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投资环境

2024-05-04 04:25

1.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投资环境

地理优势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位浦东新区前沿,处于黄金水道和黄金岸线的交汇点,面对良好的深水岸线,背依富饶的长江三角洲腹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地理位于上海高桥镇旁,仅隔一条马路(杨高路)。高桥镇则高桥建制于宋代,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经济百强镇”,国家卫生镇以及上海的长寿之乡。镇内有三星到五星级宾馆近10家(包括假日皇冠酒店,正地豪生酒店等多家顶级酒店),酒吧一条街,以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等综合医院,并拥有上海示范幼儿园若干,市重点小学,及两所上海区重点初中及高中等设施。外高桥保税区交通极为便利,过了杨高路就是设施完善的高桥镇;从外高桥到五角场经济圈仅15分钟车程;到复旦,同济,第二军医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电力大学,上海海洋大学等高校本部仅需10~20分钟;沿着张杨北路开车15公里可直接进入陆家嘴金融区;而到外滩的车程也不到25分钟。自然地理条件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海拔4-5米,平均潮位3.25米,深埋320米土体,主要是第四纪黏土与砂性土交互沉积的地层,属非地震多发地带。该地区属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全年季候温和湿润,夏季多东南风,冬季吹西北风,年平均气温16℃左右,一月最低,为-3℃,七、八月最高,约28℃。雨日140天,主要集中在5-8月,年降雨量1500毫米,无霜期约280天。港口外高桥港区连接长江深水岸线与外高桥保税区,西距吴凇港口约7公里,东距长江出海口约85公里。已建成一期(顺岸式码头岸线900米,吞吐能力为120万TEU,3个集装箱泊位。)、二期工程(顺岸式码头岸线899米,吞吐能力为80万TEU,2个三、四代集装箱泊位和1个第一代集装箱泊位。),拟建三期(顺岸式码头岸线680米,2个三、四代集装箱泊位。)、四期工程(总工程岸线总长4.6公里,一期拟开发1250米岸线,年通过能力100万TEU,拟建4个三、四代顺岸式集装箱泊位。)。外高港区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组成部分,已成为外高桥保税区国际贸易、保税仓储、物流分拨的重要枢纽。运河贴近保税区东边的外环运河,连通长江和黄浦江,河宽44.5米,具有300吨级的驳船能力,是保税区货运经内河运输的主要通道。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距保税区约36公里,汽车从保税区至国际机场只需40分钟;浦东国际机场位于保税区东南面,车程20分钟即可到达。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投资环境

2.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介绍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9月正式启动,是全国第一个,也是全国15个保税区中经济总量最大的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批准时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濒临长江入海口,地处黄金水道和黄金岸线的交汇点,紧靠外高桥深水港区,是全国首个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上海国际航运、贸易中心的重要载体。2010年,外高桥保税区在英国伦敦《金融时报》全球自由贸易区按八大要素综合评比中获得第一名。2014年10月6日,正式开通微信公众平台:“上海自贸区销售中心”,这标志着上海市政府倡导的“互联网+”的思路正式拉开序幕。

3.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置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外高桥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保税区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税区内有关环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为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管理机构。第七条 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煤气及通信设施等的供应工作。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第八条 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全部外销。第九条 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超期不出运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但须事先经海关批准。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禁止举办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及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帐册。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的会计帐册,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可在上海市范围内公开招聘职工;经保税区主管机构认可后,也可到市外招聘。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定。第四章 外贸管理第十五条 允许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的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及产品出口。第十六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允许其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或外国对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一般不应在保税区内生产出口。凡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国外进入保税区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如运入非保税区使用,则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和交验进口许可证。凡涉及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配额、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第五章 金融管理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国内银行和外(合)资金融机构,允许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区内外币、外汇业务。
  保税区的货币管理办法,将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并颁布。第十九条 允许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起五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外汇现汇帐户。第六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条 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中所列各项税收待遇外,还享受本章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凡投资经营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经逐个核定后,可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