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2007)

2024-04-30 16:56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2007)

一、第二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二、第三条修改为: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第六条条标修改为“奖励类别和等级”,条文修改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五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四、第八条条标修改为“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条文修改为: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前款第(三)项涉及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八、原第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复核和审定”,条文修改为: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九、原第十五条修改为: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经上述条文增删后,其余条文的顺序和相关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2007)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内设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内设主要处(部)职能:秘书处1、协助中心领导组织日常政务和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公文信息、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保密、接待、重要会务、安全保卫、固定资产管理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中心领导的秘书事务;负责对重要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以及领导重要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工作。2、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培训出国、职称评定、离退休等人事管理工作。3、承办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4、负责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改革研究处1、按照上海城市发展战略需要和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对城市建设发展和完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需要的重大项目、重大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超前进行论证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2、围绕上海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从深化管理体制和政策制度改革的角度,组织相关研究和追踪调查,配合市政府及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3、配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区县政府,对政府、企业、市场及社会中介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中的矛盾和突出问题进行追踪调查,为政府不断完善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参考。开放研究处1、按照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围绕上海外贸、外资、金融、WTO事务、区域经济、浦东和长江流域开发开放等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综合性课题,在开展调查研究和超前研究的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决策咨询报告和调研报告,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2、捕捉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内外环境发展中的新变化和新情况,适时研究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掌握上海对内对外开发开放动态,从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区域协调互动发展的角度,进行相关研究和跟踪调研,配合市政府入各区县,及时解决对外开放和服务全国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3、承担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展有关“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全面兑现承诺对上海经济影响的研究工作,为政府及有关企业提供决策咨询参考综合研究处1、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综合性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综合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超前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和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2、定期分析国际、国内和上海经济运行形势,撰写《上海经济形势分析报告》。3、编撰年度《上海经济发展报告》。4、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他研究调研任务。社会文化处1、按照上海推进“四个率先”和建设“四个中心”要求,紧紧围绕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开展与社会民生领域相关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2、按照上海建设文化大都市的要求,围绕完善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文化发展的环境、体制机制等领域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3、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或区县政府,对上海社会建设以及文化发展中的矛盾和突出问题进行跟踪调查,为加快上海和谐社会建设和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建议。科研处1、负责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立项、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2、负责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经费计划编制、管理工作。3、负责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专家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4、负责编辑简报、年报,以及图书资料管理工作。5、负责建立信息网络,提供重要信息资料。6、负责有关国际、国内研讨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7、负责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奖工作。8、负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事会日常管理工作。信息处1、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上海市决策咨询建议库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2、负责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信息设备和软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3、负责“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发展中心”子网站的日常运行和系统维护。4、负责与市公务网、市政府办公厅核心办公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工作。5、负责中心信息产品的开发工作。6、负责市政府政策咨询等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7、负责上海市决策咨询建议库系统培训工作,以及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内部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业务培训工作。上海经济年鉴编辑部1、负责编辑出版《上海经济年鉴》精装本、中文袖珍本和英文袖珍本。2、负责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内刊的编印工作。3、协同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业务处室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3.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第三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可以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或监事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第三十四条 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在按前款规定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以前,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第三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等级由采纳单位自行审批。其中属一等奖、二等奖的应报上级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第三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第三十九条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部门研究处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4. 罗力的教学科研奖励

2004 复旦大学吴英藩奖教金。2003  复旦大学教学成果三等奖,理论教学、互动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探索,第1完成人。中国高校科技进步一等奖, 重塑我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障碍、策略和技术,第3完成人。2002  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消除因病致贫及其担忧的关键技术,第2完成人。2001  高校科技进步一等奖, 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研究与实践,第2完成人。2001  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三等奖, 建立和完善上海市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研究与实践, 第2完成人。2000  中国高校科技进步二等奖, 我国医药卫生、医疗保障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 , 第4完成人。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解决农村因病致贫社会现象的政策研究, 第4完成人。1999  上海市决策咨询成果二等奖, 医院补偿机制恶性循环模型和医疗资源最优利用模型, 第3完成人。卫生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促使药品市场有序发展的政策研究, 第5完成人。

