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征地补偿标准

2024-05-14 02:21

1. 仁寿征地补偿标准

货币化安置方式一(自选房源)
(一)货币化安置费用。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含文林镇区域和珠嘉镇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区域)。
2、奖励补助。按每人最高5万元标准计算奖励及补助(含拆迁奖励、过渡费及购房、装修、搬迁等补助),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
(1)拆迁奖励。按规定时间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按每人最高2万元给予奖励。
(2)政策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含二手房),按每人最高3万元给予补助(含购房、装修、搬迁及过渡费等补助)。
3、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婚嫁、生育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安置总费用:
(1)选择在县城规划区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及奖励补助中的购房补助组成。
(2)不选择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即为安置费用,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支付。
(二)购房要求。以户为单位,原则上,安置对象每户应在县城规划区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3人及以上人户,每户可购置面积人均不低于25平方米),且购房总金额(含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和停车位)不低于安置总费用的50%。
货币化安置方式二(指定房源)。安置对象在政府指定开发楼盘的房源中,随机抽选商品住房。
(一)安置房源。按照“锁定房价”的要求,新出让商住用地地块时,在出让条件中设定一定比例由中标开发企业提供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拆迁群众的房源。
(二)安置标准。以户为单位,为安置对象提供人均55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以产权面积为准)。原则上,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住房不得低于人均55平方米。
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由安置户与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的成本价格购买;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由安置户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资金结算。安置对象选择住房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安置对象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与开发企业按约定价格进行结算。
(四)过渡费。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之日起至政府公布的选房之日止,12个月内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超过12个月的,一律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
(五)其他事项。选择安置住房所产生的产权办理涉及的手续费、后期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自行负责。安置住房原则上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安置房源的分配由拆迁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置对象集中抽签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配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仁寿征地补偿标准

