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是什么?

2024-05-16 02:07

1. 债权融资是什么?

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来分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券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债权融资的特点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债权融资的分析 债权融资按渠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它们是: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借款。发行企业债券在我国是被严格控制的,不但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条件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目前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了企业债券。对民营企业来说,发行企业债券是不现实的债权融资渠道。民间借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融资行为,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受到法律的惩罚,但现实中很多中小民营企业通过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准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这反映了民营企业对债权融资的巨大需求,但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决定了它无法成为债权融资的主流形式。 银行贷款是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但对占民营企业绝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很多企业不敢设想的事情。据深圳市信息统计部门了解,深圳近10万家中小企业,至少有一半以上从未在银行贷到一分钱;大约1/3的企业即使有贷款,总金额也在200万元以下;只有极少企业能从银行贷到够用的资金。 造成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困难的因素,从宏观政策面上主要是银行现行的信贷政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给企业贷款至今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划分的,国有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要容易些,而乡镇企业、集体企业要获得贷款就难得多,一些私营企业干脆就得不到国家银行的贷款,即使信用能力较强、效益再好也不行。其主要原因是姓“公”、姓“私”的价值判断作怪。资料显示,国有经济对全国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占31%,非国有经济的贡献达68%。非公有制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贷款额度,只占总额度的十几个百分点。这一方面说明,非公有经济贷款的利用率极高,另一方面,可以看出非公有经济资金相对紧缺。从微观层面上,民营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度也是银行有钱不敢贷的重要原因。不少民营企业具有许多“先天”的不足:在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方面存在缺陷,不少“后遗症”有待根治;资本积累不足,发展后劲乏力;投资者缺少创业经验,盲目性较大,成功率较低;经营目标短期化,有的甚至以造假、损害环境来获取近期利益;缺乏管理基础,一些企业存在着短期内快速膨胀之后就走向衰退的现象。这些情况一方面增大了银行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无法取得贷款,自然就变成情理之中的事情。 虽然存在上述诸多的障碍,但从长远来看,银行贷款必将成为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市场化体制的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难的现象已开始有所缓解。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已逐渐步出了资金紧缺状况。1996年以来,银行开始出现存差现象,目前各银行存差已达23000亿元,贷款压力迫使商业银行逐步改变按所有制进行划分的信贷政策,注重考察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很多财务结构健全、发展健康的民营企业开始得到银行的重视。例如,民生银行成立之初,就把目标瞄准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其深圳分行成立3年来,已向中小企业累计发放贷款授信额度超过100亿元。2000年该行曾拿出20亿元的贷款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一年来,央行的多次降息,已使银行的贷款利率达到改革开放后的最低水平,大大降低了以银行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融资成本,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债权融资的优势 债权融资的好处是不涉及到您的股权,也就不涉及到您的产权和管理权,您仍可保持您自己独立的企业和项目运作模式。但是提供债权融资的金融机构都是针对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信和现金流量支持,债权融资时还须要有足够的担保,这恰恰又成了债权融资的难点。特别是,债权融资一般期限较短,目的只能用于弥补流动资金“头寸”的不足,不适宜新建项目、特别是投资回收期长和见效慢的项目。 一般来说,对短期经营产生的流动资金借贷需求,企业应当尽可能利用赊购等商业信用方式减少对外短期资金的借入量。必须从外部借入的短期资金,企业要在谨慎的现金预算基础上作好到期偿债计划,然后以比较优惠的利率获得短期融资(如信用额度,周转信贷协议等方式),切不可贸然进行短期融资,当到期无法偿债时又通过高成本高风险的长期融资来偿付短期债务。这样,必然会导致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和财务风险增大。

债权融资是什么?

2. 什么是债权融资

法律分析: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 。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3. 什么是债权融资

一、什么是债权融资1、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2、法律依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债权融资与债券融资的区别是什么1、风险不同。对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债券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2、融资成本不同。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3、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债券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4、对企业的作用不同.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础,主权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发行更多的债务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什么是债权融资

4. 债务融资和债权融资的不同

法律分析:1、 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2、 债务融资可进一步细分为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两种模式。一般来说,对于预期收益较高,能够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且经营风险较大,要求融资 的风险较低的企业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方式;而对于传统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小,预期收益也较小的,一般选择融资成本较小的债务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5. 什么是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的特点: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债务融资的特点:
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4、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一、企业有哪些融资方式
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方法有:一、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是债务人存在道德风险,并且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二、企业债券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面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可以降低投资的“套牢”效应,也即是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三、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四、租赁融资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
二、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成功与否有直接影响,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融资成本高低
资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即使是自有资金,资金的使用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企业并购融资成本的高低将会影响到企业并购融资的取得和使用。企业并购活动应选择融资成本低的资金来源,否则,并购活动的目的将违背并购的根本目标,损害企业价值。西方优序融资理论从融资成本考虑了融资顺序,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应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优先考虑债务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时应首先选择资金成本低的内源资金,再选择资金成本较高的外源资金,在外源资金选择时,优先选择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的债务资金,后选择权益资金。
(二)融资风险大小
融资风险是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并购融资风险可划分为并购前融资风险和并购后融资风险,前者是指企业能否在并购活动开始前筹集到足额的资金保证并购顺利进行;后者是指并购完成后,企业债务性融资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债务性融资金额越多,企业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大,同时,企业并购融资后,该项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弥补融资成本,如果企业并购后,投资收益率小于融资成本,则并购活动只会损害企业价值。因此,我国企业在谋划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融资风险。我国对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比如国家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并购的信贷项目,因此,企业要从商业银行获取并购信贷资金首先面临着法律和法规约束。我国对发行股票融资要求也较为苛刻,《证券法》、《公司法》等对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上市资格”比较稀缺,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符合条件可以发行股票募资完成并购。
(三)融资方式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并购融资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并购融资方式会通过资本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并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融资方式达到较好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障企业在并购活动完成后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时必须考虑融资方式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实力和股权偏好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四)融资时间长短
融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到企业并购成败。在面对有利的并购机会时,企业能及时获取并购资金,容易和便捷地快速获取并购资金有利于保证并购成功进行;反之,融资时间较长,会使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并购机会,导致不得不放弃并购。在我国,通常获取商业银行信贷时间比较短,而发行股票融资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上市审批程序,所需时间超长。因此,我国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考虑融资时间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什么是债权融资?

