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可以问基金公司索取发票吗

2024-05-16 01:30

1. 投资人可以问基金公司索取发票吗

这个不了解,但应该是可以的吧

投资人可以问基金公司索取发票吗

2. 一般纳税人为什么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3、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致使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房屋维修基金由应不应该开具发票

应该。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房屋维修基金由应不应该开具发票

4. 为什么公司财务要求长期的供货单位必须开具16的专票

这个问题大家首先要了解中国的税制,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也就是常说的税务局收钱(税),财政局花钱,税局收的税款要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这些金库分别属于中央财政(财政部)和地方财政(财政停、局)掌管。
税收是通过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都要按照游戏规则来计算如何缴税,这就形成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作为企业来说,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金,规避税务稽查风险,那么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作为入账的发票必须合法、规范,不能逾越税法规定的最低红线,所以财务人员就成了这个底线的最后守护者和把关者,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满足这个最基本的红线。
目前涉及到公司利益的税收有: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堤围防护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增值税征税范围分三大部分:
1、	工业、商业企业的产品销售;
2、	工业性劳务(如电力等)、修理修配(如汽车维修、设备维修等)
3、	广东2012年11月开始实施的营改增(6行业+1交通运输),包括: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含铁路和快递);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一般纳税人
(1)税率,即基本税率17%,优惠税率13%
(2)标准:按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营改增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2)工商企业、工业性劳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7%
(3)13%优惠税率适用于以下行业:
第一,粮食、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这里所说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生食品,如切面、馄钝皮、饺子皮、米粉等,但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第二,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第三,图书、报纸、杂志;
第四,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
第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税率
第一、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第二、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
第三、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1)税率:3%
(2)标准: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内;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内;
◆营改增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内。
(三)公司业务涉及的的增值税发票问题
(1)不锈钢采购、设备采购业务,目前全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2)五金材料、设备备件、办公家具采购,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也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也有普通发票(普通发票要完全禁止);
(3)劳动保护用品及办公用品的采购,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也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也有普通发票(普通发票要完全禁止);
(4)产品运输,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也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也有普通发票(普通发票要完全禁止);
(三)公司业务涉及的的增值税发票对成本的影响
1、94年增值税改革是与WTO接轨,实行的是价外税,即: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 税额=不含税金额×税率(17%)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率(17%)
=不含税金额×(1+17%)
=不含税金额×1.17
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1.17
2、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的结构关系
因为: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
假设不含税金额是100元,那么:
税额=不含税金额×税率(17%)=100×17%=17,把数据代入
117 = 100 + 17
两边同时除以含税金额117
含税金额/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税额/含税金额
1 = 85.47% + 14.53%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含税价打85折就是不含税价
而会计核算在计算营业收入时,是以不含税金额计算的,计算增值税税负也是按不含税收入计算,也就是打85折的收入。
3、应交增值税的计算
公司销售业务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也是17%,也是按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
按照这个格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个税额是销售业务发生的,所以叫:销项税额;
采购业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进货产生的,所以叫:进项税额;
那么“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都是价外税,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就出现三种情况:
(1)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差额=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应交增值税税金,也就是应该交给国税局的增值税
(2)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差额=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应交增值税税金=0,也就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差额=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是个负数,也就是进项税额大,这个差额可以在下个月继续抵扣,也就是会计术语:上月留抵金额
4、	增值税的策划
(1)	以100万元不含税金额为计算依据,在税率17%、11%、6%、3%的情况下,分别计算出税额和含税金额,如下表:

