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24-05-09 06:10

1.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扶持与推广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及设备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第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房的除外。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返退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主要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科研、开发,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以及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植物秸杆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策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并按照权限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第七条 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第八条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试点或者示范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3.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4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第七条 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第八条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试点或者示范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4修正)

4.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第五条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第七条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第八条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第九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试点或者示范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第十一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第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第十七条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九条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根据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清算,多退少补。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四)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制定。第二十三条建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统计制度。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墙材工作机构实施。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新墙材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三)违反规定征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第七条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扶持与推广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技术先进、绿色环保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应用的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究与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作物秸秆、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修订)

6.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建筑能耗,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建筑。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习粘土砖。第四条 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以下统称墙改)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土地、乡镇企业、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墙改工作。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墙改工作,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项目,应优先列入科技、技改等计划,在同等条件下,财政、银行等部门应从资金上优先予以扶持。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造节能建筑,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第九条 利用废渣、废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排渣、排灰单位应予以支持。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由墙改管理机构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指标应纳入城市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框架结构的,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填充墙;混合结构的,应逐步推广应用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孔粘土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规范、标准定额、质量验收标准和通用图集。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注重建筑节能设计、开发节能建筑产品,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发展建筑节能科学技术,推广节能建筑。第十四条 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实行限产、转产或改造;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足额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由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收,解入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建设工程墙体完工时,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返还所缴的专项用费,返还部分冲销工程款。
  地、市收取的专项用费(扣除返还部分),10%上交省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县、市收取的专项用费(扣除返还部分),15%上交地、市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第十六条 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按其实心粘土砖销售额4%的比例缴纳专项用费,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其收取的专项用费90%解入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返还该企业专款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10%直接解交省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使用范围:
  (一)按规定返还给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三)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奖励墙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财政部门核定的墙改业务经费。第十八条 专项用费具体征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墙改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擅自减免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用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1‰滞纳金,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7.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协会的会员单位

