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5-05 16:27

1.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本市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方式、范围、补贴标准
  1、使用方式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使用范围:
  (1)为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其中,对经认定的具有行业研发、幅射功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大于100万元的补贴。
  (3)为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基础条件和能力,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的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和引导本市骨干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项目并已取得首台机业绩突破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项目业主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引导项目业主对国产首台(套)设备投保。对本市用户单位购买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重大突破计划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核准,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用户单位给予适当风险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6)为鼓励企业用引进技术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对列入“中国鼓励引进目录”的技术并开展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的项目,经认定后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三、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重点领域指南及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同时公布各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2、按照市经委等部门公布的各相关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途径,企业可申请将本企业的项目列入专项计划。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4、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或评估机构的咨询意见,结合重点领域指南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和生产条件等综合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并下达相关专项计划或公告专项目录。
  四、申请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条件:(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3)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报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发内容和技术创新点等)、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进度安排、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分析、项目总投资、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及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
  3、使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市经委固定资产项目库,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即经有权限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补贴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上报的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获得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项目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市经委等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项目单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即予返还市财政部门。
  获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两次被撤消项目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6、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应进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7年5月29日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细节?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资金规模为1.5亿,分三年实施,每年5000万元。

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励上海市高等院校、区县政府出资配套,吸纳社会资助。

第五条 创业基金主要分“种子资金”、“创业资金”两种类型,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第八条 管委会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资金管理;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与有关高等学校组建面向全市的创业基金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关于委托机构条件:必须依托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落实有关创业基金的配套资金(不少于50%匹配),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提供大学生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咨询服务。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 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创业投资(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 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校内主管部门推荐(需盖公章有效),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在管委会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委托机构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委托机构有义务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基金办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基金办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

3. 上海自然科学基金 有哪几个学科 没有管理科学

根据《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上海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优先支持能源、资源环境、生命科学、信息、新材料等领域及交叉科学的研究。

所以,管理科学不在上海自然科学基金范围之内。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鼓励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创新人才,使本市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巩固的基础和足够的技术储备,特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根据《科技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是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上海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基金经费来源主要由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以及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五条  基金主要用以资助本市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有望取得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预期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经费预算,切合实际。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征集通知以申报指南形式公开发布,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机构。
  
  第十条  申请人应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的在岗科研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一位科研人员不能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含两个)基金项目的申报。连续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基金未获资助的,暂停申请1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基金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集中报送市科委。
  
  第十三条  市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然后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正式列入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名单。
详情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http://www.stcsm.gov.cn/

上海自然科学基金 有哪几个学科 没有管理科学

4.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市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推动上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等组成。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推动自主创新。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创造健康的学术氛围。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积极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第十六条 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 领导机构第二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四、选举产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团体推选和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其中协商推荐的委员候选人数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选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变更。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三、审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四、讨论并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任务;五、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和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学家、专家,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荣誉委员”的荣誉称号;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第二十七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推选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第五章 市级学会第三十一条 加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由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三、承认本实施细则;四、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本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五、不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相重复;六、能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七、有经费来源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需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实施细则;二、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三、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等;四、缴纳会费。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二、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四、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专项活动经费,享受本会企事业单位的优惠服务;五、有退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自由。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有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和高级(资深)会员。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不按其团体宗旨开展活动,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第六章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第三十九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区、县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并选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第四十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级学会和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第七章 基层组织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第八章 工作人员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 学会对其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 财政拨款;二、 捐赠;三、 资助;四、 会费;五、 企业和事业收入;六、 其他收入。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的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兴办的企业和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附则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上海市科协。其英文全称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AST。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第五十四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各自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5. 上海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上海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部署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着力构筑数字时代下城市发展战略新优势,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一
通知内容
公示日期: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5日

