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的各位朋友,问一下有关哈尔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问题。

2024-05-09 09:59

1. 哈尔滨的各位朋友,问一下有关哈尔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问题。

回答1 :入户的时候都有入户通知单 上面有维修资金这个项目 有正规的黑龙江省统一发票
回答2:交过维修资金的手里应该有票据 可去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查询 或 到(房产局调档)(以办照的  没办照的手里肯定有票据
回答3:这个问题没看明白 抱歉 但我说下 维修资金是终身的 1个房子 就交1回
回答4:公产房的确不用交纳维修资金 因为是管房单位自己修理和维护 至于您所说的 机场路三精家园为什么通知要缴纳维修基金  这个可能是管房单位已经将这个小区移交到地方物业管理 您可以咨询当地房产局的物业办。

哈尔滨的各位朋友,问一下有关哈尔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问题。

2. 居民如何使用哈尔滨住房维修基金

居民如果想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需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公示后报市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将所需资金划到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经维修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才能申报使用。即使是小区的一个单元,只要2/3业主同意,也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使用的维修费用,按照每户建筑面积比例,在各业主帐户中扣除。

但是这个过程非常漫长,手续麻烦,要有一定的耐心等待。

3.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五条 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维修资金。第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八条 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交存。

  售房单位和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15日内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
  逾期未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缴应交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
  业主大会对本条一、二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第十一条 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的30%时,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按照首次维修资金标准补足。第十二条 利用房屋本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8修订)

4.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五条 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第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 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
  售房单位和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15日内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逾期未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缴应缴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
  业主大会对本条一、二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第十一条 分户帐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的30%时,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利用房屋本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5.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在哪交

1.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84226230
5南岗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6道外房产交易一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88983137
7道外房产交易二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直路703号,57860021
8香坊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中山路17号,55664363
9动力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4682150
10平房房产交易所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86515402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在哪交

6.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去哪交

1.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84226230
5南岗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6道外房产交易一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88983137
7道外房产交易二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直路703号,57860021
8香坊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中山路17号,55664363
9动力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4682150
10平房房产交易所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86515402

7.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一年是多少钱一米

按建筑面积收取,商品房每平方米20元,公产房每平方米18元,一次性连续缴纳4年的维修基金。从明年1月1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一滞纳金收取,缴费地址:
1.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84226230
5南岗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6道外房产交易一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88983137
7道外房产交易二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直路703号,57860021
8香坊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中山路17号,55664363
9动力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4682150
10平房房产交易所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86515402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一年是多少钱一米

8. 住房维修基金

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这个基金是属于全体业主的,由房管部门监管,如果不是想用这个收据做什么没必要非要保留,而且开发商也只是代收的一个角色。
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
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像个人家的东西损坏的情况一般是不会批的,毕竟是公共维修基金,为了公共设施的保养和维护而设立的。你所谓的收据也只是为了证明你已经交了这个钱,后期的房产证办理不影响的,至少他们收了你的钱,他们是有收据的存根的,这个无须担心。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