 序号    单位1 安徽省墙改办 2 合肥金腾工贸有限公司3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4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5 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6 安徽省建筑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所7 亳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8 淮北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9 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0 阜阳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11 蚌埠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2 淮南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3 滁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4 六安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5 巢湖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6 芜湖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17 马鞍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8 安庆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9 池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 铜陵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1 黄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22 宣城市墙改办23 霍山县墙改办公室24 怀远县墙改办25 来安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6 桐城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7 无为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28 广德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29 涡阳县建设委员会30 砀山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31 肖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32 宁国市建筑业管理处33 歙县墙改办公室34 岳西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35 霍邱县墙体改造办公室36 蒙城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37 界首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38 五河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办公室39 全椒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40 天长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41 金寨县建设局42 含山县墙改办公室43 和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44 枞阳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5 青阳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46 宿松县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7 郎溪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组48 怀宁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49 休宁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50 望江县墙改管理办公室51 颖上县建设局墙体改革办公室52 萧县墙改办53 凤阳县墙办54 绩溪县建设委员会墙改办55 凤台县墙改办56 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57 天长市四方新型环保建材厂58 淮南市鑫石墙体材料有限公司59 池州市贵池三友新墙材有限公司60 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61 祁门石川水泥制品厂62 安庆海纳墙材有限公司63 天长市新兴建材有限公司64 巢湖市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5 合肥市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6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67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8 芜湖市泰苑恒立轻质材料有限公司69 绩溪县龙源新型建材厂70 安庆市富新特墙材有限责任公司71 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2 繁昌县光华建材有限公司73 宣城双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4 含山县世凌新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75 阜阳市瑞祥建材有限公司76 合肥佳安建材有限公司77 宁国市精强新型墙体材料厂78 桐城市鸿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79 芜湖市凝力制砖有限责任公司80 宣城市和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81 安徽省美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2 安徽罗宝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83 合肥大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4 宿松县三新页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85 安徽博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6 池州中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7 庐江县轻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88 安徽华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9 庐江县万胜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90 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91 合肥市兆亿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92 池州市绿缘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序号          单位1 肥东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2 肥西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3 长丰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4 利辛县建设委员会5 濉溪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6 宿州市墉桥区墙体材料革新节能办公室7 泗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8 阜南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9 临泉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10 太和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1 颖上县建设局墙体改革办公室12 固镇县建设局13 定远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14 明光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5 舒城县建设局16 寿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17 巢湖市居巢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8 庐江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9 繁昌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20 当涂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21 太湖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2 潜山县墙体改革办公室23 东至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4 石台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5 旌德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26 黄山市徽州区建设委员会27 黟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28 黄山区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29 祁门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30 池州市贵池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31 南陵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32 灵璧县建设局33 泾县建设委员会34 合肥华扬建筑材料厂35 合肥自更建材厂36 安徽省万达墙板机械有限公司37 合肥市南岗建材有限公司38 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9 合肥中科大新材料有限公司40 合肥市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三力建材厂41 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42 合肥市绿洲轻型墙材有限公司43 合肥居美乐轻质墙体有限责任公司44 淮北鑫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45 淮北市常相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46 濉溪县长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47 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48 淮北福乐定砖业有限责任公司49 濉溪县前进新型墙材厂50 亳州市五马镇空心砖厂51 阜阳市志强化建有限公司52 界首市东城永固免烧砖厂53 界首市宏达新型墙体材料厂54 界首市路友建材有限公司55 界首市鼎立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56 安徽省凌博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颖上分公司57 滁州市振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58 滁州市南谯建安公司予制厂59 皖东明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60 来安县仁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1 明光市辉绿岩铸石有限公司62 来安县新舜建材有限公司63 天长市中艺欧式装饰材料厂64 天长市天鑫欧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65 安徽省霍山县永祥建材有限公司66 安徽程氏建材有限公司67 六安市皋新节能科学研究所68 马鞍山市国林建材有限公司69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0 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71 巢湖市顺达建筑工艺构件厂72 巢湖市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3 安徽省和县宏润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4 和县金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5 安徽省庐江县鹏飞五防墙体材料制造厂76 无为群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7 安徽省思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8 芜湖特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9 芜湖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0 芜湖市同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81 芜湖市天门轻质材料有限公司82 芜湖市永兴新型建筑材料厂83 宣城市中意塑胶有限公司84 安徽省东至县明和新型建筑材料厂85 东至县恒兴环保建材厂86 青阳县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87 青阳县和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88 石台县占大镇诚信新型墙材厂89 桐城市兴旺轻质墙材厂90 安徽省潜山县中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1 岳西县刘氏新型墙体材料制品厂92 安庆市欧派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93 黄山太平湖新型建材厂94 黄山市屯溪新洲予制厂95 黄山市徽州日宏制砖有限公司96 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7 休宁县平吉墙体材料制造厂98 休宁同兴建筑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新墙材砖业分公司99 淮南昂瑞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100 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墙材分公司101 淮南开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2 淮南市平圩美邦新型建材厂103 淮南市鑫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04 淮南鑫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5 淮南市宏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06 黄山市鑫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7 芜湖正方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08 安徽省华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109 繁昌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110 潜山县伟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11 长兴伊通有限公司112 绩溪县登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113 合肥市园强保温防水材料厂114 枞阳县浮山建材有限公司115 芜湖市三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16 含山县环龙新型建材切块厂117 含山县运浦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18 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19 淮南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120 安徽皖源旅游有限公司新型建材厂121 芜湖春华建材有限公司122 芜湖兴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23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24 淮北吉胜新型建材厂125 芜湖市明宏建材有限公司126 淮北市四方新型墙材有限公司127 淮北市安夏建材有限公司128 滁州市南谯区磊业新型建材厂129 池州力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30 池州市贵池区汇丰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31 池州市长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32 池州市贵池区童铺水泥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133 当涂县欣荣建材厂134 岳西县天誉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135 马鞍山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136 祁门县桃丰村跃进建材厂137 祁门县东兴新型墙材厂138 合肥下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39 芜湖美亚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40 宿州市永宏盛蒸压砖有限公司141 濉溪县南关新型墙材厂142 安徽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143 利辛县小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44 池州市丰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45 望江县新星建材有限公司146 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147 宣城市双赢建材厂148 阜阳市顺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49 阜阳市昌盛建材厂150 颍上县明磊免烧砖厂151 阜南县大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52 阜阳市腾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53 太和县洪军新型墙材厂154 太和县华泰空心砖厂155 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水泥制品厂156 阜阳市鸿业建材有限公司157 阜阳市泉北免烧砖机制砖厂158 阜阳市丰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59 阜阳市兴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60 阜阳市金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61 天长市新星水泥砖制品厂162 休宁县强强水泥多孔预制砖厂163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164 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165 濉溪县军华新型墙材厂166 濉溪县新宇新型墙材厂167 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168 黄山区弦瑞新型建材厂169 黄山市屯溪永安建筑材料厂170 霍山万佳建材有限公司171 宁国市旭日新型建材厂172 望江县华阳四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73 芜湖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174 池州市天地建材有限公司175 芜湖市鑫盛建材厂176 霍山县金德建材有限公司177 枞阳县环生墙材有限责任公司178 繁昌县兴马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179 凤阳县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80 繁昌县纪华新型墙体有限公司181 繁昌县紫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82 安徽筑诚建材集团183 淮北皋新建材有限公司184 濉溪县诚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85 池州市金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86 蚌埠奥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187 淮北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188 界首市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89 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9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1 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92 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193 合肥鸿夏建材有限公司194 安徽森普新型材料发展有限公司195 芜湖市东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96 芜湖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97 芜湖市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98 安徽省中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99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0 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 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202 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3 肥西县永久新型墙体材料厂204 池州市红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5 黄山市华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6 无为县华荣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207 无为县同心建材有限公司208 长丰富民轮窑厂209 黟县西递富强新型建材厂210 合肥凯瑞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211 厦门华诚机械有限公司212 扬州市新城扬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213 泉州市恒兴工业机械有限公司214 江苏腾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15 常州广鑫机械有限公司216 南通市恒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17 福建泉工机械有限公司218 合肥市乐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219 泉州市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0 上海柘新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1 苏州市鸿天塑胶有限公司222 南通友昌默克砌块设备有限公司223 南京双阳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4 岳西县德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225 南通匙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6 天津市新实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227 北京瑞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8 泉州市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29 保定市华锐方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30 黄山市歙县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31 江苏省海安县征程砖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32 福建漳州科晖机械电子有限公司233 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234 安徽兴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35 济南金牛砖瓦机械有限公司236 河北省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237 兰溪市回龙桥模具五金厂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协会的会员单位

8.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协会的介绍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协会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是安徽省民政厅批准的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会本着以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方针。团结广大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者,认真贯彻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法规,努力增强我省节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意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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