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2024-05-16 15:36

1.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条 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第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七条 对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第八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单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单证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发给本人;取暖补贴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发给本人。第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费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收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档案随之转移。第十二条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二连市、满洲里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实行旗县级统筹。第十四条 自治区和盟市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其30%上解调剂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盟市集中三分之二,自治区集中三分之一。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调剂金按其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上解自治区。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盟市和自治区予以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财政补贴。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2.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内蒙古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但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种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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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蒙古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内蒙古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但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种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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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4. 内蒙古失业保险条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携带本人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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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蒙古失业保险规定

一、养老保险转移流程:1、原单位在你离职当月,到内蒙古社保局办理停保手续;2、停保的下个月,你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内蒙古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一张A4的纸),有些地方也可以委托别人办理,携带委托书;3、将“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寄送到新单位人力资源部就可以了,新单位会为你办理相应的接续手续。二、医疗保险:如果你年龄在40岁以下,建议就不要转移了,麻烦。到新参保地重新缴纳,不影响退休的。三、失业保险:不建议转移,在新单位重新办理行了。四、住房公积金:原单位办理停保后,取现金就行了;到新单位重新参保。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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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失业保险规定

6.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7. 内蒙古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

1.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2.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3.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5.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3)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情况。7.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开始时间?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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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

8. 内蒙古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携带本人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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