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介绍

2024-05-17 09:05

1.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于1981年7月28日 ,是中国第一个以募集资金的形式,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介绍

2.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为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

3.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是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在原中国青年研究会和中国青运史学会合并的基础上增加了少年儿童研究的职能。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中文简称为“中国青研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 ,缩写为CYCRA。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Beijing China)。2012年6月2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会被国家民政部评估为“全国性学术类社团4A级”。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发展历史

4.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专项基金

为了更好地关爱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们,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各单位合作推出了一系列专项基金,有针对性地资助、呵护那些急需帮助的孩子们,将国家和社会的深切关爱送到他们身边。春蕾1996年11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春蕾计划实用技术培训专项基金”,该基金将专门用于支持“春蕾生”小学毕业后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春蕾生小学毕业后,除一部分特别优秀的学生继续读升学外,其他女童将不能继续升学,由于她们毕业时的年龄一般仅12、13岁,独立生活能力还较差,很可能几年以后又成为一批新文盲。因此,通过进行初中职业培训或高小毕业后延长一年的实用技术培训,使春蕾女童不仅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知识,还能掌握一、两门当地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劳 动技能,为她们今后的就业或回乡科技致富打下基础,从而深化“春蕾计划”的成果。培训应与有条件的学校紧密结合,培训内容根据当地现状,并和扶贫项目相结合,以扶贫项目内容做为实用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各地的女童班普遍因地制宜地设置了能够学以致用的实用技术课,如种植、养殖、编织、缝纫、刺绣、会计、木材加工、摄影等等。在传授给春蕾生一种致富本领的同时,获得生产收益,补充培训费用 。基金运用“春蕾计划”是1989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项目。“春蕾计划”通过开办“春蕾班”,捐建“春蕾学校”等形式救助贫困失学女童,实施规模遍布全国30多个省区市。“春蕾计划”已筹集资金累计6亿多元,捐建“春蕾学校”500多所,捐助“春蕾女童班”近5000个,救助失学女童170多万人次 。全国青少年白癜风援助专项基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0日在北京启动全国青少年白癜风援助专项基金,开展慈善爱心项目“中国儿童青少年告别白癜风关爱行动”,旨在关爱儿童白癜风患者,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目前我国有超过2000万的白癜风患者,发病率约为1%—3%,其中3岁至12岁儿童和青少年发病率居多。部分患有白癜风的儿童因为家庭贫困,延误了病情,严重影响了发育、学习及正常生活,特别是给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影响。“中国儿童青少年告别白癜风关爱行动”重点定位于“关爱儿童青少年白癜风患者身心健康、慈善救助和公益宣传”领域,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和专项拨款的形式对家庭贫困的儿童青少年白癜风患者进行慈善救助。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霞在启动仪式上说,“我相信,通过我们的慈善救助和公益宣传等活动,白癜风患儿以及家庭一定会进一步改善疾病、减缓压力,拥有一个阳光健康快乐的生活。”

5.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简称为“中国儿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ILDREN AND TEENAGERS′FUND”。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和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妇联。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二) 通过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募集资金;(三) 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募集资金;(四) 接受来自国内外的捐赠;(五)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六)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七) 组织开展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如:夏令营、冬令营、知识竞赛、体育竞赛、文化娱乐等;(八)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互相合作。第三章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1—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热爱儿童公益事业;(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四) 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权利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推荐理事候选人;3、 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 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5、 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 义务1、 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2、 热爱儿童少年,维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发展尽力工作;3、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4、 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5、 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6、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领导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十)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十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十二)处理其他相关事务;(十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 投资收益;(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重点资助灾区、偏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等兴办儿童少年教育、文化、福利等项目;(二) 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三) 开展募集基金有关活动;(四) 表彰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五) 其他合法用途。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金额高于200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三)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儿童教育福利事业支出;(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光荣榜单

