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06 13:22

1.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三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资金。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一)凡经实践证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等,具有市级水平以上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管理以及科技情报等工作,有创造性贡献和显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学理论新成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第三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个等级:
  一等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大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五百元。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将项目报送市评委会。须报送如下资料: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者登记表;
  (三)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五)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六)成果应用或投产时间的证明;
  (七)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归档情况证明。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可由主持单位或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也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单独上报。第六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的,可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评委会裁决。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证书只发给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第八条 获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为考核、晋升或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科技经费中统筹解决。第十条 重复获省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金高于市奖励金额的,只发给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组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召集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第十一条 获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为了做好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2(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4.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2修改)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三条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一)凡经实践证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等,具有市级水平以上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从事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管理、科技情报等工作,有创造性贡献和显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学理论新成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第四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个等级:
  (一)具有创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五万至十万元。
  (二)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万至三万元。
  (三)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六千至一万元。
  (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有改进性,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至五千元。第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各区、县(含番禺市)、局(总公司)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项目及下列资料报送市评委会: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四)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五)成果应用或投产时间的证明;
  (六)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归档情况证明。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可由主持单位或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也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单独上报。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并同时抄送科技进步基金会奖励管理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的,可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评委会裁决。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证书只发给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第九条 获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市科技经费和市科技进步基金中资助解决。第十一条 重复获省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金高于市奖励金额的,只发给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组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第十三条 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免征工资调节税;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个人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四条 获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从事如下工作的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二)工业、农业、教育、医疗卫生;
  (三)科技管理和生产管理;
  (四)其他科技工作。第三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从1988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组织。第四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省级、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多项省级、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三)获得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或者两项以上二等奖或三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诊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治疗效果良好,并得到省内同行专家承认者;
  (五)在中小学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国家表彰并发表过有较高科学价值的论文;在中、高等教育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开设两门以上课程,所主编教材被采用,获得同行好评,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发表多篇学术价值较高的论文者;
  (六)在引进、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七)在研制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论证重大建设项目中,提出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八)在振兴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帮助老、少、山、边、穷地区脱贫致富或承包、租赁、兴办各种科研生产机构中成绩显著者;
  (九)具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较高的管理水平,锐意改革,大胆创新,重视人员的培训和产品更新换代,在任期内使本单位连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显著成绩者;
  (十)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第五条 多单位或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项目,由合作者协商推荐一名主要完成者参加评奖。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向单位申请;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干部管理机关;
  (三)由省直厅局或市科技干部管理机关组织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进行初评;
  (四)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获奖人员名单;
  (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名额每次约一百名。第八条 成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第九条 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从获得“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的人员中产生。第十条 对获奖者实行一次性奖励: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五百元。
  资金从省财政拨给的专款中支付。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以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试行办法

6.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原始性创新明显,开拓了新的领域、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原始性创新突出,其主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原始性创新比较突出,其主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承认和引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有原始性创新,其主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在其技术内容公开之前,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未有相同的技术内容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有相同的技术或产品公开使用过。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有发明专利”是指拥有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和发明专利证书。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较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和产品的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可以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不能公开的项目,应该向国家所属对口部门,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申报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二社会公益项目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重大工程项目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二十五条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公民、组织,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特等奖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

7.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评审

第四十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四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二根据学科(专业)评审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奖励办可要求部分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会议上答辩;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三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项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四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六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七省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评审

8.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推荐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省属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粤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第三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与其他四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共同推荐一项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省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三十六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第三十八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第三十九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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