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4369号文件是否有效

2024-05-05 05:57

1. 财建2004369号文件是否有效

目前没有看到新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所以,2002年 财政部下发的财建[2002]394号应该是有效的。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1]80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原《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6]107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抄送:审计署。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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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一)综合类
    1.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实行年检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2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8]22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综字[1996)9号) 
    4.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60号)
    5.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
    6.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
    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
    9.关于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
    10.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126号)
    11.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61号)
    12.对贯彻《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函
  (财政部(92)财综字第40号)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
    14.关于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22号)
    15.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
    16.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
    17.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
    18.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72号)
    19.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综字第53号)
    20.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
    21.关于尽快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的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综字第44号)(二)法制类
    1.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0)财法字第61号)(三)税收类
    1.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9号)
    2.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6号)
    3.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2号)
    4.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1号)
    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7号)
    6.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6号)
    7.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 
    8.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1号)
    9.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种鱼(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0号)
    10.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2000]16号)
    11.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号)
    12.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3号)
    13.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7号)
    14.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6号)
    15.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234号)
    16.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6号)
    17.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5号)
    18.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4号)
    19.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3号)
    20.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2号)
    21.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2号)
    22.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1号) 
    23.关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0号)
    24.关于农业部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9号)
    25.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6号) 
    26.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
    27.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
    28.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4号)
    29.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0号)
    30.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9号)
    31.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8号)
    32.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3号)
    33.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号)
    3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号) 
    35.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9号)
    36.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3号)
    37.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3号)
    38.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39.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0号) 
    40.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6号)
    41.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
    42.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6号)
    43.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 
    44.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
    45.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
    46.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7号)
    47.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 
    48.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
    49.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5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
    51.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1号)
    52.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7]10l号)
    53.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3号)
    54.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97]79号)
    55.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76号) 
    56.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
    57.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4号)
    58.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42号)
    59.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
    60.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
    61.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6]105号)
    62.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
    6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 
    6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
    65.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66.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
    6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
    68.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 
    69.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2号)
    70.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
    71.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
    72.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
    7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
    7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7号)
    75.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3. 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会计法规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会计部门规章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适用条件的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鼓励提前执行。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施行。该准则对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予以规范。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施行。对于想要提高财务知识的学员可以选择恒企教育,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已累计在全国24个省市、150多个城市开办了近400家校区,致力于培养各种财务人才。

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5. 谁知道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10(打开文件夹下载)百度网盘免费资源在线学习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nnwLZfC7YW86EpnV9U8ckw
 提取码: z4wk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10(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1-14(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10(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1-2(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1-4(打开文件夹下载) 更多会计资料.jpg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4.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

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3.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2.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1.avi 更多会计资料.jpg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02.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出班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01.avi 更多会计资料.jpg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0.avi

谁知道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 件,规范性文件476 件)
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89]973 号)国家计委1989 年8 月9 日2规章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通知(能源节能[1991]98号)能源部1991 年2 月5 日3规章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令[1992]第8 号)化工部1992年12月26日4规章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煤生字[1996]123 号)煤炭部1996年4月10日5规章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 号)国家计委1997年3月13日6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电电规[1997]523 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22日7规章印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的通知(计交能[1997]2542 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1997年12月19日8规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水利第一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通知(计投资[1998]1504号)-附件二: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1998 年8 月9 日9规章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计稽察[1999]404 号)国家计委1999年4月16日10规范性文件印发《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的通知(国药联材字[1980]236号,价字[1980]93号)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国家物价总局1980 年5 月10 日11 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扩大工业优待电价范围的通知(电财字[80]87号,价字[1980]151号)电力工业部、国家物价局1980年6月26日12 规范性文件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计综[1981]223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1981年4月11日13 规范性文件关于制止地方进口食糖问题的复函(计贸[1983]142 号)国家计委1983 年2 月5 日14 规范性文件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基本建设若干问题的说明(计资[1983]626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3 年5 月5 日15 规范性文件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1983]869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1983年6月20日16 规范性文件关于防止广播卫星接收设备技术引进及研制生产盲目铺点的通知(计科(外)[1984]753号)国家计委、外经贸部1984年4月25日17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经技[1984]324号)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4年5月18日18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通知(计资[1984]1017号)国家计委1984年5月30日19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计划外进口化纤审批权限的通知(计轻[1984]1712 号)国家计委1984年8月25日20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计基[1984]2008号)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4年9月29日21 规范性文件水利电力部关于积极开展签订供应电合同的通知水利电力部1984 年11 月9 日22 规范性文件关于采取紧急措施严格控制盲目引进电冰箱生产线的通知(计轻[1985]178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1985年1月20日23 规范性文件关于新乐县合资经营棉籽油加工厂的复函(计贸( 外)[1985]734 号)国家计委、对外经贸部1985年5月10日24 规范性文件关于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计资[1985]902号)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年6月10日25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对引进设备随主机进口化纤原料管理的通知(计轻[1985]921号)国家计委1985年6月12日26 规范性文件印发《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计工[1985]949号)国家计委1985年6月18日27 规范性文件关于计划外进行棉花与化纤织物以货易货的复函(计贸[1985]1111 号)国家计委1985年7月16日28 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用外资兴建电厂或进口大型发电设备要严格遵守报批程序的通知(计燃(外)[1985]1092号)国家计委1985年7月18日29 规范性文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计资[1985]1184 号)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 年8 月9 日30 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发《物价违纪

