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2024-05-09 17:40

1.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一、 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所是从事科研劳动的基层组织,是院的基本单位。它的任务是研究和发展自然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出成果,出人才,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祖国。二、 研究所以同级党组织为核心,在中国科学院(分院)的领导下,充分依靠科学家和全体人员,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科学事业繁荣昌盛,人才辈出。三、 研究所的工作方针是侧重基础,侧重提高,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在工作中要同各高等院校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大力协同,分工合作。四、 研究所要在各自的科学领域中,努力创新,对全国的学术活动和科学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在可能条件下,对群众性的科学实验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给以支持和帮助。第二章 所长、副所长及研究所的工作机构五、 研究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若干人。所长、副所长由所学术委员会和各方面的群众代表酝酿推荐,由上级遴选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六、 研究所所长应由科学家担任。副所长应由科学家和热心科学、熟悉所分管的业务的同志担任。
  要积极培养和选拔中年科学家担任所长、副所长。对于在研究所建设上有重要贡献的所长、副所长,因年老体弱,不宜于继续担任实职的,可授予名誉所长、顾问等称号。如有必要,所长也可保留原职称,另设常务副所长,负责日常工作。七、 研究所所长、副所长负责以下工作:
  全所科研规划、计划,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
  全所的工作总结;
  对科学创造和成就的奖励;
  研究室的建立、裁并及其工作方向的确定和变动;
  干部培养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科技人员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升和奖惩;
  国际科学合作和学术交流。
  上述各项工作中,根据院的有关规定,需要报院审批的,由所长签署后上报。八、 研究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分管科研、技术、人事、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研究所所长、副所长遇重大问题,应当召集所务会议,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对于学术问题,所长应当尊重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所务会议由所长、副所长、党委书记、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室主任,以及有关的行政机构和技术系统的负责人等参加。九、 所长、副所长每年年终向全所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会有权对严重失职、滥用职权、作风恶劣的领导人提出免职的建议。十、 研究所设置若干工作机构,在所长、副所长领导下,分工办理日常工作。所长可以设秘书。
  规模比较小的研究所,可以设一个办公室总揽全部行政工作。规模比较大的研究所,可以按需要设办公室以及计划、人事、物资、行政等处(科)。处以下一般不再设科。
  研究所的工作机构,应当面向研究室,为科研工作服务,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十一、 研究所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机构。十二、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由较高水平的科学家组成。委员人数一般自九人至二十五人。学术委员会应有所外科学家参加,也可以聘请外国科学家担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的人选,由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以上的科技人员酝酿推荐,所领导遴选聘任,报院备案。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学术上造诣较深的科学家担任。所长、副所长可以兼任。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兼职秘书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具体工作。十三、 学术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审议本所科学研究远景规划和计划草案;
  对全所性的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所内外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学合作活动;
  审议重大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所内重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其他重要的研究成果,对其中应当给予奖励的,提出建议;
  评议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并对其定职、提职提出建议。
  学术委员会为了便于工作和审议上述有关事项,可以组织所内外同行进行评议。十四、 每年年终,学术委员会应听取所长的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就所内的重大研究业务问题作出评价,并报院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中的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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