6. 债务融资及债权融资的区别

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都是直接融资具有流动性较高、分散性、信誉差异性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相对较强的自主性等特点,其代表分别是债券和股票。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
权利不同。债券是债券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用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与表决,行驶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变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这是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只有营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一、公司债券和公司股票有哪些区别
公司债券和公司股票的区别如下:
1、资本性质不同,股票是股权资本,是一种投资关系;
2、持有人不同,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享有权利;
3、发行人不同,股票的发行人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价格不同,股票的发行价格必须等于或高于其票面金额,不得折价发行,公司债券不仅可以溢价或平价发行,还可以折价发行;
5、回报是不同的,股票持有人从公司分配中获得的股息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公司的利润而变化;
6、本金回收不同,股票持有人在公司存续期间除法定情况外不能退股,只能通过转让股票获得现金,债券不仅可以转让,还应在期限届满时将本金退还给债券持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什么是债权债务融资

所谓债权债务融资,一般是指企业为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利息,此外在债权债务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资金本金的融资方式。其融资方式主要有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向银行借款等方式。由于债权融资具有短期性、可逆性、负担性、流通性等特点,因此债权债务融资其主要用途就是解决企业运营资金短缺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几种
债务性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指收购企业用承担债务的方式从他人获得筹措并购的所需资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一种是向社会发行债券。
(1)金融贷款:传统的并购融资方式,优点是手续简便,融资成本低,融资数额大。缺点是企业需向银行公开自己的经营信息外,还需要在经营管理上受制于银行。更重要的是,企业要获得贷款,一般都要提供抵押或者保证人,而这就降低了企业再融资能力。
(2)发行债券: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是债券利息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此外,同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相比,发行债券可以避免稀释股权。发行债券的缺点在于:如果债券发行过多,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信誉,增加且再融资的成本。
权益性融资: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或者通过换股方式来进行并购。权益性融资主要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换股并购两种方式来进行。
(1)发行股票:指企业发行新股或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筹集。资金进行并购价款支付,发行股票融资方式的优点是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发行股票融资有利于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也增加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缺点是会稀释原有的股权比例,降低每股收益率,另外,由于股息要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后支付,这就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2)换股并购:指收购方以本身股票作为并购的对价来获取被收购方的股权,据换股融资的不同方式又可以分为增资换股、库藏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等。特点是它可以使企业避免大量现金短期流出的压力,降低并购所引发的企业流动性风险,使收购不受并购规模的限制。另外,在会计与税收上使用换股并购还可以获取一定的好处,换股并购的弊端在于法规上的限制,审批手续负债,时间花费又长。
二、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对企业并购活动中选择融资方式有着直接影响。
(一)内源融资
1、企业自有资金
企业自有资金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经常持有的、按规定可以自行支配、并不需要偿还的那部分资金。企业自有资金是企业最稳妥、最有保障的资金来源。通常企业可用内部自有资金主要有税后留利、闲置资产变卖和应收账款等形式。
2、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资金
这部分资金在其未被使用和分配以前,是一个可靠的资金来源,一旦需要使用或分配这些资金,企业可以及时以现款支付。专项资金主要是指用于更新改造、修理、新产品试制、生产发展等经济活动的资金。从长期的平均趋势看,这是企业内部能够保持的一部分较为稳定的资金流量,具有长期占有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用来进行并购活动。
3、应付税款和利息
虽然从资产负债表看,企业应付税款和利息属于债务性质,但从长期的平均趋势看,其本源仍在企业内部,是企业内部筹资的一个来源。
(二)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
1、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会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此外,并购活动也往往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比较容易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
2、权益融资
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股股东控制权,而且以税后收益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较高。

什么是债权债务融资

8. 什么是债权融资和债务融资?

债权融资的特点: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债务融资的特点:
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4、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一、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有:
1、融资渠道非常有限;
2、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较高,除了面临高额贷款利率外,小微企业的各种成本,如有效抵押品、担保费、咨询费、评估费等,也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3、贷款上涨和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小微金融业务,受经济增长放缓影响,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高,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上升;
4、小微企业信贷产品针对性不够,小微企业信贷产品限制多,个性化、差异化信贷产品少,支持方向流动性贷款多,建设性贷款少;
5、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困难,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来源不足、信息获取成本高、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遵循互联网经济规律的健康创新。它面临着金融机构许可证、信息收集和披露、P2P平台资金不匹配、信用调查系统如何连接等问题。
二、企业融资的渠道
企业融资的渠道从筹集资金的来源的角度看,筹资渠道可以分为企业的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内部筹资渠道
企业内部筹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
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
一般在企业并购中,企业都尽可能选择这一渠道,因为这种方式保密性好,企业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风险很小,但资金来源数额与企业利润有关。
2、外部筹资渠道
外部筹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外部所开辟的资金来源,其主要包括:
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
从企业外部筹资具有速度快、弹性大、资金量大的优点,因此,在购并过程中一般是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
但其缺点是保密性差,企业需要负担高额成本,因此产生较高的风险,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