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个人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2024-05-06 13:28

1. 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个人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你好,解析如下: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      
    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      
    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      
    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2、 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      
    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也须认真签订      
    好就业协议。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      
    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      
    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而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      
    一些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依据“就业协议书”中      
    “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的条款,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一般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      
    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      
    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      






    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      
    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      
    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      
    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      
    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      
    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          约责任等。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要合乎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      
    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      
    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      
    手续,以便及时制定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4)写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      
    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      
    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      
    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      






    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3、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      
    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 "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      
    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      
    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      
    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      
    益有所了解、善于进行自我保护。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尚不健全,在加以社会风气、人们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      
    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对毕业生就业求职正当权益予以      
    侵害。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对你有帮助!给个好评,谢谢你了!

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个人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2. 如何利用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你好,解析如下: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      
    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      
    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      
    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2、 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      
    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也须认真签订      
    好就业协议。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      
    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      
    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而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      
    一些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依据“就业协议书”中      
    “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的条款,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一般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      
    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      
    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      

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      
    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      
    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      
    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      
    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      
    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          约责任等。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要合乎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      
    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      
    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      
    手续,以便及时制定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4)写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      
    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      
    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      
    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      

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3、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      
    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 "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      
    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      
    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      
    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      
    益有所了解、善于进行自我保护。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尚不健全,在加以社会风气、人们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      
    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对毕业生就业求职正当权益予以      
    侵害。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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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用法律在求职过程中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文

要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明确其主要内容是关键。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深化,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由过去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变成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的状况。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年满18岁,他们不仅享有受教育者的权利,也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民事权利和利益。

(一)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发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有关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1、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为了保障受教育者不因经济困难、残疾、患有疾病等导致受教育机会不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也相应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九条规定:“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等。

2、在校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其他权利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八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第

十九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修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申请修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修学。修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三十七条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等。

(二)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满十八岁,享有作为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格权、民主权利、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高等学校要确保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维护管理得当,食堂饮食符合有关部门的卫生标准等,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名誉权方面,尤其要避免误以为他人散播的对某学生的虚构、捏造的评价内容是真实的而传播;在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隐私权方面,要防止窥探或传播他人私生活、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他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等。

2、民主权利

“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以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宗教信仰权与信仰自由、少数民族保持本民族风俗与习惯的权利等。”在高等学校中,大学生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团学组织学生干换届选举及其他民主选举中;大学生的批评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民主评议、发表意见等方面;大学生的申诉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学校生活中,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与习惯等民主权利也非常重要。

3、财产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在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学生不得赌博等。(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高功率电器,旨在防止火灾。再如,学生不得在公寓内高声播放音响、打篮球、踢足球等。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

另外,大学生所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在高等学校也比较容易受到侵犯。在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三者中,“监督权必须以知情权、民主参与权为基础,以畅通和有效的反馈渠道为保障。”为了保障大学生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监督权,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对保障大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做了有关规定。

对该如何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最优选择原则。

大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方法:

1.自卫

2.协商、和解

3.调解与仲裁

4.诉讼

5.陈述和申辩

6.申诉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最重要的便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思想上增强维权意识,并要在现实行动中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当代大学生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实践中的权益受损,二是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首先来看前者,大学生为了勤工俭学,纷纷到社会上参加社会实践。这种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但是由于大学生的社会阅历不深,很多是付出了劳动力却拿不到丝毫报酬,对此本人建议应当签订临时合同。虽然大学生勤工助学不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勤工助学者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打工可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临时用工协议,有效地保护大学生打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择业的毕业生而言,更应该提高警惕,防范求职陷阱。很多单位打着招聘的幌子,非法敛财、盗取信息、骗取劳动力等。因此,学生在谋职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冷静,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相关要求,并到招人单位进行内部了解。在签订协议书时务必要看清合同条款,并要索取劳动合同的样本或复印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和工商执法部门寻求援助以切实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大学生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大学生应尽量通过学校的勤工助学组织寻找打工机会。如果通过直接和企业达成劳动关系的途径打工的大学生,打工前一定要花些时间和精力弄清雇工单位的合法性和工作的具体内容,比如说,他们是否有工商,税务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场所,招工单位是否有招工权。要记清营业单位的详细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姓名,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在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另外,大学生如果通过社会上的一些职业介绍中心找工作的话,一定要擦亮眼睛。一些所谓劳务中心根本不具备职业介绍资格,几个人租间屋子弄部电话就开张,有的还专门利用大学生急于勤工助学的心理,特意打出“急聘,周六、日”的招牌,专门招揽那些没有社会经验的大学生。这类劳务中心毫无信誉可言,并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大学生如果通过社会上的一些职业介绍中心找工作的话,一定要看清职业介绍机构有无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有无职业资格证书。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大学生们一定要按照有关法规签订合同,没有合同,也要注意保留能证明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发生劳动关系的凭证。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雇用劳动方,有侵权、违约、强迫打工者从事违法行为时,应立即找专业人员比如律师去咨询,或向有关国家专门机构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自己的权益纠纷任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大学生一般都是利用平时空闲和假期打工,而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约束。在校生如在勤工助学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也不能定性为工伤,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最低工资标准来寻求自我保护。

如何用法律在求职过程中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文

4. 法学的求职方向有哪些,选择哪种求职方向好,希望可以

一般最好的就是公务员或者是律师   
除了以上的主要就业方向,社会其他领域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也是需要的。如企业中的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岗位对既有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有一定的需求。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会做会计师、审计师、证券业人员、环境评估、司法鉴定、职业中介、房地产咨询、法制宣传等工作。

5. 求职的时候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许多公司或个人欺骗新进职场的学生,他们迫切需要钱和信息来找工作,所以我们必须仔细区分他们。有必要确定中介机构是否有正式的营业执照,特别是要注意不要让工作条件变得荒谬和非常有吸引力;我们应该注意是否支付费用。如果我们还没有正式加入这项工作,我们应该付钱,所以我们应该小心。

许多非正式组织可以通过极端手段在招聘网站或招聘会上获得一席之地。如果一家公司邀请你去面试,尤其是当你在其他地方工作时,你必须首先检查政府网站上企业信息的真实性。求职时,你必须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相信“君子协定”;要看清楚合同中的条款,不要向对方承诺一切,并提出任何关于工资、职位、福利等的问题。及时。签字后,保留一份合同副本。如果没有,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这份合同不是一份“销售合同”,所以不要认为你签了之后就被束缚住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协商一致、提前30天通知、雇主过错等,双方均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罚款。一般来说,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如个人信息、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等。在输入作业时是必需的。有些单位会扣压相关文件,有些单位会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给考生带来相当大的麻烦和损失。

就业协议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信息真实性。它在主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都不同于劳动合同。在毕业季节,许多公司会要求求职者将雇佣协议邮寄给公司签字盖章。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考虑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影响毕业时间,协议在途中被破坏,以及双方中途反悔。我们尽最大努力带来雇佣协议并亲自签署合同。具体内容应协商并记录和保存。特别是,违约赔偿金必须清楚地写明是否存在、金额和履行条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求职的时候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6. 法律事务专业的求职意向怎么写?推荐一个,谢谢

求职意向就是你想从事的工作嘛,这个自己琢磨下就好了。
比如想去做教师的可以写:求职意向: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辅助工作
想去企业做法律工作的,求职意向:法务、法律事务等工作

7. 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8. 求职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的作用

随着高校扩招,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多,所以大学生的就业和创业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法律保障是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环境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对 大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起引导、指导和规范作用,在大学生就业和创业实践中存在优惠政策难以兑现、创业法律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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