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条法令规定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024-04-28 13:40

1. 哪一条法令规定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提高为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扩展资料:
关于对借壳上市股份流动性的要求,目前并没有相关法规给予明确、直接的规定,普遍的判断依据是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解释: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而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哪一条法令规定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 哪一条法令规定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提高为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扩展资料:
关于对借壳上市股份流动性的要求,目前并没有相关法规给予明确、直接的规定,普遍的判断依据是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解释: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而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

B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所以B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

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

B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所以B选项正确。

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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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6.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第六节 上市条件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三)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三)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四)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确保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 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节 上市条件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 发行对象; (三)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 募集资金用途;(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 决议的有效期;(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第四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第四十三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第四十五条 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创业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第四十八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四十九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第五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七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进行声明。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五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 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第六十一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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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多少有什么规定吗?

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IPO的比例不少于10%;低于4亿股的,比例不低于25%。这就确定了最小的比例。

现有规定是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量。比如企业准备投资2亿的项目,募集资金最多2亿,不能超,这就限定了上限。因为项目的大小与企业本身的规模有很大关系。

总股本,包括新股发行前的股份和新发行的股份的数量的总和。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总股本
capitalization。亦作:资本总额。公司资产的总价值,包括股本金、长期债务及经营盈余所形成的资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多少有什么规定吗?

8.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

总股本4亿股以下发行股数不低于25%,4亿股以上不低于10%。总股本是指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后总股本。假设公司上市前的总股本为1亿股,按照发行股数25%,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33亿股,可发行股数为3333万股。
股本(CaitalStockShareCaital)指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权益,多用于指股票。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比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标。股份总数为股本,股本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标。为了直观地反映这一指标,在会计核算上股份公司应设置amqot股本amqot科目。
一、上市与不上市的区别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公司产权流动性的不同。相比于非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产权(股票)流动性是非常高的。
如果没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没有什么流动性的。上市公司则不同,上市之后,他的股权其实是可以买卖的,并且很便利。在上市公司里,股权激励也是一种不错的管理手段,员工可能更乐于接受上市公司可以自由流动、变现的股票,而不是现金。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融资能力和途径方面也是有差别的。上市公司在IPO时会首次公开发行融资,之后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或者非公开进行再融资,还有并购时的配套募集资金。方式很多,并且因为募集资金的对象范围大了,募资能力也是有增长的。所以,我们可以发现相较于没有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融资综合费率是比较低的。
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增强了,相应的它决策自由性就减弱了。A股要求同股同权,规范履权。如果老板占股不够,公司是很容易发生危险的。日常,很多决策还是需要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这样一来,公司的运营就会受到多方掣肘。
当然上市也是需要成本的。上市对公司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主板下规范运营几年后才能筹备实现上市,上市之后更是要保持规范运营。这对很多公司来说,是比较困难的,毕竟之前通过各种合规、不合规的方式减免的税,不仅不能减免了,还有可能需要补回来。
二、公司注册资金可以认缴吗
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金允许认缴,这次的商事变革力度非常大,取消了实缴制(部分行业除外,例如劳务派遣等)。认缴制的出现,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好比是注了一针强心剂,让原本资金困难的企业主和创客们不用再担心筹不到前期的注册资金。
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约定时间进账。在约定期限内,注册资本可以分批或一次性进账,两者均不用出具验资报告,只要凭进账单即可作为出资凭证。需要强调的是,注册资本金的进账凭证一定真实有用,财务人员需要将此进账单合理合规的记账并申报。
认缴期限即将到期仍无法按时进账的,可以继续约定认缴期,但需要提交本企业变更资料至隶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