联系人:杨立哲 23119356
邮箱:yanglz@sheitc.sh.gov.cn
上海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聚焦信息化发展在数字化时代的新趋势新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助力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设立上海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构筑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支持面向国际数据港、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和体系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和产业应用等方向,开展大数据核心技术研究与示范、数据资源流通交易与数字信任、数据创新示范应用、标准、试验、测试、评估等生态项目建设,利用大数据激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推广重点应用场景,支持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社会服务智能便捷水平和市民高品质生活水平的重点应用场景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公共服务、数字惠民等领域的资源整合、流程优化、渠道拓展、模式创新等;
(三)推动行业共性赋能,支持建设符合交通出行等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民生服务相关行业共性需求的数字化功能性平台,为行业在研发设计、仿真测试、设备应用、产研对接、成果应用等方面提供赋能;
(四)打造区域试点示范,围绕产城融合共创、服务便捷精准、平台集成共享等,支持区域聚焦重点领域整体打造城市数字化转型示范,围绕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和品牌价值,支持打造综合型数字化赋能平台,围绕优化社区生活质量和服务模式,支持打造数字生活新范式;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城市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规范制订、优秀产品服务推广、评估和监测分析、生态营造等;
(六)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城市数字化转型项目。
第八条(除外规定)
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支持方式。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使用一种支持方式。对有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的单位,对其示范引领效应显著的项目,通过奖励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条(支持标准)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申报通知并动态调整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申报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
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新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拟给予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项目确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总投资额、专项资金支持额、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双方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及时做好项目储备,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评估后,可一次性拨付奖励金额;政府采购类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过程管理)
项目实施周期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在项目协议中与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立项后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若项目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
材料审核合格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
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报告及执行总结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技术性能指标、应用指标、经济指标等相关评价证明材料;
(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六)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原则上应当组织专家评估,验收专家组由技术、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估和全过程管理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实施过程管理、资金使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种验收结论。
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剩余专项资金;验收基本通过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拨付或不再拨付专项资金;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并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更)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备案:
1、承担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项目实施的;
2、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含6个月);
3、建设内容进行微调但不影响项目考核指标实现的;
4、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软硬件费用调整不超过20%的。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同意:
1、项目法人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项目实施产生实际影响的;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或主要考核指标需要调整的;
4、实施周期延长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的;
5、项目投资总额调减的,或者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软硬件费用调整超过20%(含20%)的;
6、其他重要变更情况。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项目变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项目延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项目撤销及终止)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难以完成建设、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撤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可决定终止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实施周期延长超过12个月;
(二)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申请撤销;
(三)提请项目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资金退缴)
对于撤销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市经济信息化委要求及时完成资金退缴。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退款的项目承担单位,经催告仍未完成的,市经济信息委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委托律师制发律师函及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之外,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绩效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区级配套)
各区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扶持办法,加快区域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XXXX年X月X日。《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9〕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7. 上海科技小巨人

  一、支持对象与条件
  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0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5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
  资金来源:
  1、科技小巨人工程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一项主体工作,其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2、区县财政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支持方式:
  1、市政府以补贴资金与区县财政资金配套,资助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发展。
  2、资助规定:市、区(县)资金资助为1:1配套。并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3、资助范围:是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可含多项内容,如产品研发、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4、实施周期: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如有疑问,可致电60941825 宣先生。

上海科技小巨人

8.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到底有什么职能

主要职能: 

  (一)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服务,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科技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科技发展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推广计划;科技计划申报(火炬、技改、双加、产学研、推广、振兴等计划);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负责当地政府及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初审、申报。 
   (四)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负责科技“三项费”、科普活动经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等有关经费的预算、决算及监督管理;组织申报国家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积极为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以上各项科技经费服务。 
   (五)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初审;软件企业与产品的认定初审;科技型先导企业的申报管理;审核企业申报的新技术及其产品、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六)负责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与新产品定型鉴定,科技成果的登记、申报、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档案,企业评优与报奖。 
   (七)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规范指导并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八)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专利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组织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管理办法;协调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组织和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知识产权统计、宣传普及与培训。 
   (九)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审查备案及服务管理工作;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社会团体(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型)、科技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初审工作。 
   (十)负责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工作。 
   (十一)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科技统计、科技宣传、科技培训、科技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十三)负责科技外事工作。归口负责与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承办科技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的任务批件,邀请国外专家来当地进行技术交流,承担上级科委下达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管理。 
   (十四)负责管理科技中心,指导协调科研单位及基层部门科技工作。
   (十五)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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