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2024-05-17 12:31

1. 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正如中国的资本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漫发展一样,中国证券市场是“拔苗助长”的产物,没有经历自然的生过程。证券市场是比实体经济更复杂的经济形态,在中国实体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环境下,证券市场很难自然地成长。中国的证券市场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来培育。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的新兴市场,政府在证券市场的演进中一直起着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从起初的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划的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未离政府的直接干预。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新型加转轨的阶段,政策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市场出现逆转的最大因素。当前,有关证券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新《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察权、询问权、查询权、查封冻结权、限制交易等重大权力,就是为了丰富监管者的执法手段,增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中国政府应努力建立证券行业信用制度、统一监管标准、严格执法、科学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充分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应有的审查监督管理作用,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
管对象的监督。
  

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2. 为什么要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其实这是一个保障制度,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防止出现内幕、黑幕。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主要职能是: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公布。 
 
  4、指定交易、管理规则等 
 
  5、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
  6、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 
 
  7、因突发事件可以技术性停牌;因不可抗力可以临时停市。 证券业协会成立于 1991 年。证券公司应加入协会。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收益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指定会员规则,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和开展交流 
 
  5、对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发展等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

3. 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进行监管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监管体质呈现出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督主体的演化为主线。
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多头分散监管时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格局。
第二阶段:(1992年5月~1997年年底):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为“证委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证监会”)。其中,证券会为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
第三阶段:(1997年年底~至今):国务院决定将证委会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中央的证券监管职能交由证监会同意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两级监管体制
基本建立。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证监会专员办事处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别监管。
二、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概述
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1.实行证券与银行、保险、信托业分业管理。《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行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证券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进行监管

4. 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如何使我国证券市场发挥作用

一、明确市场监管理念
 
  从我国政府近年来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思想不统一、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不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强调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比较典型的如美国证券监管思想。这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础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者比较成熟理性。比如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就认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投资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至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则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与完整才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这种监管思想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往往不充分;第二种监管思想强调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质量要求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责任。比如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认为,必须对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证券发行者的质量,同时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缺点是过分严格的监管会导致企业经营趋于保守,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和创新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投资者队伍较小,与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处于弱势。此外,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在这种条件下,采用第一种监管思想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采纳上述第二种监管思想,即把监管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质量的监控和投资者的保护上去。
 
  二、完善政府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
 
  1、通过立法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法》中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法律地位是由国务院确定的直属事业单位,随着政府任期的调整而调整,无法独立于政府。在我国行政权占主导地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行政权无法形成有利的制约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只对行政权负责而不对投资者负责,这样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思想无法得到保证。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对美国总统和国务院等行政机构负责,其独立性能够得到保证。因此,有必要修改《证券法》,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使其独立到能够对国有股东、国有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而不被“俘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效果。
 
  2、通过立法增加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现在主要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民营企业或通过市场收购取得控制权的民营企业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种利益的来源。而中介机构的代表——证券公司等绝大多数也是国有控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与国资委的地位相同,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在这种前提下,现有证券监管机构现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授权范围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反而成了“弱势主体”。可以说,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较少,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开展工作,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强化证券监管手段,必须由法律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多的权力。拥有一定立法、司法、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司法机构更能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SEC具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其拥有广泛的传讯、调查、听政、处罚、禁止、起诉等权力以及类似立法的权力10项之多,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只有包括制定规章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等,范围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法》增加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使其在证券监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例如参照美国建立“吐出非法利润”制度追缴、分配给投资者;授予证券监管机构财产扣押权等,最终通过立法使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机构。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目前,急需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有调查权(有权不事先通知被调查者即可直接调查其财务、银行账户)、传唤权(有权传唤当事人,不接受传唤的被视为违法)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被调查者承担)等。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监管执行方面的规定语言不详,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执行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构的制度建设
 
  1、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的行政执行,而证券立法和监督职能主要由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门行使。考虑到证券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必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分别建立行使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
 
  立法机构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广义的证券立法,这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员构成上,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等研究。
 
  监督机构方面,建议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经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也经常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重新回到证券监管机构,从而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所谓的“旋转门”现象。要避免监管的“旋转门”现象出现,就要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设立防火墙,限制官员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为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建立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等等。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所具有的及时性、普遍性是政府监管所无法比拟的,“蓝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监管机构应适时地引导和利用社会公众监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强的是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制约束和自我监管功能。这包括按照国际会汁准则和审慎原则审计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报表,并以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原则约束会计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师事务所鉴证制度。
 
  2、扩大与其他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要加强对混业渗透的监管,并建立联合监管的沟通机制,例如,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上升为—种日常工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建立相应的伞型监管雏形。在伞型监管体系中,银行监管当局应该成为核心。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降低国际清算风险等。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田素华,吴士君.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3;(1):20—30
 
