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违法”登上热搜第一名!对于“羊毛群”你了解多少

2024-05-13 20:07

1. “薅羊毛违法”登上热搜第一名!对于“羊毛群”你了解多少

“薅羊毛违法”登上热搜第一名!对于“羊毛群”你了解多少? 当网友们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都是非常激动的,关注度也非常高,为什么会这样说呢?因为现在很多人都加入到了各种各样的羊毛群,因为大家都知道这几年受到疫情的影响,每一个人的经济压力都是非常大的,所以很多人都在借此机会制造了各种各样的优惠券群或者是其他福利群,这样吸引了很多人的注意力,所以有一大批的人都加入到了各种各样的羊毛群里面,科学实施能固肉眼可见的,减轻一些经济压力,同时也确实能够节省非常多的资金,所以很多人都陆陆续续的加入进来了。

但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同时也是非常震惊的,为什么说如羊毛还能够违法呢?这件事情让很多人比较吃惊,因为大家都觉得自己所做的这件事情并没有触犯到国家的法律,怎么就违法了?经过相关部门的调研,显示这一行为确实是存在一定违法行为的,因为很多人通过这个事情来获取大家的个人信息,一方面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同时漏税的行为,所以这件事情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虽然现在大家的经济都非常的紧张,但是我们通过一些正规的渠道去购买一些产品,也花费不了多少钱在一些羊毛群里面,可能买到的东西比较便宜,但是它的质量未必有保障,所以希望这件事情能够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同时对于违法乱纪的事情一定不要去做,如果这件事情我们相关部门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是涉嫌违法的,大家一定要及时制止,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给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希望一些从事违法事情的人员及时停止。

“薅羊毛违法”登上热搜第一名!对于“羊毛群”你了解多少

2. 薅羊毛的群主犯法吗

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免单群就是利用漏洞骗取商家交付了财物。一、“薅羊毛”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以正常消费为目的,将获取优惠卡券作为牟利途径,通过机器批量获取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优惠券,再高价倒卖给需要优惠券的用户赚取差价获利;另一种即利用商家营销活动的交易规则或漏洞,通过各类黑灰产工具或通过各种交流渠道组织、招募大量人员进行虚假注册、虚假交易进行刷单,骗取商家营销资金。  少量“薅羊毛”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予以返还。若是在事实公布后还继续“薅”的,就可能会有盗窃罪等罪名之嫌,且“薅羊毛”并非法不责众。  优惠券BUG案件法律实践中,通常涉及不当得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侵害知识产权罪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薅羊毛如何定罪?  对于薅羊毛涉罪的定罪定性,司法机关多以诈骗罪加以认定,但理论学界仍存在盗窃罪、侵占罪以及无罪等观点的争论。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信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大规模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业务,而如何对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欺诈行为进行刑法评价的关键,也正是诸如此类“薅羊毛”案件定罪定性的关键,即在于机器(或者说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通常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只能是人或者人化的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物体或者机器等人造物体。因此,正如民事上机器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事务后其处分的结果归属于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该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人化的组织),在刑法上,机器也仅是人(组织)与人(组织)之间的媒介,讨论机器能否被骗的实质并非客观事实层面上机器能否被骗,而是对机器实施相应动作后发生的财产转移所引发的人(组织)和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这一前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机器实施相应行为,并利用机器所实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即可能成立诈骗罪,诈骗的直接对象是机器,但实质对象是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薅羊毛”的基本涉罪行为,大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薅羊毛群是真的吗?