2. 仁寿征地补偿标准

货币化安置方式一(自选房源)(一)货币化安置费用。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含文林镇区域和珠嘉镇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区域)。2、奖励补助。按每人最高5万元标准计算奖励及补助(含拆迁奖励、过渡费及购房、装修、搬迁等补助),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1)拆迁奖励。按规定时间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按每人最高2万元给予奖励。(2)政策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含二手房),按每人最高3万元给予补助(含购房、装修、搬迁及过渡费等补助)。3、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婚嫁、生育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安置总费用:(1)选择在县城规划区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及奖励补助中的购房补助组成。(2)不选择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即为安置费用,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支付。(二)购房要求。以户为单位,原则上,安置对象每户应在县城规划区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3人及以上人户,每户可购置面积人均不低于25平方米),且购房总金额(含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和停车位)不低于安置总费用的50%。货币化安置方式二(指定房源)。安置对象在政府指定开发楼盘的房源中,随机抽选商品住房。(一)安置房源。按照“锁定房价”的要求,新出让商住用地地块时,在出让条件中设定一定比例由中标开发企业提供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拆迁群众的房源。(二)安置标准。以户为单位,为安置对象提供人均55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以产权面积为准)。原则上,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住房不得低于人均55平方米。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由安置户与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的成本价格购买;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由安置户按市场价格购买。(三)资金结算。安置对象选择住房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安置对象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与开发企业按约定价格进行结算。(四)过渡费。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之日起至政府公布的选房之日止,12个月内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超过12个月的,一律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五)其他事项。选择安置住房所产生的产权办理涉及的手续费、后期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自行负责。安置住房原则上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安置房源的分配由拆迁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置对象集中抽签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配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 仁寿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仁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补偿到位、妥善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仁寿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承担其职权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具体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仁寿县范围内(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农用地,以享有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的数据为准,补偿标准执行《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8)。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倍执行。      第八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征收土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补偿的单位依法专户储存并依法告知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本着先清点(丈量)、后补偿的原则进行。据实清点(丈量)并补偿后,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      第十一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仁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件1,果树、林木内套种间种作物青苗不再另行单独补偿。      (二)仁寿县乡镇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5,中心城区(文林街道、普宁街道、怀仁街道)成片林木补偿标准8000元/亩(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仁寿县房前屋后田边地坎种植的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4。      (四)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10,享受经营损失补偿部分的不再计算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 仁寿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见附件2,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抢搭抢建、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并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应安置对象。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前,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口(含服刑人员、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轮换工”),享受过福利分房等的除外。      (二)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服现役的义务兵以及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选择自主就业且户口回原籍(乡镇、街道)的退役士官;未享受财政供养且户籍在校的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      (四)因购买社保,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就地农转非),且长期居住在原户籍地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虽无房屋拆迁,但宅基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      (六)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七)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安置人员的截止日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二)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或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人口及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收(拾)养人员、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三)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四)以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迁入的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七)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后未回原籍(乡镇、街道)落户的人员。      (八)服现役满十二年及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      (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以户为单位有合法宅基地、独立门牌号的整栋房屋需拆迁时,若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不享受安置的,且在规定时间〔时间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规定〕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奖励及搬迁补助按住房面积(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款的35%计算。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七条安置人员的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查: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根据项目用地规划红线确定安置范围。      (二)在项目安置范围内,被拆迁居民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审查证明材料,认定安置人员。      (三)项目范围内安置人员信息需在集体经济社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组成监审组,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定的安置人员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公示期满并经监审组审查核实后,或有争议但经复核后符合应安置人员认定标准的,按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仁寿县城市规划区(文林街道、普宁街道、怀仁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实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按照《仁寿县房票安置工作方案》执行,具体以征拆项目启动时的房票操作细则为准。      (二)货币化安置。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按人均29万元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总费用,其中安置费用按人均24万元包干价格计算,奖励补助按每人最高标准5万元计算(含拆迁奖励、过渡费及购房、装修、搬迁等补助)。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经核实后领取货币安置费。      (三)统规统建安置。实施统规统建安置的项目,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统规统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仁寿县乡镇建设和单独选址项目(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实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汪洋镇、富加镇、大化镇、文宫镇房票安置按照《仁寿县乡镇房票安置工作方案》执行,其余乡镇待房票安置方案出台后再实施,具体以征拆项目启动时的房票操作细则为准。      (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分区域按人均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安置费用标准见附件9。      2.奖励及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在乡镇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3.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经核实后领取货币安置费。      (三)统规自建安置。交通、水利等独立单独选址项目,安置户可以选择统规自建安置方式。      1.安置标准。根据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规定,以户为单位,对实行新批宅基地自建安置房的拆迁户,按人均3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予以安置,安置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自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设选址、建筑面积和风貌按规定审批后由安置对象自行建设。原则上,不得在现有或正在规划编制的规划道路、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以及控规控建区内选址建设。安置点按“相对集中”的原则,由乡镇初选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批确定。      2.政策补助。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2万元标准计算搬迁奖励、建房补助及过渡费,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      3.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的每户补助2万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补助资金5000元。此项资金由乡镇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协调等有关支出。      (四)统规统建安置。实施统规统建安置的项目,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统规统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凡一个自然户(含法定夫妻、未成年子女)分户的,原则上按一户进行安置且一个自然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征地拆迁需过渡安置的,支付生产生活过渡费。生产生活过渡费以人头计算,每人每月200元。房票安置过渡费发放时间依据房票安置方案确定。统规统建安置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待统规统建安置方案出台后,按照方案执行。      第五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按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资金由征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确保及时到账,专户储存。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原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予以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扰、阻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补偿安置条件获得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征拆安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截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原已确定为货币化安置、新批宅基地自建、统规自建或统规统建方式安置的,在过渡安置期间,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启动未实施完毕的征收项目按原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有关条款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宣传。      附件:1.仁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仁寿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3.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仁寿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仁寿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仁寿县主要水果品种成片栽植密度及大小划分标准      7.规模养殖户的标准      8.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9.仁寿县乡镇货币化安置标准      10.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仁寿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4. 仁寿县2020年征地新赔偿标准

