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共有多少?

2024-05-10 13:21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共有多少?

 1)通用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各行业共同行业务如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等业务的处理。
  2)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则。
  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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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共有多少?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共有多少

审计准则,共48个,具体是: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
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3.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2006-03-09)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006-03-09)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

4.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适用于什么审计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适用于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审计准则包括注册会计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审计主体。
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
(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

扩展资料: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确定重要性,并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评价对重要性的判断是否仍然合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进行评估,以有助于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这种反向关系。
在确定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将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方法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如有可能,通过扩大控制测试范围或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降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二)通过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降低检查风险。
在评价审计程序结果时,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可能与计划审计工作时评估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确定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并考虑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5.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包括哪几个部分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包括哪几个部分的内容

6. 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区别

一、关于制定依据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又称外勤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按照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2)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3)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现代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
(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通过上述报告准则的比较可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则更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   

六、关于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的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没有审计报告处理准则这一章,主要因为;国家审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履行的是行政监督的职责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并非一次审计工作的结束审计机关还应当审定审计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文、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4)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而且,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送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需自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可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审计报告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审计作为一种中介服务履行的是社会监督的职责,注册会计师提出审计报告;就可作为一项审计业务的终结因此,《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也就不存在审计报告处理准则的问题 。

7. 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区别

  审计准则,包括注册会计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审计主体。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可分为执行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两大类,而鉴证业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审计、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阅等其他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这些业务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准则,审计准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存在交叉关系,但它们互相不能包含对方。

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区别

8.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包括哪几个部分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准则配套指南和讲解材料。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每科考试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 》中明确。
考试大纲: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时间: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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