5. 科技小论文

社会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研究员须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设计、主持重大的有开创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已为党政部门决策所采纳,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含5年,下同)。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科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著,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3.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国古代历史、中国古代文学、中共党史、地方史志、中国古代哲学和中国古代戏剧、曲艺、美术、音乐研究工作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承担国家、省、市规划研究课题或设计、主持重大课题研究,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着带头人作用。

(二)曾主持或参与主持重大学术交流活动两次以上。

(三)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或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每年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3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中市(厅)级以上规划、计划内科研项目的成果不少于50%。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专著,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或对两个文明建设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

(三)主持完成国家、省、市规划、计划内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方面高水平的专著1部(第一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专著1部(须为主要作者之一),并在国外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

(三)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比较或参考价值(汉字15万字以上)。

科技小论文

6.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课题 课题经费有多少 万

好像每年总费用5000万左右。

7. 如何认定国家级 省级 科研成果 政府

科研成果奖的级别,应当看该奖项是由哪里颁发的。
(一)国家级奖: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级四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部级自然科学奖;部级技术发明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全国性的各类基金奖,经认定后可视为相当于部级奖。已经认定过的奖项如: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三)省(市)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省(市)级自然科学奖;省(市)级技术发明奖;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以上奖项的颁奖文件和获奖证书有国徽章的,都是由省(部)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

扩展资料:
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课题)认定范围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2、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公安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安全部、军队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且具有国家奖推荐资格的科学技术奖等。
3、人文社科省部级奖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与宣传优秀成果奖、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中央各部委颁发的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奖等。
鉴定组织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级科学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省部级奖励

如何认定国家级 省级 科研成果 政府

8. 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试行)(199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咨询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开展科技咨询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咨询是科技咨询机构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组织科技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进行的智力服务性工作。第三条 凡属利用外资项目、重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新建或者扩建的大中型经济建设项目、重大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市政建设项目等都应当经过咨询,做好投资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第四条 科技咨询工作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科技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咨询结论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和约束。科技咨询人员应当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第五条 咨询、论证和决策应该相互独立。进行科技咨询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该科技咨询项目的论证或者决策工作。第六条 本市科技咨询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科技咨询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一)企业或者事业性质的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
  (二)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非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
  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或者独立预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科技咨询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非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是隶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部门,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内部财务单独结算,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在单位出面签订合同,进行科技咨询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八条 申请建设科技咨询机构,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及章程,就科技咨询宗旨、服务范围、机构性质、人员状况、经营管理、收费及收入分配等进行说明;
  (二)科技咨询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主观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及上述文件一式三份抱市科委审批。市科委批准后即发给科技咨询证书。市科委对科技咨询证书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独立的企业性质的科技咨询机构应当凭科技咨询证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始可对外开展科技咨询业务。
  建立地方事业建制的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在征得上海市编制委员会同意后,由主管局报市科委审批。第九条 建立科技咨询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5名具有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或者经济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科技咨询人员,其专业须与开展的科技咨询业务范围相适应。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一定的计算、测试、分析和实验等工作的协作单位。
  (四)有专门的项目、合同、财务管理人员等。
  群众团体建立附设的非独立科技咨询机构从事业余科技咨询的,至少应当有5名具有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或者经济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固定兼职科技咨询人员,其专业须与开展的科技咨询业务范围相适应。第十条 科技咨询机构的变更、歇业和解散,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或,向市科委和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歇业和解散手续。第十一条 科技咨询机构可以聘请外单位或者退休、离休的科技人员为兼职科技咨询人员。
  兼职科技咨询人员如需占用工作时间或者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器材、图纸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科技咨询机构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和交纳费用。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职工作(计划和定额)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参加科技咨询工作(包括业余兼职),但在职职工需向所在单位备案。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程序第十三条 科技咨询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地区和部门的发展规划,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战略决策,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交通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
  (二)为科研开发、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提供咨询;
  (三)为生产单位的技术攻关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流程的开发和应用提供咨询;
  (四)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提供咨询;
  (五)为有关部门、地区和厂矿企业提供技术经济情报或者进行技术、经济预测;
  (六)其他与科技有关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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