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024-05-03 23:22

1.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出的职责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将市卫生局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增加的职责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职责。2、增加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职责。3、增加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的职责。(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2、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作的职责。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信息、信访和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计生、退休人员服务、党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2、综合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法制宣传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起草重要政策性文件;编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计划工作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信息规划、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3、市场管理和就业促进科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管理人力资源中介组织,负责人力中介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人才流动和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企事业有关人员调配的管理和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国(境)外人员来清就业的有关管理工作。4、军转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和移交工作;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维稳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5、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依法调解和仲裁各类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劳动、人事关系;指导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6、教育管理科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并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加强技工学校管理,指导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和管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初次认定和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重新确认工作,负责管理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工作。8、农民工工作科贯彻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9、劳动关系科依法开展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作,完善劳动关系;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和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10、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地区性津贴、补贴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费、遗属困难补助费的审批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11、养老和失业保险科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12、医疗保险科(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定点机构;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承担市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协调县级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13、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工伤保险基本政策的实施,负责市本级工伤认定和县级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劳动能力初次、二次鉴定工作。14、农村社会保险科贯彻上级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制订本市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15、财务和基金监督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16、公务员管理科贯彻执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办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含职位设置、审批等)、调任和公务员日常登记核定等工作;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转任和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核定等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17、劳动监察科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信访、业务咨询工作。

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4.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依法为应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检查监督应参保单位参加的参保、缴费情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以及参保档案的归建管理工作。(三)依法审核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四)承担全市及市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参与有关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直和中央、省驻清单位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经办全市及市直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五)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管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六)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七)承担全市有关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管理工作。(八)承担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拟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的具体方案建议。(九) 承担和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十) 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定有关业务规程。(十一) 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十二)开展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十三)承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十四)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三)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促进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四)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及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工作。(五)拟订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和方案,负责做好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六)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培训。(七)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公务员考核、奖惩、申诉控告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任免事项。(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落实;负责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手续的办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九)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十)贯彻执行国家、省、贵阳市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评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负责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工作。(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四)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五)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工作。(十六)负责来我市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十七)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十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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