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2024-05-17 07:49

1.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分别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或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蔬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省级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按照与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集中连片原则,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确定的、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水土易于流失、生态环境脆弱的山丘薄地。第四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2.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各级财政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不得因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而减少对林业的资金投入。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偿性支出数额和批准的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经国家批准征用和占用的重点公益林林地,由省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从下一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使用补偿基金基层管护单位和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样本见附表5)。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第十七条 管护合同期满,使用补偿基金的单位要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管护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经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并由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劳务费或补偿费支出每年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60%,第二次在验收合格后发放40%。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合同履行管护义务,造成资源非正常损失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列入国家和省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凡因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将核减补偿面积或取消补偿资格。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使用补偿基金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帐独立核算。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基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或者造成资金浪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停拨补偿资金,甚至取消补偿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3.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第九条 各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每3年编制一次公共管护支出规划,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第十条 每年2月底前,各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当年中央及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表格见附表1)、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理情况(表格见附表2)、当年补偿性支出数额以及公共管护支出使用计划 (表格见附表3—1、3—2、3—3、3—4)和政府采购计划(表格见附表4—1、4—2、4—3)。第十一条 对已确定的各管护单位需要购置的森林防扑火器材、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监测设备,由省林业局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各市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理情况检查合格后,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补偿基金。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设置专账,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金融部门建卡,将劳务费或补偿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公共管护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公共管护支出凭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4.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具体的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则

6.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 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7.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第二十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军队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同时废止。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8.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