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24-05-17 09:17

1. 如何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应当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样。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关于公司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公司的强制与自治关系中的强制方面,也践行了公司法中国家干预的理念。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则章程无效。而章程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本条规定的前七项都属于必要记载事项。
  二、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不列举,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类事项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效力与相对必要事项相同。本条规定的第八项是属于任意性记载事项。【延伸阅读】公司法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设立

如何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 谁给个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停车场智能管理设备的技术开发,读卡设备、门禁机、考勤机、收费机、道闸、通道管理设备、机电产品及监控系统软硬件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方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本的20%;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各自所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  月  日

3.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分配流程是这样的:
1、扣除费用
2、交税
3、提取10%法定公积金。这个公积金的作用是固定的: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4、提取任意公积金。这个提取比例是股东会确认的。作用也很广阔,包括法定公积金的作用,同时可以用于员工福利等等。当然也可以不提。
5、剩余的钱就是股东按约定比例分配了。


股东股利没有固定的占利润比例的说法。完税,扣除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后的钱,有多少分多少。

工资的设定是看你自己的,这个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出资人不是总经理,出资人可以担任总经理。总经理与公司是聘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约束,所以工资可以是0。

如果不记账,那么你这个开销肯定就是你自己讨腰包了。用公司的钱办事,肯定是要记账的。而且开销一般都会计入账户,因为可以影响利润,少缴税。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地所、经营的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特征是什么
(一)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二)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三)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四)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
(一)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三)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5.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公司章程吗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流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八)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九)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三)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十四)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十五)拿公司执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十六)带执照副本、代码副本和公章办理国、地税证。
(十七)开设银行基本户。
二、一人有限公司特征
(一)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公司章程吗

6. 一人公司章程怎么弄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一人公司的相关概念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也可视为一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合资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是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存在价值
就经济角度观察,一人公司确实有其存在价值,其理由如下:
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2、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3、大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立一人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
4、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
5、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进入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领域的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或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什么样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中需包含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公司机构职权、公司机构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什么样的?

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跟章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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