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政策

2024-05-12 14:44

1. 青岛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政策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 (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 (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2020年4月20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 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 (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 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的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以下简称 “两区”)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条件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申请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 (在 “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 (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一)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二)补贴期限。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通过青岛人才网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 报”模块提交 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一)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留学 人员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 “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的,由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三)审核发放。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汇总核实,系统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一)资金来源。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 (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 (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 (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 (市)财政负担。(二)拨付方式。市财政采取 “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根据区 (市)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年初将市本级承担的资金预先拨付区 (市),不足部分由区 (市)垫付。第四季度,市财政根据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一)已按 《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9〕17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符合 《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补贴范围但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留学人员,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二)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三)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进行申请,提供申请人护照首页、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决定书、工作居留许可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学历学位相关材料等,经 “两区”有关部门核实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具体经办程序由 “两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上学期间在用人单位有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五)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青岛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政策

2. 青岛人才引进落户可以购房吗

一、人才引进落户买房的条件提出,将大力实施“蓉漂”计划,鼓励大学生来蓉创业、鼓励在蓉大学生留蓉发展。要坚持以更开放、更包容、更便利的理念,改革人才落户制度,推行“先落户后就业”,鼓励青年人才来蓉创业就业,实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落户制度。对于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可凭单位推荐、部门认定办理落户手续。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提高落户便利性,努力打造最开放包容和最具人性化的人才落户制度,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条件:
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二、购房入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按揭买房必须在银行还款满6个月;
2、同一套住房,权属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申请办理一次购房入户;
3、购房迁入的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随迁。但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必须本人落户5年后,才可以按相关政策申请投靠入户。
4、2016年6月1日前购房落户政策房屋建筑面积需满
70,后经调整为90。在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可以根据“旧的购房入户”规定办理。
三、人才引进办理程序
1、本人或委托人凭劳动合同、身份证到人才中心开《调档函》,同时领取《调(流)动人员登记表》或《申请落户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办理就业接收(入户)手续服务合同书》回单位签字盖章;
2、持《调档函》回原存档单位办理提档或调动手续,
3、确认档案已到成都市人才中心后,到我中心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材料报我中心审查、盖章,办理《联系函》;
4、到人才中心领取《联系函》等材料;
5、到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地址:正府街38号);
6、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入户;
8、户口挂靠在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者将《常住人口登记表》返回我中心。大家对于青岛人才引进落户可以购房吗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人才引进必须解决好落户的问题,买房的优惠政策也要有。这样才能够留住人才,通过留住人才,能够为成都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大家只要符合政策的要求就可以进行落户了,按照政策要求,积极办理落户手续。

3. 青岛人才引进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博士学位、硕士学位:50周岁以下 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45周岁以下 专科学历:在城区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全日制专科学历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可以人才引进。
法律依据:青岛市公安局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因人才引进落户、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积分落户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需要变更或者更正信息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青岛人才引进补贴政策

4. 青岛人才引进补贴

法律分析:青岛人才引进补贴可以参考下列法律规定。法律依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条 在青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的院士特殊津贴,驻青院士津贴全额发放,聘任院士按在青工作时间发放。对新引进的院士,根据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实验室建设上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补助。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研究与开发。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结合项目需要引进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创新团队。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对引进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其创业项目符合科技资金支持条件的,从市科技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条 在我市市级以上重点产业发展园区设立“人才特区”,鼓励和支持其引进优秀人才和团队,形成创新创业群体优势。进入“人才特区”的优秀人才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其中,属世界500强企业且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按《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8号)执行。

5. 青岛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落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青岛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是怎样的?

6. 青岛人才引进补贴

法律分析:青岛人才补贴领取方法:1、学历认证。学历认证有两种方式。一是下载青岛人才APP,注册登录通过实名认证后,在学历汇版块填写基本信息,添加附件,然后保存提交,等待主管部门的审核。另一种方式登录青岛人才网,找到网上办事-青岛人社.学历汇,然后注册登录,关注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认证,填写基本信息、添加附件,然后保存提交,剩下的就是等待主管部门的审核。2、个人申报。一次性安家费实行个人申报政策。两种申报方式自选其一。第一种方式,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在青创新创业安家费申报”录入相关信息;第二种申报方式,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明或结婚证到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法律依据:《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第三条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范围包括:(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二)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7. 青岛人才住房补贴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上合示范区综合部、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青发〔2020〕16号),为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聚青创新创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打造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创业城市,现就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2020年4月20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申请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二)补贴期限。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通过青岛人才网“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四、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留学人员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的,由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汇总核实,系统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拨付方式。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根据区(市)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年初将市本级承担的资金预先拨付区(市),不足部分由区(市)垫付。第四季度,市财政根据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其他事项      (一)已按《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符合《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补贴范围但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留学人员,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二)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三)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进行申请,提供申请人护照首页、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决定书、工作居留许可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学历学位相关材料等,经“两区”有关部门核实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具体经办程序由“两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上学期间在用人单位有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五)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印发      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7号)、《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同时废止。      2021年3月2日

青岛人才住房补贴

8. 青岛人才引进补贴

法律分析: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的院士特殊津贴,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法律依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条 在青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的院士特殊津贴,驻青院士津贴全额发放,聘任院士按在青工作时间发放。对新引进的院士,根据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实验室建设上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补助。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研究与开发。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结合项目需要引进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创新团队。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对引进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其创业项目符合科技资金支持条件的,从市科技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条 在我市市级以上重点产业发展园区设立“人才特区”,鼓励和支持其引进优秀人才和团队,形成创新创业群体优势。进入“人才特区”的优秀人才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其中,属世界500强企业且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按《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