全域货币化安置乡镇(范围是全镇)包括:珠嘉镇(县城规划区外)、富加镇——人均15万;
清水镇、大化镇、兴盛镇、里仁镇——人均13万;
文宫镇、宝马镇——人均11万;
高家镇、观寺镇、中岗镇、鳌陵乡、向家镇——人均9万;
非全域货币化安置乡镇(范围是集镇规划区)包括:汪洋镇——人均13万;
满井镇、北斗镇、禾加镇、龙马镇、彰加镇、钟祥镇、禄加镇、宝飞镇、慈航镇——人均11万。所有地区的补偿中都不含人均5万元的购房奖励及补助。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仁寿县乡镇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标准一  
(一)货币化安置费用。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因素,分区域按人均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安置费用标准见附件。  
2.奖励补助。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5万元标准计算奖励及补助,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凡逾期未搬迁或未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一律不得享受对应的单项奖励或补助。  
(1)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含二手房),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 

5. 仁寿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仁寿县拆迁补偿标准

6. 仁寿县2010耕地征用补偿标准拜托各位了 3Q

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 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四十三条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第四十四条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 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四)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五)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可以实行单位安置、自谋职业等办法。

7. 仁寿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的规定,安置补偿方式如下: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方式一(自选房源)。  
(一)货币化安置费用。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含文林镇区域和珠嘉镇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区域)。  
2、奖励补助。按每人最高5万元标准计算奖励及补助(含拆迁奖励、过渡费及购房、装修、搬迁等补助),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  
(1)拆迁奖励。按规定时间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按每人最高2万元给予奖励。  
(2)政策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含二手房),按每人最高3万元给予补助(含购房、装修、搬迁及过渡费等补助)。 
3、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婚嫁、生育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安置总费用:  
(1)选择在县城规划区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及奖励补助中的购房补助组成。  
(2)不选择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即为安置费用,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支付。  
(二)购房要求。以户为单位,原则上,安置对象每户应在县城规划区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3人及以上人户,每户可购置面积人均不低于25平方米),且购房总金额(含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和停车位)不低于安置总费用的50%。  
(三)资金结算。  
1、新购房屋。安置对象授权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在安置总费用之内,支付开发企业购房款(包括购置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停车位或二手房的费用)。  
若购房价款小于核定的安置总费用的余款部分(不超过安置总费用的50%),在完成购房程序后,凭县房管局出具的网签备案合同(购二手房的凭购房协议和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到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办理余款拨付手续。
若购房价款大于安置总费用的,超出部分由安置对象自行与开发企业结算。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产权办理费用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2、已购房屋。在签订拆迁协议之日前3年内,已在县城规划区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安置对象,安置总费用按6:2:2比例分3次支付。  
3、年满70周岁以上的安置对象,已在县城规划区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安置对象,安置总费用按6:2:2比例分3次支付。  
第七条 货币化安置方式二(指定房源)。安置对象在政府指定开发楼盘的房源中,随机抽选商品住房。  
(一)安置房源。按照“锁定房价”的要求,新出让商住用地地块时,在出让条件中设定一定比例由中标开发企业提供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拆迁群众的房源。  
(二)安置标准。以户为单位,为安置对象提供人均55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以产权面积为准)。原则上,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住房不得低于人均55平方米。
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由安置户与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的成本价格购买;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由安置户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资金结算。安置对象选择住房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安置对象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与开发企业按约定价格进行结算。  
(四)过渡费。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之日起至政府公布的选房之日止,12个月内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超过12个月的,一律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  
(五)其他事项。选择安置住房所产生的产权办理涉及的手续费、后期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自行负责。安置住房原则上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安置房源的分配由拆迁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置对象集中抽签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配合。 

扩展资料:
仁寿县拆迁安置对象: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1、在县政府批准实施拆迁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婚嫁、生育人员。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常住农业人口(含服现役的义务兵、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以及服刑劳教人员等)。  
3、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  
4、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配的人员,虽无房屋拆迁,但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  
拆迁对象因历史原因形成有2处及以上宅基地修建的房屋,原则上2处及以上的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仁寿县人民政府 -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

仁寿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8. 仁寿县国家占地修路赔偿标准

  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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