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的问题

2024-05-13 21:57

1. 股东诉讼的问题

公司法152条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这个原因是公司遭受了损失,而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不提起诉讼保护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被告有可能是公司以外的其他公个人以及社会团体。这个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法153条规定的是股东的个人诉讼,这个诉讼的原因是公司的董事、高管违法违规伤害到股东的个人利益,这个时候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就是相应的董事、高管。简单的理解,你可以理解这个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侵权关系。上面那个是单位与别人的侵权关系。

股东诉讼的问题

2. 股东诉讼制度产生的沿革

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将多个利益主体有机的统一起来的组织形式。在早期各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而且董事会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公司主要由股东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诉讼制度在当时既无设立之可能,亦无设立之必要。
由于资本的本质属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投资者就必然将资本投向利润最大的领域,投资呈现出日趋多元化的状态。但是,由于投资者自身的知识、能力、精力等不能完全适应和驾驭多层面的、各种各样的投资领域,股东不能也不可能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事必躬亲地详细经营和管理,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投资者的资金和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这样就逐步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不断削弱。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还会带来一些风险:首先,作为董事、监事等高管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而对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其次,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取向、经营战略等方面的不同,也可能存在股东之间相互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事由和情况。
为平衡公司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股东权利,使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制衡,公司法在公司的诉讼制度方面赋予了股东诉权。股东诉权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三权进行制约,使得公司中各主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约束和平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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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东会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以下人员担任:
1、董事长;
2、执行董事;
3、经理。
并没有规定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
简单说,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这时,法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3. 股东诉讼

法律分析: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诉讼

4. 什么是股东诉讼

法律分析:股东诉讼是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起诉。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股东诉讼的简介

中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受制定时社会经济、政治等客观条件和时代背景所影响,毫无疑问,这部法律在立法上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其中,对公司股东及公司自身如何通过诉讼程序来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多,导致现有若干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面临一种“瓶颈状态”,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状态越发成为制约市场经济自我完善的一个原因。笔者试从以下两个进路对股东诉讼这一市场与公司的“伴生物”作一分析。

股东诉讼的简介

6. 历史股东是股东吗?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历史股东即退出公司,与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不再是公司股东,但若经过工商登记的历史股东,如果在退出公司后,未变更工商登记,公司对外,依然认定历史股东为该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股份和股权有什么区别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份与股权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不一样。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股票表彰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一般而言,公司是资合而成的经济组织,其股东的个性无关紧要,因而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1、股份是股份公司一定量的资本额的代表。2、股份是股东的出资份额及其股东权的体现。3、股份是计算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不能再继续分割。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把公司资本分给为股份,所发行的股份就是资本总额。
二、公司股份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
1、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对内部股东的股权转让和对外股权转让,股东内部转让只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依法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即可;股东股份对外转让的,需要经过原股东同意,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3、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转让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转让,然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不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 股东诉讼制度详解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它是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及预防经营权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手段。
(一)股东进行代表诉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先诉请求在代表诉讼中,一般来说,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即要求公司就所诉称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公司自己没有提起诉讼而又没有正当理由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本来属于公司的诉讼,这就是所谓的先诉请求,也叫“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根据《公司法》152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而言: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
(3)他人(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请求董监会,然后自己告,他人为被告,公司或股东为原告。
总结:1、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2、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3、被拒三十急,原告是自己。
二、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董-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
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注意:
①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
②撤销之诉要担保,无效之诉不担保;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比较如下:
1、行使的原因不同: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自身利益受到公司侵害而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则是由于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或第三人侵害且在公司怠于救济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2、股东资格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需要满足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条件,而股东直接诉讼只要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提起。
3、诉讼效果的承担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直接诉讼的诉讼效果由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承担。

股东诉讼制度详解

8. 股东起诉股东的情形

股东起诉股东的情形如下: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方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诉讼,也应属于股东告股东的诉讼。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要把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义务有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义务有出资义务和权利不得滥用义务。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出资非货币性财产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滥用权利的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别的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公司债务和股东未缴出资的规定是怎样
公司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未缴出资主要有以下规定:
1、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