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24-05-05 11:15

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第七条 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示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

2010年年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实施“1+6”系列新政策,“1”是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中央单位股权激励审批方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中关村体制机制创新和先行先试力度。中关村创新平台已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运行,下设8个具体办事机构,19个国家部委相关司局参与平台工作,31个北京市相关部门派驻人员到平台办公,重点围绕示范区和人才特区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共同推进先行先试政策,联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初步形成了集中办公、主动受理、联合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机制。依托中关村创新平台,北京市与科技部等6部委分别建立了部市会商机制,与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开展发展现代服务业试点,与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和海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促进军民融合创新发展。依托中关村创新平台,加快协调推动6项先行先试政策,中央部委共牵头出台了支持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文件12项,北京市出台了20余项配套实施文件。有效激发了科研单位、企业和科技人员研发创新的积极性,政策引导带动效应初步显现。如今,示范区实施股权激励单位近500家;500余家企业享受了税收试点政策,910家企业的4868个项目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1235个重大项目纳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1364家企业递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282家。六项新政具体如下:关于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财政部印发了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的两个试点文件,明确了一次性处置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中央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处置和对外投资形成股权初次处置的收益,扣除奖励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北京市也制订了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的试点政策和工作程序。关于股权激励试点。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已分别制定了本系统股权激励试点方案审批实施细则,并开始实施审批。关于税收政策试点。针对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三项试点政策,市财政和国、地税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实施细则,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办理。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开展公开招标试点。支持创新领军人才或团队自主使用科研经费,对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评价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的试点。市有关部门起草了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试点的实施细则,已得到科技部、财政部的支持。关于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立了北京市推动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挂牌及通过备案企业总数已达到119家。如今,在证监会的领导下,正在开展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总结,并将尽快提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方案上报国务院。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中关村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支持拥有技术秘密和注册不足一年的企业申报,完善了对企业的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等指标的市场评价,北京市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等配套文件。

3.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章以下各条相应规定追究责任。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其行政行为无效,并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受到侵害的;(二)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未能享有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职责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危害公共利益或者经济秩序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作行政处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他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损害他人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按时或者不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六)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权益的。第七十六条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给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议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第七章

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已经聚集了以联想、百度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近2万家,形成了以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新一代移动通信、卫星应用、生物和健康、节能环保以及轨道交通等六大优势产业集群以及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装备与通用航空、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四大潜力产业集群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高端发展的现代服务业,构建了“一区多园”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成为首都跨行政区的高端产业功能区。中关村当下“一区多园”的空间格局包括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等十六个园区。“十二五”期间,中关村将继续完善“一区多园”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重点建设“两城两带”,即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和由海淀北部、昌平南部和顺义部分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技术产业带,以及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和通州、房山的部分地区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促进高端产业集群发展。 中关村示范区经济发展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2012年中关村示范区实现总收入2.5万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值超过3600亿元,占北京市GDP比重达到20%,比上年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企业实缴税费达到15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60%;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56万人,比上年增加18万人;企业利润总额1730亿元,同比增长13%;实现出口230亿美元,约占全市出口总额近四成;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超过900亿元,同比增长25%。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关村的发展建设,国务院先后5次做出重要决定。1988年5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它就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前身。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1999年6月,国务院批复要求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这是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2005年8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8条决定。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载体,掀开了中关村发展新的篇章。《批复》指出,要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又批复同意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中关村示范区今后十年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北京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由原来的一区十园增加为一区十六园,包括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等园区,示范区面积由原来的233平方千米,增加到488平方千米。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把北京中关村逐步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秉承面向世界、辐射全国、创新示范、引领未来的宗旨,坚持“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产业策源地”的战略定位,服务于首都世界城市的建设,力争用10年时间,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到2015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要突破,成功探索出一系列具有全国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体制机制及支持政策,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大幅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5%,发明专利年授权量比2008年翻一番,不断创造重大科技成果,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强化,基本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创造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中关村人才特区基本建成。建立并完善人才“选得准、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机制和环境,集聚5万名左右高端人才,将中关村建设成为我国人才发展的战略高地。  ——创新创业高度活跃。不断产生适应科技经济发展需求的创新创业新模式;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科技金融繁荣活跃,吸纳的全球创业投资规模进入亚太地区前列,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创业投资中心之一;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良好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产业国际竞争力居世界前列。产业规模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掌握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标准,形成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过500亿元的大型企业,涌现出一大批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创新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广泛吸纳国际创新资源;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更加活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交流合作平台。到2020年,示范区创新环境更加完善,创新活力显著增强,创新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总收入达到10万亿元,在软件及信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中形成2-3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培育出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形成若干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5.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第五章