是真的。
“在相关营销返利平台上,每个人都能找到优惠券,你也可以和他们一样拉个群、创建个公众号,其实就是全民带货。”在赵学兵指引下,记者注册了某知名电商平台返利账号,进入返利营销页面后,顶部有搜索栏可以搜索商品,推介商品下都标注着优惠金额和返利数目,点击商品图片上的“立即推广”按钮后,就会生成推广链接。
网名为“橙子”的优惠券群群主说,他们每天会花费大量时间在多个返利平台寻找合适商品,同时研究平台优惠规则,“很多人没时间也不愿意研究这些,我们就挣个辛苦钱。你们得实惠,我们挣佣金,大家双赢。”

少点套路:网购能否别复杂
对于“捡漏群”“羊毛群”这一网购新生事物,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互联网零售的又一发展趋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消费者表示类似事物让互联网购物越来越复杂,期盼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
“近年来下沉市场、挖掘更多用户资源已成为互联网零售业的发展趋势。这些应运而生的优惠券群其实就相当于短视频主播带货,带货质量肯定有好有坏,顾客是享受便捷优惠还是被宰,关键还要自己甄别。第三方软件也应加强监管,避免有些人借此搞欺诈。”赵学兵等业内人士认为,类似优惠券群只是一种销售形式,没有好坏对错之分。
以上内容参考福州新闻网-网购“捡漏群”“羊毛群”靠谱吗?

薅羊毛群是真的吗?

4. “如何看待薅羊毛的行为”引热议,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人们对于薅羊毛行为的热议源自于大学生与肯德基事件。一名大学生无意间发现免费吃肯德基的门道,并且通过这种点单操作行为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想点到的免费套餐出售给他人,并将该行为教导给他人,致使商家出现损害结果,最终,法院以诈骗罪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待该事件,社会群众看法不一。

有网友认为,薅羊毛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并且是由于商家自己的bug导致财产权益遭受损失,并且商家没有第一时间予以修复,事实上商家也存在较大责任。并且说大学生涉嫌诈骗,从买卖关系上来看,他并没有诈骗商品买卖方的行为。在其与肯德基的买卖关系中,他使用了肯德基发布的券,是正常交易行为,而在其与真正买家交易关系中,他将自己从肯德基拿到的套餐转卖给他人行为模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而有部分网友认为,该大学生若是发现这个bug之后,及时反馈给肯德基,或者自己一个人去吃一两次甚至不会存在任何道德上的问题,但是他不应该将免费套餐再转卖给他人,并且不应该教导更多人去利用这个bug。他们合理怀疑肯德基并不知道自己系统出现问题,而欺瞒的行为导致肯德基经济利益遭受损害,按照一个正常人的理解,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一两次可以看作是意外,但是长此以往就应当看作是犯罪行为。

我支持第二种观点。其实从道义上来说,薅羊毛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要合理合法,凡事一旦过了度就会过犹不及,甚至可能产生相应刑事责任,作为成年人我们不能放纵自己的贪欲。

5. 做个快乐的“羊毛党”?某些“薅羊毛”的行为涉嫌违法

一、破解共享充电宝
根据媒体报道,在网络上竟然出现破解共享充电宝的教程和在卖的破解充电宝,对于破解计费的共享充电宝,欺骗机器,让计费系统失效而达到免费使用的目的,甚至非法占有共享充电宝的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盗窃,达到一定数额会构成盗窃罪,对于一些公开在网上传授破解共享充电宝技术视频的人,因为其行为涉嫌构成教唆犯罪,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信用卡套利
利用信用卡消费积分奖励机制,在POS机上反复刷卡,制造虚假交易,套取积分兑换礼品或航空里程,在网上销售获利,其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另一种套利方式是,通过刷POS机制造虚假交易,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套现出来,进而获利的行为,则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利用平台漏洞领取优惠券
应该说,一般的利用平台漏洞领取优惠卷的行为并不会构成犯罪,但可能要返还不当得利。如果造成的损失完全系平台自身过错,消费者并无任何欺诈等心态,消费者的得益受法律保护,平台不能拒绝交易。
但是,假如数额巨大或者是以此谋利的黑灰产团伙,则可能涉嫌犯罪了。有专家分析道:若是黑灰产团伙自行制造了优惠券等漏洞,利用互联网公司预设的同意(规则)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黑灰产团伙将网站漏洞广为发布的情形下,若有其他用户通过该团伙公布的漏洞实施大量窃取优惠券的行为,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当其他用户本身不具有利用漏洞获取非法利益意图时,该团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当其他用户本身就希望通过漏洞获取非法利益时,提供信息的该团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做个快乐的“羊毛党”?某些“薅羊毛”的行为涉嫌违法

