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起最新外汇核销流程,急,请大家帮忙指点。

2024-05-09 01:12

1. 2011年12月起最新外汇核销流程,急,请大家帮忙指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 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你可在国家处管局网上查询)
  (二)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2011年12月1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2011年12月起最新外汇核销流程,急,请大家帮忙指点。

2. 截至8月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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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说的很明白呀,你说的这种情况有两种:第一是未到收汇期限但你已核销的就按照以前方法的处理。第二未到收汇期限你也未核销的就按照新的规定来。

  

3. 上海外贸出口收汇核销单:2012年5月的核销单未核销,现在去外汇局还可核销吗?

没影响的,放心申报吧。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年6月27日)第四条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的相关规定: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因为你说的业务到2012年7月31日还没到核销期限,所以没有必要再去核销,去了也核不了的,现在出口退税也不再审核核销单信息。

上海外贸出口收汇核销单:2012年5月的核销单未核销,现在去外汇局还可核销吗?

4.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

告诉你最正确的答案。
进口报关单付汇的期限一般为报关单上进口日期三个月之内。
如果你的单张报关单未付金额超出五十万美元,并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九十天,或者合同约定为此期限的。那么你需要在报关单进口日期的六十日内(是自然日)至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科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逾期办理。
单张报关单总金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一百八十天的,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核销期限是在“核销单"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月之内。
特别,货到付款无需至外汇局核销。

5.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是什么?

告诉你最正确的答案。
进口报关单付汇的期限一般为报关单上进口日期三个月之内。
如果你的单张报关单未付金额超出五十万美元,并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九十天,或者合同约定为此期限的。那么你需要在报关单进口日期的六十日内(是自然日)至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科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逾期办理。
单张报关单总金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一百八十天的,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核销期限是在“核销单"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月之内。
特别,货到付款无需至外汇局核销。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是什么?

6.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是什么?

  如果你的单张报关单未付金额超出五十万美元,并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九十天,或者合同约定为此期限的。那么你需要在报关单进口日期的六十日内(是自然日)至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科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逾期办理。
  单张报关单总金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一百八十天的,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核销期限是在核销单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月之内。  特别,货到付款无需至外汇局核销

7. 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有期限吗?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有期限吗?

8. 出口外汇核销单的业务问答

1、哪些贸易方式的出口需要使用核销单?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的规定,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必须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办理核注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上报电子数据;外汇局将跟踪监督出口单位收汇核销。需要使用核销单的24种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代码0110)、易货贸易(代码0130)、来料加工(代码0214)、采料深加工(代码0255)、补偿贸易(代码0513)、进料对口(代码0615)、进料深加工(代码.0654)、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有权军事装备(代码3910)、无权军事装备(代码3939);边境小额(代码4019);对台小额(代码4039);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对台贸易(代码1110)、保税工厂(代码1215)、出料加工(代码1427)、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寄售代销(代码1616)。2.哪些贸易方式的出口不需要使用核销单?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的规定,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不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办理收汇核销。不需要使用核销单的64种贸易方式是:来料以产顶进(代码0243)、来料料件内销(代码0245)、来料余料结转(代码0258入来料成品减免(代码0345)、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加工设备结转(代码0456)、进料以产顶进(代码0642)、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保区进料成品(代码0444)、保区来料成品(代码0445)、保区进料料件(代码0544)、保区来料料件(代码0545)、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无代价抵偿(代码3100)、其他进口免费(代码3339)、承包工程进口(代码3410)、援助物资(代码251八无偿军援(代码36)、捐赠物资(代码3612)、驻外机构运回(代码4200)、驻外机构购进(代码4239)、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400)、直接退运(代码4500)、进口溢误卸(代码4539)、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区内边角调出(代码5200)、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进料余料结转(代码0657)、进料成品减免(代码0744);低值辅料(代码0815)、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采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国轮油物料(代码1139)、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保税区仓储转口(代码1234)、免税晶(代码1741)、外汇商品(代码1831)、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常驻机构公用(代码2439)、陈列样品(代码2939)、海关处理货物(代码9639)、后续补税(代码9700)、租赁征税(代码9800)、留赠转卖物品(代码9839);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展览品(代码2700)、其他(代码9900)、修理物品(代码1300)、其他贸易(代码9739)。三资进料加工(代码2215)、旅游购物商品(代码0139)。3、纸制核销单因某种原因退关,而电子口岸系统查询栏内核销单海关状态为“已用”能否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答:不能。应由海关报关口岸将系统网查询栏内核销单海关状态更正为“退关”后,才能在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4、未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破损或填错后,出口单位能自行销毁吗?答:不能。未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破损或填错后,出口单位应将核销单退回外汇局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