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怎么处理

2024-05-18 04:20

1. 需要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公证是外交认证的前提,即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时,才有外交认证的必要;但并非所有的涉外公证书都必须经过外交认证,需以使用国要求认证为前提,如果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则无须外交认证。此外,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因此,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为了使该公证书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办认证手续,即将公证文书送交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然后再转交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公证文书使用国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则可送第三国认证。

需要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怎么处理

2. 驻国外大使馆出具的公证书需要认证吗?

你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需要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国外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前必须办妥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之后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与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我公证处不宜办理此类以确认其真实性为目的的公证。如对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的真实性有疑义,应通过其它途径核查。
对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而无中译文的外国公证书,公证处可以办理其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公证。但应当明确此类译文公证不具有证明外国公证书真实性及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效力。对外国公证书的翻译应当符合对涉外公证书的翻译要求。
随着国人海外工作生活学习等日益增多,与其相关的海外文书拿到中国使用的情形也越发增多,那么如何办理文书公证认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还是认证,这些问题常常困扰。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是否加入外国籍,还是说在国外生活,还一直持有中国护照。
在国外,公证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对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文书进行直接证明。领事认证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对国外外交部或其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书进行证明。经公证或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效力相同,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在国外中国公民可以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也可以通过领事认证的方式办理文书,通常有两种选择:
(1)直接按照领区划分,到驻国外大使馆或相关的总领事馆申请公证;
(2)在国外当地公证员处办理公证,然后在马外交部申请认证,【摘要】
驻国外大使馆出具的公证书需要认证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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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需要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国外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前必须办妥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之后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与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我公证处不宜办理此类以确认其真实性为目的的公证。如对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的真实性有疑义,应通过其它途径核查。
对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而无中译文的外国公证书,公证处可以办理其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公证。但应当明确此类译文公证不具有证明外国公证书真实性及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效力。对外国公证书的翻译应当符合对涉外公证书的翻译要求。
随着国人海外工作生活学习等日益增多,与其相关的海外文书拿到中国使用的情形也越发增多,那么如何办理文书公证认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还是认证,这些问题常常困扰。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是否加入外国籍,还是说在国外生活,还一直持有中国护照。
在国外,公证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对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文书进行直接证明。领事认证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对国外外交部或其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书进行证明。经公证或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效力相同,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在国外中国公民可以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也可以通过领事认证的方式办理文书,通常有两种选择:
(1)直接按照领区划分,到驻国外大使馆或相关的总领事馆申请公证;
(2)在国外当地公证员处办理公证,然后在马外交部申请认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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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国内有办的吗

在国内打涉外诉讼时,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要经过中国驻外领事馆认证才能被认可吗? 
根据民法通则和证据规则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构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门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才能在国内法院立案受理。 
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就是它的注册证书,相当于国内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对于外国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

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国内有办的吗

4. 中国的公证与外国的公证有什么区别?

国内公证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只限于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	公证书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3、	在适用法律上,只适用我国法律。
涉外公证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多数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是准备出国的公民;2、	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经考试合格的涉外公证员负责办理;3、	涉外公证书要根据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4、	公证书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5、	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不能违反使用国法律;
公证的目的和作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服务作用。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
沟通作用。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证明作用。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时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

5. 有没有大神知道,来自国外的文件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国外的文件用于中国大陆,是要求办妥公证认证后才承认其法律效力,只办理公证是不能在国内使用的。国外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都是在文件出具国进行的,在国内是没有受理机构的。
国外文件公证认证流程:
1、先由该国当地的公证人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2、把公证好的文件送往该国外交部或者授权认证的机构进行认证
3、最后送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国外文件认证时间一般为7-15个工作日。美国,英国,加拿大的文件在国内使用是最为频繁的,认证时间最快可3个工作日完成。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有没有大神知道,来自国外的文件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6. 为什么要办理涉外公证认证

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文件可在国内被承认,是具备域外法律效力的。
大使馆认证是指一国外交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印章或该机关主管人员的签字属实。经过认证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为文件使用的有关局承认。大使馆认证主要包括民事认证和商业认证,民事认证,如出生、学历、收入证明等;商业认证,如产地证明、形式发票、提单、保险等。
大使馆认证的基本程序如下:
认证地点:文件出具国家
认证时间:一般为7-15个工作日
认证流程:
先有当地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其次把公证好的文件送往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最后送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 中国的公证与外国的公证有什么区别?

中国公证,是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内公证机构提出的申请,主要业务是办理在国内所使用的公证文书。它的特点如下:  
1、办证的人只能是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办理好的公证书在国外无效,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 
3、办理好的公证书不能在国外使用,只适用我国法律。
外国公证,是指当办理事项含有涉外因素时,办理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然后公证机构加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它的特点如下:
1、当事人并非中国公民,大多数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是准备出国的公民; 
2、要由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涉外公证员负责办理,由司法部批准,并且公证员考试合格: 
3、涉外公证书要附带相应的外文译文,以便满足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并同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4、公证书不能在中国使用,在中国也不具备法律效力,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  
5、涉外公证书要同时符合我国法律和使用国法律。
中国人在国外,办事时不能依照中国的程序,而是需要做一些公证事项,但是中国人出国后发现国外的公证体系和中国不一样,外国公证书的申请程序如下:
1、当事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驻外使领馆主要受理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外国人(含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合法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2、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国籍、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等; 
3、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三、公证当事人持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中国的公证与外国的公证有什么区别?

8. 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有没有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