6. 薅羊毛的群主犯法吗

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免单群就是利用漏洞骗取商家交付了财物。一、“薅羊毛”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以正常消费为目的,将获取优惠卡券作为牟利途径,通过机器批量获取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优惠券,再高价倒卖给需要优惠券的用户赚取差价获利;另一种即利用商家营销活动的交易规则或漏洞,通过各类黑灰产工具或通过各种交流渠道组织、招募大量人员进行虚假注册、虚假交易进行刷单,骗取商家营销资金。少量“薅羊毛”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予以返还。若是在事实公布后还继续“薅”的,就可能会有盗窃罪等罪名之嫌,且“薅羊毛”并非法不责众。优惠券BUG案件法律实践中,通常涉及不当得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侵害知识产权罪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薅羊毛如何定罪?对于薅羊毛涉罪的定罪定性,司法机关多以诈骗罪加以认定,但理论学界仍存在盗窃罪、侵占罪以及无罪等观点的争论。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信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大规模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业务,而如何对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欺诈行为进行刑法评价的关键,也正是诸如此类“薅羊毛”案件定罪定性的关键,即在于机器(或者说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通常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只能是人或者人化的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物体或者机器等人造物体。因此,正如民事上机器代替民事主体处理相应事务后其处分的结果归属于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该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人化的组织),在刑法上,机器也仅是人(组织)与人(组织)之间的媒介,讨论机器能否被骗的实质并非客观事实层面上机器能否被骗,而是对机器实施相应动作后发生的财产转移所引发的人(组织)和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这一前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机器实施相应行为,并利用机器所实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即可能成立诈骗罪,诈骗的直接对象是机器,但实质对象是机器背后的交易主体。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薅羊毛”的基本涉罪行为,大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 你薅的羊毛可能是违法的,薅羊毛可能违法的法律

 近期,某电商平台发现其线上派发的优惠券和消费补贴兑付数据异常,怀疑有人存在线上骗补贴、线下套利的行为。2021年,郑某通过一网络好友获得一个可以提前进行商品抢购的外挂软件,并与对方约定倒卖牟利后四六分成。至案发时,郑某等人获利近20万元。法院审理认定郑某及外挂软件开发者江某等3人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你薅的羊毛可能是违法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是指消费者利用各种途径和平台
  去获取优惠券、积分、补贴
  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其本身并不违法
  可若采用非法手段
  恶意薅羊毛
  那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不信
  你往下看
  
      
  案例一
  近期,某电商平台发现其线上派发的优惠券和消费补贴兑付数据异常,怀疑有人存在线上骗补贴、线下套利的行为。
  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团伙利用购买的实名手机号冒充普通消费者登录平台“骗取”优惠券,平台提供给七十多万人的优惠券,实际上是被五百多人冒领了。
  目前,警方锁定并抓获了团伙头目商某和另外30多名涉案嫌疑人,扣押手机卡近6000张,银行卡近3000张,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1年,郑某通过一网络好友获得一个可以提前进行商品抢购的外挂软件,并与对方约定倒卖牟利后四六分成。之后,郑某前往某电商平台抢购茅台酒。
  因该平台限制一个账号只能抢购一瓶,郑某便向室友李某等人借用平台账号,后期还将李某发展成下线。至案发时,郑某等人获利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郑某及外挂软件开发者江某等3人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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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按规则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
  进行真实的交易
  合理合法享受商家优惠福利
  切勿逾越规则获取利益
  否则必然也会付出相应代价
  图片 | 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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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薅羊毛”原意是指过去穷人给富人家放羊时偷偷的扯一些羊身上的毛,每个都扯很少一点,积少成多。
  现在的“薅羊毛”则表示消费者通过使用商家发出的优惠券、折扣券、现金券等来减免所购商品价格,从而获得商品折扣价格的行为。
  
