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体检有什么规定

2024-05-17 17:52

1. 关于员工体检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中有关于员工体检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于一般的员工,劳动法没有规定必须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女员工体检前的注意事项:1.女性做妇科检查时,要先排空膀胱,再妇科检查。2.女性还要注意避免月经期,经期是不能进行体检的。3.体检当日应做到空腹,以免做血常规检查时影响到检查结果的准确性。4.体检当日最好着宽松、休闲的衣物,不要佩戴金属饰物,以免挡住X线。5.体检前要保持良好的睡眠,不要有任何的情绪波动,不要进行剧烈运动;并且体检前不要发生性关系,以免影响到检查结果。如果自己在上班的话,是可以享受单位体检的,因为通过体检后,才能更好的让员工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才能让员工更好的为公司工作,能够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属于互相的一种关爱。一般情况,当我们刚去公司上班的时候,就会进行基础的体检,这样的体检是比较简单的,就是为了检查,有没有传染病之类的疾病,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其他员工受到传染,这是对于其他员工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对于一些公职单位的人员,每一年也会进行体检的,有的是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时候,一般会先进行笔试,然后进行面试,最后进行体检,体检通过了才能正式上岗的,只有笔试和面试都通过了,但是体检没有通过的话,也是不行的。

关于员工体检有什么规定

2. 关于员工职业健康体检问题

  1)身体不舒服有异常,认为是在生产线工作时造成的(属于职业史),可以有这种想法,正常的;
  2)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3)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4)一般情况,有毒害岗位人员的体检周期为1年,其他人员体检周期为2年,对于这位员工,建议作为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应该安排体检。
  5)如果体检发现的问题,与职业史无关,对于企业而言是有利的;对于本人而言是负责的。
  6)我不知道你们有毒岗位接触的是什么物质,如可告知,则可以给出具体的检查项目,不好意思,俺就说到这里了。

  问题补充:
  根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4.8.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6.4其它粉尘
  本规范其他粉尘指除矽尘、煤尘和石棉粉尘以外按现行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可以引起尘肺病的其它矿物性粉尘,包括:炭黑粉尘、石墨粉尘、滑石粉尘、云母粉尘、水泥粉尘、铸造粉尘、陶瓷粉尘、铝尘(铝、铝矾土、氧化铝)、电焊烟尘等粉尘。
  英文:Other dusts(include carbon black dust,graphite dust,talc dust,mica dust,cement dust,dust produced by foundry process,aluminium dust,ceramic dust,welding fume,etc.)
  6.4.4离岗后医学随访
  6.4.4.1随访对象  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人员和尘肺患者
  6.4.4.2随访目的  监护粉尘作业人员离岗后尘肺的发生和尘肺患者的病情进展
  6.4.4.3随访目标疾病  同离岗时
  6.4.4.4随访检查内容
  (1)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2)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  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
  6.4.4.5随访时间
  (1)接触粉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1次。接触粉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4年1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3.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4. 健康体检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III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第三十五条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5.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一)各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成立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区域内健康体检服务的质量控制工作。各地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同时接受省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各级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健康体检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并负责收集、分析各健康体检机构上报的医疗质量评估数据,定期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开展质量检查,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各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放射医学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质控中心间协作,要将健康体检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查、影像诊断工作纳入行业质量控制管理。医疗质量评估数据报送及评估管理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二)各级各类健康体检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定期向地级以上市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报送医疗质量评估数据,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健康体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应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和危急值报告制度,保证受检者的医疗安全,保护受检者隐私。健康体检机构应将本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和价格主动对公众公开,采用套餐、打包等方式收费时应明确分项收费明细。法律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6. 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指南

一、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体检不同
二、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群
三、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四、在岗期间必须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
五、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六、可诊断职业中毒的机构
七、申请职业中毒诊断需要准备的材料
【正文】
一、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体检不同
(1)职业健康体检具有针对性。如就业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针对即将从事有害作业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的。
(2)职业健康体检具有特异性。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如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作业,可能引起铅中毒,因此要检测血铅或尿铅。
(3)职业健康体检具有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对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
(4)职业健康体检不是所有医院都能进行,应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二、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三、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对即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对劳动者身体进行的特定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应在劳动者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前完成。对于即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主要目的是掌握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以便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为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不是剥夺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是保护其身体健康。
四、在岗期间必须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对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健康状况定期进行的检查。2007年国家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接触不同有害物质作业劳动者的体检周期、体检项目都作了详细规定。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病患者、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和对观察对象进行动态观察,以便将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症或有早期职业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工作。此外,通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还可以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的健康变化,并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五、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有害作业前所进行的全面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有毒作业时的健康状况。对于从事有毒作业的劳动者来说,离岗时的体检结果非常重要,这是劳动者一旦患职业中毒应该从哪里获取职业病待遇的依据。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应尽量安排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内为宜,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体检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体检。用人单位如不安排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劳动者可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六、可诊断职业中毒的机构
国家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中毒的诊断。
七、申请职业中毒诊断需要准备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有害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通风排毒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7. 员工体检规定劳动法

对未成年人以及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种有体检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员工体检规定劳动法

8. 劳动法中关于员工体检的规定

法律主要对未成年人以及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种有体检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