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后都要被进行纳税辅导期?谢谢

2024-05-06 00:20

1. 是不是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后都要被进行纳税辅导期?谢谢

不是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后都要被进行纳税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37号通知的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标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扩展资料:
一、其他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管理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辅导期

是不是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后都要被进行纳税辅导期?谢谢

2. 纳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几个疑惑??

1、要看国税局批准你的购票次数是多少次。如果只批一次,你一个月内只能买一次发票。如果批你两次,那你一个月内就只能购买两次或一次。如果只批准你一个月用量是25份,那你在一个月内购票总量不能超过25份。如果一个月的用量不够时,可向国税局申请临时增票。条件符合的话,一般8个工作日可批准增票。
2、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按上次领购发票销售额的3%预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增值税开票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是指单张发票价税合计不能超过10万。25张最大金额是25万啦。

3. 一般纳税人取消辅导期

在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还是以一般纳税人对待,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操作流程: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税务人员在对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税种核定时,根据文件要求及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金额、每月最高持票量及每次购票最高数量。      2、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模块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信息。

一般纳税人取消辅导期

4.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问题


5. 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问题。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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