好处?

8. 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会计核算适用新会计准则吗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下,LP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为出资人出具的LP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下,LP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很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探讨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该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如果这一规定正式发布,那么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对于红利可以作为税后收益予以税前抵扣。同时笔者查阅了各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处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这一原则,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当年的纳税义务将由投资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的规定中,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则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通过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只能作为合伙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又给投资人带来了以下问题。
  一是合伙企业的分红收益是否可以税前抵扣,规定未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经济体,分红所得是合伙基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现有法规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
  二是亏损弥补政策不清晰,未明确跨期投资亏损是否能够弥补。按照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上述法规定义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的定义并未列举投资收益,也没有明确投资收益与投资亏损是否能够跨期弥补以及如何弥补。
  三是由于跨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对于同时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人而言,显然相对于直接投资单个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其税负是偏高的,而投资人往往希望通过投资多个基金以平衡风险,这一规定可能会阻碍基金的发展。
四、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上未有专门的规定,导致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笔者希望相关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及基金分红收益性质,允许法人企业税前抵扣。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取得其投资企业的分红尽早明确其性质;对于法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在税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2.明确亏损弥补原则,允许投资者以投资各基金的净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投资收益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明确其投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并且明确投资亏损视同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