中国慈善家杨卓舒、金纪昌、翟美卿、陈有庆、冯燊均、利焕南、张靖依、张晓卿、林晋武、冯丹藜、陈泽盛、张翼鸿、周洁冰、田国培、赵曾学韫、深见东州慈善大使李娜、何宗盛、陈伟南、陈南渝、王馨锌、张靖依、刘素敏、承骏昌、王冀东、黄仕灵、梁钟铭、张永珍、傅朝雪、廖烈智、张跃莉、戴德丰、徐家力、张 锠、高宝发、安子介夫人、法国陈氏兄弟、市村正一、徐家力、张 錩、高宝发爱心人士陈美仪、安子介夫人、卢天骄、朱莲芬、彭徐美云、郭淑华、林日出、柯赵錞錞、张乐田、郑 钧、张 沁、林昭球、张卓如、林作辉、陈绍扬、郑明明、刘叶淑婉、黄许佩冰、王梁洁华、何超琼、何宋婉真、朱福琴、傅?坤、刘 勇、肖 宏、宋炳方、黄惠珍、杨蓉蓉、王东东、陈文英、郑惠芝、周 芳、王福生、陈慧娴、郑璞如、叶 宏、张桂茹、刘湘求、明星城市广东省东莞市、福建省南平市、山东省青岛市、贵州市贵阳市、陕西省宝鸡市、海南省海口市、河南省郑州市、辽宁省阜新市、广东省惠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南京市、云南省昆明市、福建省永安市、广东省潮州市、吉林省通化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河北省唐山市、广东省阳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珠海市、湖北省荆州市、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徐州市、广东省高州市爱心城市河南省信阳市、浙江省海宁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玉溪市、河北省邢台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江苏省宿迁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青海省西宁市、江苏省淮安市、江苏省宜兴市、山东省济宁市、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明星单位公安部及全国公安机关、农业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八达岭特区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罗柏心纪念基金、上海某集团公司、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IMB (中国)公司、陕西烽火通信集团、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人民日报社、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音像协会教育工作者委员会、香港玩具厂商会、上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北京市延庆县、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卓达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青岛啤酒集团、北京诺提亚食品有限公司爱心单位中国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国少年儿童出版总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光明日报社、中国妇女报社、中国青年出版社、澳门陆军俱乐部、台湾女企业家协会、美国华人妇女联合会、香港妇女发展联会、青岛双星集团、首钢总公司、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湖北楚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总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公司、三九企业集团、东风汽车公司、天津梦得奶制品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发展投资公司、贵州恒霸药业有限公司、聚龙集团、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北京国际饭店、上海花园饭店、湖南佳程酒店、昆明佳华广场酒店、北京长富宫中心、名人国际大酒店、深圳阳光酒店、福州温泉大酒店明星学校北京大学、天津光华实验学校、北京培黎大学、中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中华女子学院、深圳大学、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爱心学校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天津大学、江西农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吉林大学、东华大学、河海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中山大学

7. 世界儿童基金会的在中国

世界儿童基金会十分关注和支持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于1998年开始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北京儿童福利院等公益慈善机构提供物资和资金的捐赠。 2003年9月世界儿童基金会根据其国际项目运作经验,向北京儿童福利院捐赠的“快乐屋”项目,旨在提高孤残儿童的生活技能,成为该福利院样板展示项目。该项目由儿童多媒体教室(提高儿童科技兴趣,学习外语,绘画创作)、迷你医院、迷你超市、迷你家庭构成,让生活在福利院的孤儿模拟接触生活,增加快乐,使他们心理和情感健康发展。世界儿童基金会会长林晋武博士日前来到北京儿童福利院参观访问,并代表世界儿童基金会赂北京儿童福院捐赠拾伍万贰仟八佰柒拾伍元人民币。北京儿童福利院向世界儿童基金会颁发了捐赠证书。

世界儿童基金会的在中国

8.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我国有13.2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2亿。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广大少年儿童受到越来越好的抚养和教育,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正在茁壮地成长。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还有一些因种种原因而处于困境的少年儿童。例如:---全国有90多万孤儿,在孤儿院抚养的有9万多人。---全国有10余万艾滋病致孤儿童,这一数字还在增长。---全国农村有数千万留守的儿童。---全国城市有不少社会闲散的儿童。---全国每年还有数量颇多的问题少年。这些少年儿童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构成潜在问题。为对我国的孤儿、流浪儿等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提供救助,长期从事青少年工作的魏久明同志,从1996年夏季开始着手创办基金会,申办工作得到泰国中华总商会主席郑明如先生的支持,但后来因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而中断。2008年,魏久明同志同曾共事多年青少年工作的李启民、袁正光等同志一道,再次启动基金会的申办工作。在筹办过程中,得到上海鑫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袁祥先生和中国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的热情支持。经民政部审查报送国务院,国务院于2009年9月10日批准建立“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010年1月12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在人民大会堂重庆厅举行成立大会。这是继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之后,我国诞生的又一家以少年儿童为救助对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周铁农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孙家正副主席,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顾秀莲副委员长以及中央有关部委和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基金会理事、监事、顾问、为基金会捐助资金的企业家、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士以及新闻媒体近200人出席了成立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