7. 国家财政部(2001)13号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1年第13号
  经部务会议决定,现公布《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其运用是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由防汛指挥机构发布的分洪命令所实施的分洪运用。
  第三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所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其他蓄滞洪区运用损失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
  第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暂行办法》和本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同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蓄滞洪区运用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蓄滞洪区的淹没范围加以界定。
  第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财产新旧程度,合理确定区内居民补偿项目的水毁损失价值。
  第八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计税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九条 农作物补偿包括粮食、蔬菜、油料和经济类作物的水毁损失。专业养殖主要补偿以养殖业为主业的家禽家畜以及水产养殖的水毁损失。经济林主要补偿果树类、苗圃等水毁损失。具体补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农作物。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平均产值的50-70%,并按类和实际生长期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1.粮食类作物主要包括:水稻、玉米、高梁、小麦、豆类、薯类等。
  2.蔬菜类作物主要包括:各种蔬菜、瓜果等。
  3、油料类作物主要包括:花生、芝麻、油菜等。
  4、经济类作物主要包括:烟叶、甘蔗、麻类、药材、棉花、花卉等。
  (二)专业养殖。主要补偿以养殖业为主业的水毁损失,主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的专业养殖,水面精养、普养鱼类及其他水产养殖等。补偿标准按前三年同期平均产值的40-50%,并按实际生长期实行定值补偿。
  1.家禽家畜的专业养殖:依据省级统计部门规定的规模养殖标准,结合专业养殖户蓄滞洪时存栏数量确定,家庭散养畜禽不予补偿。
  2.水面精养、普养鱼类和其他水产养殖:必须具备一定养殖规模,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方可给予补偿。一是水面有效承包合同;二是以前年度纳税凭证;三是县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水面养殖使用证》。
  (三)经济林主要补偿果树类、苗圃等经济林木的水毁损失。补偿标准按前三年同期年平均产值的40-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非居住附属房屋不属于补偿范围。居民住房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受转移时间等限制没有转移到安全区域而造成的水毁损失。
  (一)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
  (二)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三)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其中: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已下达分洪运用命令,但未实施分洪,因此而造成的农业生产等方面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的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级水利主管部门。由省级水利主管部门核查汇总后,上报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所在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每年的汛期预报对上报的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有关市县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并按照《暂行办法》和本规定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具体方案,遂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核实蓄滞洪区内居民水毁损失情况,并提出补偿意见。
  第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意见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所提出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连同流域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
  财政部和水利部对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定后,提出补偿意见。由财政部拟定补偿资金总额,上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省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根据蓄滞洪区在流域防洪调度中所承担的防洪任务的重要程度、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状况以及区内居民恢复生产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核定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中央财政一般分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应补偿资金总额的40-70%。
  第四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批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后,中央财政将负担的补偿资金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将其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市级或者县级财政,并抄报财政部、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居民财产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专项解决。
  第二十五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尽快制定出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补偿金额张榜公布3-5日,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不得滞留补偿资金,不得把补偿资金划拨到乡(镇)、村。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的发放手续,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
  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及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级财政、水利等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审计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及时追加资金,并对有关单位予以警告、罚款:
  (一)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三)在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收取各种手续费和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的;
  (四)截留、挤占财政补偿资金的;
  (五)骗取、挪用、侵吞财政补偿资金的。
  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会同本级水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财政部(2001)13号通知

8.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内容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刚刚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接下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将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估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



扩展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石,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7】36号),统一规范了参保缴费和提前退休等政策。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予以贯彻落实。
参考资料: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网-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吉政发〔2017〕36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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