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学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8 07:27

1. 中国茶叶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的《全国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茶叶学会。英文名称China Tea Science Society(缩写CTSS)。第三条 中国茶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广大茶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茶叶的人士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发展茶叶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四条 本会旨在团结和动员茶叶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三农”,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茶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学科发展;促进茶叶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茶叶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茶产业结合。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并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第七条 本会挂靠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会址:浙江省杭州市云栖路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国内和国际茶业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茶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普及茶叶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茶叶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茶叶产销信息。三、弘扬茶文化,开展茶文化活动,向民众和青少年普及饮茶知识,推动茶叶消费。四、编辑、出版、发行茶叶学术期刊、科技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五、维护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和茶叶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六、对国家重要的茶叶产业政策、法规制定,提供咨询和合理化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七、开展科技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茶叶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制定标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九、推荐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茶及茶相关的产品。十、开展民间国际茶业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茶业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茶叶团体和茶叶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十一、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举办为茶叶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十二、本会对各省、市(自治区)地方茶叶(业)学(协)会,实行业务指导。十三、开展其他符合本会性质和宗旨的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吸收外籍、港、澳、台地区个人会员,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茶学研究、教学、技术推广、茶文化宣传、茶叶经营等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热心茶叶事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党政部门工作人员;茶叶行业高技能人才;可申请为普通会员。2、在农业高等院校或茶叶科研单位攻读茶学博士、硕士的研究生,品学兼优,可由所在院、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即可转为普通会员。3、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茶学专家;非农学专家和著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外籍会员。4、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即为资深会员:①具正高级职称,会龄20年以上;②具副高级职称,会龄30年以上;③担任中国茶叶学会理事两届或以上。5、对茶叶学科的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第十一条 从事茶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生产、经营及与茶产业相关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它必需的有效证件;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三凡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也可向省(市区)茶叶(业)学(协)申请,并报本会备案。凡符合入会条件的团体单位,由该团体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四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委员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享有第十三条二、三、四、五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二年内不按期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通过本会有关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至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可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1、曾担任本会领导工作的理事、常务理事;2、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荣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主持日常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协审批;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其他重大事宜。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代表机构,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在授权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名称应冠以中国茶叶学会某某分支机构全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经常务理事会或委托机构批准,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确需刻制印章的,须由本会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本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即为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挂靠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挂靠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管理。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主任委员,在常务理事中产生,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实体企业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挂靠单位同等条件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由英文第一字母C(代表中国)、T(代表茶)、SS(代表学会)和茶芽叶构成的基础图案。底色为浅绿色,茶芽为深绿色,英文字母为金黄色。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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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茶叶流通协会(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中国茶协(CTMA)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一) 由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二) 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三) 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二)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边销茶的产销协调,计划管理,储备落实;茶叶出口计划制定,出口市场和客户协调,出口企业资格论证,国家扶持茶业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及国家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等;(三) 加强对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四) 研究、解决茶叶行业(包括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 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六) 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七) 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八) 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编辑、出版会刊《茶叶经济信息》;(九) 组织技术交流,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技术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实现茶叶行业的产业化经营;(十) 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十一)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外茶叶经营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十二) 协会根据以上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四) 凡在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五) 凡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十二)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兴办经济实体收入;(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3日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TEA 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ATIA。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安徽省境内或从事茶叶事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意图,代表茶叶行业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愿望和要求。(三)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贯彻实行平等、互利、公平、自由、诚信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四)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促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协作。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省供销社、省民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本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负有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行业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茶叶行业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二)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会员之间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合作。(三)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市场分析和信息交流,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四)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贯彻国家制订的各种经济技术标准和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质量、包装、卫生、企业管理、调研等方面的工作。(五)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的代理等服务。(六)组织进行茶叶商品知识,茶的饮用价值和茶文化方面的多种宣传普及、展览、展出、专题讲座等活动,不断提高茶叶在社会上的声誉。(七)协助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贸易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正常的购销秩序,确保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八)以协调的方式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非诉讼和非仲裁的贸易纠纷。(九)开展与国内外经贸、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和友好往来活动。(十)代表会员的利益、组织出版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制订和颁发的有关条例、法规、标准等文件和书籍,并及时向会员传达。(十一)指导市、县分支机构的工作,承办政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全国性行业组织委托的其他事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四)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五)凡从事茶业及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研究工作者及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团体会员需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可要求本会协调有关经贸活动和会员之间的纠纷。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等相应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是:(一) 研究制定协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行业规章、协会章程等重要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和全体理事会通过。(二) 研究讨论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提出意见交常务理事会通过。(三) 研究讨论常务理事组成人选名单,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四) 提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五)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4.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5.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TEA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GDT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管理、科研、检测,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经营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自律性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省茶叶行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参谋和助手,在本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代表和监督指导的作用,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弘扬茶文化,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广东省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和全省茶叶行业发展状况与趋势,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茶叶生产、流通、科研各个环节的新情况和问题,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本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茶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 (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的工作,如调查、确认、诉讼,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对行业内商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制止行业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五)协助或参与省有关部门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行检、行评工作,表彰先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协助质监管理部门开展打假和整顿工作; (六)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评估、展览展销和专题讲座等活动; (七)编辑会刊及信息资料;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开展行业统计、分析、预测,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八)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 (九)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为纽带,协调我省有关部门,推进茶业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推进茶产业的联合与合作; (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加强茶叶市场、茶艺、茶道、茶馆的建设,推进茶书刊、茶音像品的发展; (十一)承接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发挥本行业更大的作用; (十二)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是代表所在单位在协会中行使责权的,其一旦离开所在单位,该单位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裂、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6. 中国茶叶协会的领导成员

