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24-05-17 20:10

1.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4〕177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面积119.9平方公里,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四条 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金融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第五条 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任务,研究评估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构建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求的服务体系。第七条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后评估;
  (四)配合拟订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法规;
  (五)协调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
  (六)协调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九)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三个派出机构,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天津港片区办事处牌子,在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办事处牌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办事处牌子。第九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行使对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的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十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管理委员会实施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综合交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监管、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统筹。第十一条 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其具体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和承担的管理职责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使行政管理权,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和管理职责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将在2015年使用同一张负面清单,该清单正在由国家发改委制定。作为北方首个自贸区,天津的战略定位将挂钩京津冀协同发展。在学习和复制上海经验基础上,将重点摸索天津特色,包括:用制度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借“一带一路”契机服务和带动环渤海经济;突出航运,打造航运税收、航运金融等特色。  天津自贸区着力打造成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在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四个方面的政策创新试点,积极开展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自贸区核心利好外向型经济,天津海运和天津港有望直接受益。据悉,天津海运拥有完善的国际近洋集装箱运输网络,经营及管理天津、上海至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近洋直航班轮运输航线。而天津港是北方港口龙头,也将受益天津自贸区和京津冀两大战略。  在天津自贸区拥有大量土地的天津港及中储股份颇为值得关注。天津港特点是 土地多,港区、滨海新区和东疆保税区都有超100平方公里,并且集团是开发和运营一起推进,土地升值带来的价值重估想象空间较大。而中储股份在天津拥有超150万平米土地,滨海新区超20万平,天津大概率上是中储股份继南京之后商业物流地产转型战略的第二站,转型价值重大。此外,泰达系是滨海新区最大的建设主力之一,旗下津滨发展和泰达股份有部分项目在滨海新区。泰达系承担了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北塘经济区和核心城区等的建设。  协会名称:世界自贸区联合会(Global Federation of Free Trade Zones)性质:非营利性组织 会员:1、自由贸易协议组织;2、自由贸易协会组织;3、自由贸易园区;4、自由贸易区服务企业;5、自由贸易区园区企业;6、自由贸易区监管机构愿景:促进世界自由贸易区合作,做自由贸易区的推动者目标:联合国经济社会发展组织特殊咨询机构  一、可以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作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地区和国家的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从而提高其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和能级,并且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二、可以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作为国际投资中心的地位,利用区内税收、外汇使用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 三、是可以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作为国际物流中心的地位。一般来讲,通过在港口、交通枢纽和边境地区设立自由贸易区,可起到繁荣港口、刺激所在地区和国家交通运输、物流业发展的作用。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作为国际性的非盈利组织,将充分贯彻自由贸易的精神,促进自由贸易区之间的深度合作,充分挖掘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协同效应。并通过对各国自由贸易区的深度研究和交流,发展成为联合国经济社会发展组织特殊咨询机构. 世界贸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外贸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引进来、“走出去”正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建立世界自贸区联合会自由贸区联合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世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

3.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域范围

(一)天津港片区共3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渤海湾,南至天津新港主航道,西至反“F”港池、西藏路,北至永定新河入海口。(二)天津机场片区共43.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蓟汕高速,南至津滨快速路、民族路、津北公路,西至外环绿化带东侧,北至津汉快速路、东四道、杨北公路。(三)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共46.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临海路、东堤路、新港二号路、天津新港主航道、新港船闸、海河、闸南路、规划路、石油新村路、大沽排水河、东环路,南至物流北路、物流北路西延长线,西至大沽排水河、河南路、海门大桥、河北路,北至大连东道、中央大道、新港三号路、海滨大道、天津港保税区北围网。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域范围

4.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介绍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园区,是中国政府即将设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2014年12月12日决定设立该试验区,于试验区总面积为119.9平方公里,主要涵盖3个功能区,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以及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12015年4月21日上午10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天津自贸区”)正式挂牌。据加勒比自由贸易区新闻局2015年10月1日于安提瓜圣约翰电。2加勒比自由贸易区响应世界经济发展新形势,正在筹备发起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其成员,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将有利于提升世界各自由贸易区的整体自由化水平,积极推动世界范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促进世界各国对外贸易额的大幅度提升,辐射五大洲国家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使大部分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2  2015年12月28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沈蕾任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5.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七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对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程序,简化办理流程。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第十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管理。探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信息报告制度。第十八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的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于已登记的不适宜名称,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6.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授权国务院调整相关法律规定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决定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四至范围附后),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目录附后)。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7. 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哪个区?

自贸试验区位于天津滨海新区。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北方第一个自贸试验区,区域面积119.9平方公里,全部位于滨海新区辖区范围之内,2015年4月21日正式运行。
天津自贸试验区背靠京冀,辐射东北、西北、华北,是“一带一路”重要节点,拥有北方最大的港口和华北第二大航空货运基地,开通中欧班列,实现了亚欧运输通道高效连接,海、铁、空、陆多式联运高效便捷,国际贸易和投融资业务聚集,是中国重要的对外开放平台。
2014年12月12日决定设立该试验区,于试验区总面积为119.9平方公里,主要涵盖3个功能区,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以及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


区域范围

(一)天津港东疆片区共30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渤海湾,南至天津新港主航道,西至反“F”港池、西藏路,北至永定新河入海口。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核心功能区。
(二)天津机场片区共43.1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蓟汕高速,南至津滨快速路、民族路、津北公路,西至外环绿化带东侧,北至津汉快速路、东四道、杨北公路。

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哪个区?

8. 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哪个区?

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天津机场片区、天津港东疆片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面积119.9平方公里(包括16.96平方公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约占天津区域面积的1%。包括三个片区:
天津机场片区面积43.1平方公里,这里是天津先进制造业和研发转化的重要集聚区,民用航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产业已形成优势,是中国华北地区重要的航空货运中心。
未来,这一区域将依托雄厚的产业基础和空港优势,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打造亚洲飞机制造维修中心和中国北方航空物流中心。
天津港东疆片区面积30平方公里,这里是中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核心功能区。未来,这一区域将依托港口优势,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面积46.8平方公里,这里是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集聚区、滨海新区城市核心区。未来,这一区域将依托完善的城市功能、优越的商务环境,重点发展金融创新、总部经济、跨境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服务、文化传媒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努力打造中国北方金融创新中心。

试点内容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设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要求和贸易投资便利化需求的服务体系。
2、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加快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在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减少对境外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权比例、数量配额等准入限制。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3、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深化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改革试点。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航运要素集聚,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
4、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在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自由贸易账户,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实施租赁业政策创新,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和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政策环境。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5、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构筑服务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完善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发挥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作用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作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