      
  那么“薅羊毛”犯法吗?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平台或者卖家自身对漏洞存在过错,消费者正常、合理购买,商家就应该履行义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商家的错误由消费者买单,属于明显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行为,如果卖家以自己价格设置为由要求消费者退款,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履约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出现系统故障既不是平台的原因也不是卖家的原因产生的,消费者偶然发现的,而进行的“薅羊毛”,这个时候平台或者卖家没有过错,“羊毛党”获得了实际的利益,那么“羊毛党”应该返还。
  第三种情况:将“薅羊毛”发展成职业甚至是自己奋斗的事业,超过了一个正常消费者的限度,那么则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利用平台的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采用虚假交易、虚构身份等方式非法获利的金额较大则有可能诈骗罪;
  如果利用平台漏洞盗取优惠券、破解程序等方式来肆意薅羊毛,不讲武德,自己获益,给卖家造成损失的损失,则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如果自己“薅羊毛”还不过瘾,还将“薅羊毛”技巧传授给别人。形成一定的规模,那么有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所以说,“薅羊毛”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作为一个理性谨慎的消费者,我们都希望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这需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如果抓住了平台的漏铜,将“薅羊毛”作为赚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不仅不讲武德还触犯法律。
  
      

你薅的羊毛可能是违法的,薅羊毛可能违法的法律

8. “薅羊毛”的合法界限究竟在哪里?

一、“薅羊毛”行为的性质
什么是“薅羊毛”行为?《法官解读“薅羊毛”背后的法律点》一文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鑫将“薅羊毛”行为定义为,“由专门搜集各类商家优惠信息的人,将优惠信息在网络和朋友圈中广为传播,接收优惠信息的人按照商家的优惠政策下单交易且得到实惠的行为。”

从定义出发,“薅羊毛”行为发生在买家与淘宝卖家之间,是买家使用优惠券下单得到优惠的行为,其生动形象地体现出买家从中得利的行为。“薅羊毛”行为本意只是对酷爱寻找各种优惠券进而贪小便宜购物的行为的定性,这种行为属于民事上的正当交易行为。然而几经演变,部分“薅羊毛”行为逐渐拥有了分工明确的产业链条,成为游走在法律空白地带的黑灰产业,与违法犯罪扯上关系。



二、“薅羊毛”行为的类型
(一)类型划分
“薅羊毛”行为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薅羊毛”行为,偶尔通过平台发布或者朋友分享的优惠券进行购买;一种是特殊的“薅羊毛”行为,即明知是平台或者店铺出现纰漏趁机“薅羊毛”的行为。第一种行为虽然在购买商品时会使行为人有所得利,但是与正常购买行为无异,而且与商家的促销活动有直接关系。反观第二种行为,行为人出于主观恶意进行“薅羊毛”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交易行为,此举会导致店铺或者平台损失较大,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二)区分意义
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薅羊毛”行为法律评价自然不同,对于不具有主观恶意的“薅羊毛”行为法律不作禁止规定,属于民法自治,由市场进行自由交易行为。而对于具有主观恶意的“薅羊毛”行为,法律为了保障公平交易秩序及对市场交易行为的鼓励,需要对于这种行为加以规制。 
(三)区分标准
二者的区分界限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即行为人是否明知平台或者店铺出现纰漏。那么如何区分善恶意的“薅羊毛”行为呢?对此,可以采用“理性人标准”,对此,叶金强在《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一文中表述道,“完成理性人建构及场景重构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则是由法官运用其自己的认知能力,就具有特定认知图式和行动能力的理性人在相应的场景下,会如何行动或形成什么样的认识作出推断,进而和当事人的行为和认识进行比较评价。”
  总之,羊毛不是你想薅就可以薅,有些可以薅出福利,有些可能薅出犯罪,因此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