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宏控股理财有限公司的公司历史

2024-05-12 06:12

1. 深圳康宏控股理财有限公司的公司历史

年份  里程  2011  理财顾问队伍增加至1,500人  2010  康宏理财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上市代号: 1019)  2009  理财顾问队伍增加至1,200人  2008  冠名赞助行山队伍命名为「康宏遨游人」理财顾问队伍超过1,000人  2007  为配合公司业务发展,管理层回购力宝集团持有之全部股份权益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康宏财富管理中心于十一月正式开幕冠名赞助本地甲组足球队伍命名为「康宏晨曦]  2006  理财顾问队伍超过500人  2004  获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颁授商界展关怀2003/04标志理财顾问队伍扩展至超过200人  2003  获颁ISO9001:2000版质量认证证书  2002  首获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颁授商界展关怀2002/03标志  2001  理财顾问队伍发展至超过100人  2000  康宏理财获颁了ISO9001:1994质量认证证书  1999  康宏理财注册成为强积金公司中心  1998  开拓理财策划及财富管理业务  1995  透过康宏理财于香港开展其一般保险经纪业务登记成为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会员  1993  康宏理财公司成立,并设立其全资附属公司康宏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康宏控股理财有限公司的公司历史

2. 康宏理财投资1500元那种事传销吗

  仅凭一个商号或者一个产品名称,是不能判断是不是传销的。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 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