项目	不含税金额 税率	含税金额	含税金额
开出发票	一般纳税人	营业收入	1,000,000	17%	销项税额	170,000	1,170,000
结构	85.47%	14.53%	100.00%
采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	材料成本	1,000,000	17%	进项税额	170,000	1,170,000
结构	85.47%	14.53%	100.00%
一般纳税人	运费成本	1,000,000	11%	进项税额	110,000	1,110,000
结构	90.09%	9.91%	100.00%
一般纳税人	自来水成本	1,000,000	6%	进项税额	60,000	1,060,000
结构	94.34%	5.66%	100.00%
小规模纳税人	材料成本	1,000,000	3%	进项税额	30,000	1,030,000
结构	97.09%	2.91%	100.00%
(2)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开出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规定税率都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税率17%的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普通发票税率也是17%;税率3%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发票税率3%,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也是3%;
(3)	在不含税金额一致的情况下:税率越高,不含税金额占含税金额的比例越低,成本越低,如税率17%的,不含税金额占含税金额的比例85.47%;税率越低,不含税金额占含税金额的比例越低,成本越高。税率3%的,不含税金额占含税金额的比例97.09%;
(4)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越大,应交增值税越小;进项税额越小,应交增值税越大。所以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为了少缴税,那就必须增加进项税额,哪“进项税额”从哪里来,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越高,进项税额越大,税率越低,进项税额越小。所以企业在采购业务中只有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才最高,才能使“进项税额”最大化。
5、结论
(1)公司任何采购业务中只有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才最高,才能使“进项税额”最大化,才能使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
(2)不开票业务降低税点,也未必使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开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降点,相对降低资金支付金额,但一般只有6个点,一般纳税人是17个税点,已经少11个点抵扣,而是没有发票不能进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对没有发票的,视同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25%,是一项更大的损失。所以任何借口都不能作为不开票的依据,财务主管在审核发票时,一般绝对不能放过这个底线,这也是很多不懂中国税法采购业务人员对财务人员最为不理解的地方,认为在刁难他们,在故意和他们过不去,其实这是财务人员维护公司经济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3)公司开发供应商体系时,原则上不准小规模纳税人进入公司的分供方体系。对公司现有的供应商体系,财务将按照是否一般纳税人定期清理,不是一般纳税人的,原则上滞后付款或故意拖欠,直至这些供应商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4)公司采购合同,应由财务部门参与,在涉及到公司的税务事项利益时,作为对税收政策熟悉的专业财务人员最有发言权
二、	地方性附加税费
目前公司涉及到的地方性附加税费共三个税种: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堤围防护费,有的地方还加征残疾人基金等。属于地方税务局管辖。
(一)	计税的依据
1、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这三种税,是税上税,也叫副税,按照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这三种税作为计征基数。
2、	堤围防护费是按照企业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基数。
(二)	税率及计算公式
1、	城市建设维护税7%,城建税=(应交营业税+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7%
2、	教育费附加3%,教育费附加=(应交营业税+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3%
3、	地方教育附加费2%,地方教育附加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2%
三项合计= 7%+ 3%+2%= 12%
4、	堤围防护费
佛山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1)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计征1.2‰;
(2)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3)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45‰计征;
(4)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5)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我们公司缴纳的堤围费:
(1)	生产企业利盛达、利凯达、机器人公司按营业(销售)额1.2‰计征;
应交堤围费=营业收入(不含税)×1.2‰
(2)	贸易企业利迅达、利华达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应交堤围费=营业收入(不含税)×0.5‰
可以看出生产企业的堤围费征收率,高于贸易公司的征收率。

三、	企业所得税
也就叫利润税,就是说企业有利润,那就缴纳,没有就不缴纳,由当地国税局管辖。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度预缴,下年度5月30日前汇算清缴。可以委托第三方汇算清缴,也可以自己汇算清缴。
(一)	税率:
1、	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
3、	小型微利企业为20%;
4、	非居民企业为20%;
(二)	征收方式
对企业所得税的计征方式,目前税务机关有两种方法:核定计征和查账计征。
1、核定计征
适用于数量众多的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好管理,税务机关一般核定一个销售利润率,根据销售利润率和企业所得税率,按营业收入核定一个征收率。
销售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营业收入
征收率=销售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销售利润率×25%
应交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征收率
目前税务机关对销售利润率的设定有两个档次:7%和10%
7%的征收率=销售利润率×25%=7%×25%=1.75%,应交所得税=营业收入×1.75%
10%的征收率=销售利润率×25%=7%×25%=2.5%,应交所得税=营业收入×2.5%
2、查账计征
凡是大中型和一般纳税人企业,都采用查账计征,一般情况下按照企业账面利润来计征企业所得税。有的费用需要调整,如业务招待费按支出金额的60%计算,另外40%视同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如果亏损,下年度计算所得税时,先用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弥补期最长5年,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计算缴纳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税务机关对我们的所得税计征办法:查账计征。

5. 私募基金托管账户给付的钱怎么开发票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等法律合规要点,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第二,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第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拆分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
干货】私募基金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法律规范汇总

2016-03-27 信泽金智库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等法律合规要点,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第二,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第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拆分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

私募基金托管账户给付的钱怎么开发票

6. 中国哪些基金会开出的的发票 企业可以免税

原则上应该都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应该都开发票的。
不过,事实上,个人不要发票,你不开,问题也不大。但是收入还得放到账上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 缴纳维修基金按合同金额还是发票金额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月销售额为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水利建设基金应按不含税金额计计算缴纳。
二、营改增后对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明确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⒈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分别按下列情况掌握执行: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均以不含增值税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缴纳维修基金按合同金额还是发票金额

8. 违约金是否要开具发票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