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津贴新规定是什么

2024-05-18 10:02

1. 南京生育津贴新规定是什么

南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参保不满12个月的,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本市上年度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
(二)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流(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及产后恢复基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妊娠后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个月之后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3个月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参保不满12个月的,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本市上年度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
(二)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流(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及产后恢复基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妊娠后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个月之后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3个月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南京生育津贴新规定是什么

2. 南京生育津贴现在怎么算?

生育津贴怎么算?

3. 南京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法律分析:1、准备以上资料。
2、社保中心生育科待遇支付计算。
3、社保中心财务科审核。
4、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发放。
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南京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4. 南京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生育险的作用:首先,生育保险是维护女职工的权益的,减少了一部分女职工孕产期和流产期的困难,当女职工因为生育,不能正常工作的时候,使她们在生育的期间有经济收入和相应的医疗照顾,提供了孕妇的生活保障,有助于帮助女职工恢复状态和身体,尽快地回到工作岗位。其次,实行生育保险对妇女的生育价值是一种认可,女性生宝宝是这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女性们为了家庭传宗接代,同时也为了社会的劳动力做出贡献,应该得到社会的保护,所以大多数国家都会为女性提供相应的保护。还有一点,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体力消耗比较大,需要合理的休息,所以不适合在工作岗位从事太繁忙的工作。还要补充许多营养,所以生育保险不仅给女性提供了基本工资,还能让女性的生活水平保持,与此同时,还为女性提供了医疗服务,如产检等。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是什么: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一年以上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5. 南京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南京生育津贴位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有关资料市医保中心办理领取。参保女职工参加南京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具体如下:1、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一次性营养补助,按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3、生育一孩二孩非多胞胎的,在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分娩的,其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发放给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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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法律分析: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3.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可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 南京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一、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1、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连续缴纳满10个月生育保险;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二、南京生育津贴领怎么算顺产:128天难产、剖宫产:143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98天男职工护理假:15天生育津贴月计发基数为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日计发基数按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计算。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天数;单位为你缴交的社保基数为3000元/月。顺产生育津贴=3000÷30×128=1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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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南京生育津贴发放到哪里?

法律分析: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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