政府行为规范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维护中关村科技园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第六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有关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本市制定的有关中关村科技园区事项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生效前公布或者发布,并及时在公报、政报、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予以刊载。第六十二条本市实行中关村科技园区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有关中关村科技园区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市场主体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本市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有关中关村科技园区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发证、收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事项的,制定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第六十三条实施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应当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各项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市人民政府对不利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由本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信誉免检。第六十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手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予以公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缴纳。第六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所使用的场所进行拆迁的,应当提前告知,并给予相应补偿。第六十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机构投诉。中关村技园区管理机构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移送机关。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第五章

6.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第二章

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核准登记;需要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第十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符合园区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经依法认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一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政府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科研选题与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鼓励相关企业为在校生提供科研、实习条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十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完成后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以依法约定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第十五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离岗或者兼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凡离岗创业的,经所在单位与本人以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保留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并可以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生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保留学籍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者科研机构与学生以合同约定。第十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境内外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业务。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依法设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通过行业组织实行自律,并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本条例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第十九条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同业协会和商会。同业协会和商会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依照章程维护会员的权益,对会员进行服务、指导和管理,促进会员与政府的沟通。同业协会和商会的行为不得排斥、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第二十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串通定价、划分市场、限制产量以及其他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或者设施垄断地位,排斥或者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和正当的商业竞争。第二十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未经依法约定,不得限制交易对方的再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7.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第一节 风险投资第二十四条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风险投资业务。鼓励境内外民间资本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第二十五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六条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第二十七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第二节 资金支持第二十八条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创业资金,采用配套资金拨款、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创业活动。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者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规模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展。第三十条鼓励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中村科技园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第三节 人才引进第三十一条鼓励境内外专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长期或者短期从事技术创新、讲学、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合作活动。相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生活的便利条件。第三十二条引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需要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者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第三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原所在学校、科研机构不得收取培养费以及其他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进的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任何部门或者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或者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学校开展双语教学。第三十五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已加入外国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华不能按期离境的,可以申请签证延期。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第三十六条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并按照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第三十七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应当连续计算。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第三十八条留学人员受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九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四十条中关村科技园区保护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经营者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二)利用网络公开发布或者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三)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禁止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生产、复制、销售盗版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禁止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盗版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第四十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对与本企业或者原所在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第四十三条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3年。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后,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自行失效。第四十四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第四十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的兼职人员或者离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五节 规划和环境建设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需要和各园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第四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社会治安和垃圾、污水、噪声以及其他危害环境的因素进行治理。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污染环境以及其他有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机构。第四十八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应当服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统一规划。政府对其垄断的土地资源向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实施。第四十九条鼓励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总体规划,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施。第五十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科技创新和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有线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网的融合,建设高速、宽带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商务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宽带接入系统;新建商用、办公建筑应当满足高速数据传输和信息服务便捷、安全的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建立和推行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化指标体系,维护信息安全。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鼓励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人才、技术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促进人才、技术、资本以及其他生产要有序流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技术交易所和企业产权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制。实行会员制的技术交易所和企业产权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履行职责。第五十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信用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信用服务。  第五十三条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方法,应当适合中关村科技园区特点,符合国际惯例。第五十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开放实验室的单位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第三章

8.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第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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