  [2]刘笑梦.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张文魁.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监管转型、整顿和软着陆.上海金融,2002;(5):7—10
 
  [4]邓少灵,戴光岳,王子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华东经济管理,2002;(12):35—37

5. 监管机构: 如何提高我国证券监管效率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经济领域之一,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和价格信号来发挥其内在功能。但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证明,证券市场也不能仅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当监管和干预是必要的。 ······因为证券市场作为高度信息化的金融市场,其典型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问题,会影响证券市场效率目标的实现。一旦出现问题,整个社会经济都会有连锁反应。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必须有一个规范而又权威的证券监管机构代表政府来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度干预和有效监管。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主席戈特·利登先生在1996年的年会上指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百分之八十取决于有效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并且是由政府为主体推进的,因此在证券监管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机制扭曲、政出多门、管理无序、管制过度、风险防范力度不够等,导致证券市场效率低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仍以行政干预为主,缺乏市场化的调控手段,行政力量远远大于法律和市场的力量;2、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而且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较差,导致证券监管手段不足,影响监管效率;3、证券监管组织体系不合理,各个职能部门都想通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来满足其权力欲望或经济利益,这种多头监管容易导致政出多门和相互扯皮现象,致使证券监管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4、目前我国证券自律组织建设和自律功能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使许多本应由市场进行的自律管理仍由政府管理,导致市场和企业过分依赖政府;5、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针对投资者,而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则比较宽容。 造成我国证券监管困难的主要症结在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位失准、制度缺陷使监管者疲于扑火、中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职责不明确。 [焦点] 我国物价上行加快 央行担忧通胀压力 [国内] 房贷险市场萎缩 业内称“尚可盈利” [财富] 美大亨以4.7亿英镑收购利物浦俱乐部 [企业] 杀出一条血路 特易购进京挑衅沃尔玛 [消费] 中国烹饪协会对开瓶费首次“松口” [理财] 由奢入俭难:一个女人的省钱流水账 [测试] 财富测试:怎样做你才能财运亨通? [论坛] 看看国产富豪都是怎样炼成的?揭秘家居老总“七大怕”沙特拟打造中东迪斯尼证券市场是各种利益集结、冲突之地,关系到数千万投资者的财富。因此,作为“看门狗”和“守夜人”的监管部门担负着很重要的使命。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及经营者之间利益取向严重对立的情况下,加强证券监管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今后我国要遵循市场自身规律,充分考虑转轨经济特点,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切实提高证券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对此,笔者建议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以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 一、证券监管机构要顺应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吸收发达国家市场化监管的成功经验,遵循成本效率原则,在监管和效率之间保持一种恰当的平衡;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三、进一步加强证券自律监管;四、建立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权威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赋予其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监管机构: 如何提高我国证券监管效率

6.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

法律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证监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 您好亲,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机构兼管的模式。 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是指设置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行业进行管理,是一种独立机构、专职管理的模式。例如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法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行政内阁,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意大利的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与证券业相关的协调机构,由政府管理部门所组成)。 政府机构兼管模式,是指现有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原职责之外,兼管证券行业事务的模式。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管等。以上资料参考自金融互联网平台爱宝盆。 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模式,为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希望可以帮到您哦。【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提问】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 您好亲,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机构兼管的模式。 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是指设置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行业进行管理,是一种独立机构、专职管理的模式。例如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法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行政内阁,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意大利的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与证券业相关的协调机构,由政府管理部门所组成)。 政府机构兼管模式,是指现有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原职责之外,兼管证券行业事务的模式。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管等。以上资料参考自金融互联网平台爱宝盆。 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模式,为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希望可以帮到您哦。【回答】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哪些

8. 如何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

(一)完善证券监管法律的配套法规:完善上市公司管理构造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是量还存在诸多值得注重的问题:一是运营业绩不理想,不少公司缺乏持续盈利才能,ST和PT公司呈逐年增加趋向。二是运作不标准,包括擅自改动募集资金运用方向;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资金,损伤中小股东利益等等。三是不能及时、完善、精确地披露信息,以至假造虚假信息诈骗投资者。四是资产重组行为不标准,以保壳、配股为目的帐表重组较多,真正本质性的资产重组较少。以上问题的存在,基本缘由在于法人管理构造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监视和限制机制。因而,必需树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管理构造。
(二)树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国有股和法人股场外买卖《公司法》第144条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买卖场所停止。但目前有相当一局部国有股和法人未流通股停止场外买卖,并呈日趋活泼态势。由于目前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场外买卖没有制定详细的法规,没有明白谁是监管部门,没有对股权买卖机构停止资历检查,没有公布详细的买卖细则,无法保证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和定价的合理性,更不能保证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权益和防备可能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