名誉理事长:陈宗懋理 事 长:杨亚军副理事长:宛晓春、冯廷佺、封槐松、毛祖法、朱福堂、黄汉庆、刘仲华、王 云顾   问:黄继仁 施兆鹏秘 书 长:江用文常务副秘书长:周智修常务理事:毛祖法、王 云、王 珏、冯廷佺、包小村、龙明树、刘仲华、朱跃进、朱福堂、江用文、纪洪涛、阮泽良、阮建云、张 定、李传友、杨 庆、杨 坚、杨亚军、杨江帆、邹家驹、麦楚均、周智修、宛晓春、封槐松、施建强、段传章、段家祥、赵沙鸥、梁月荣、黄汉庆、蔡 军理  事: 毛祖法、王 云、王 珏、王 敏、王亚兰、王亚雷、王建荣、王登良、冯廷佺、包小村、卢 红、叶 阳、龙明树、刘 珏、刘 新、刘仲华、孙丹威、孙利育、孙国华、孙威江、成 浩、朱 强、朱家骥、朱跃进、朱福堂、江用文、纪昌中、纪洪涛、阮华根、阮建云、阮泽良、何 兵、张 定 张 俊、张岳峰、李 莉、李 强、李 斌、李中林、李传友、李念华、李晓东、杨 庆、杨 坚、杨亚军、杨江帆、杨柳霞、肖 斌、邵宛芳、邹家驹、陈 星、陈伟忠、陈国风、陈荣冰、陈晓阳、陈德新、麦楚均、周星娣、周重旺、周智修、宗庆波、宛晓春、尚本清、岳鹏翔、林朝赐、罗列万、罗显扬、郑乃福、姜爱芹、封槐松、施建强、段传章、段家祥、段新友、赵沙鸥、赵超艺、须海荣、倪德江、唐先洪、夏 涛、徐德良、顾家雯、高 峰、梁月荣、黄汉庆、龚自明、谢进平、谢桂生、廖万有、蔡 军、蔡建明、颜泽文、李志锋荣誉理事:毛志方 吴定新 刘宜渠 刘建峰 陈秀云 刘以煌张德才 詹梓金 穆有为 蔡东联

7. 全国茶叶协会会长是谁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长王庆
中国茶协会会长王亚雷
浙江茶叶协会会长施建强 
中国茶文化国际交流协会会长杨孙西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刘枫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会长周国富

全国茶叶协会会长是谁

8. 全国茶叶协会会长是谁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长王庆
中国茶协会会长王亚雷
浙江茶叶协会会长施建强
中国茶文化国际交流协会会长杨孙西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刘枫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会长周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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