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退休前社保身故怎么赔

2024-05-07 07:36

1. 广西南宁市退休前社保身故怎么赔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退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享有以下待遇:
1、按南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2、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发给8个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3、按南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按月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上述费用,丧葬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救济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广西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
桂政劳险字〔1995〕23号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困难补助费亲属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第一顺序领取。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领取。困难补助费同一顺序人员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9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供养人员范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被供养人员条件具备被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供养者死亡当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一)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四、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救济费期间,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救济费,期满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恢复发放救济费,停发期间的救济费不予补发。
五、享受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到境外或出国定居的,停发救济费。
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七、本通知下发前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原有规定而没有给予定期救济费的,现其直系亲属还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予以补办供养手续,救济费从核准之月起发放,之前不予以补发。
八、现仍在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救济费发放标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发。原领取救济费的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丧失供养条件的人员,从丧失供养条件之下月起终止救济费的发放。
九、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其离退休(退职)时所在单位(已关闭破产企业由新建企业或企业留守工作处或社区)填写《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供养人员本人居民户籍簿,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被供养人员的生存状况、领取救济费资格进行核查。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十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外,过去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原有的规定自行失效。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广西南宁市退休前社保身故怎么赔

2. 南宁市个人社保,退休后是否要交社会医疗保险才能领退休金

你好。不是社会医疗保险而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累计缴纳15年,到退休的时候,可以享受到退休金。医疗保险是:连续缴纳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标准,住院可以享受报销。退休的时候,累计缴纳医保,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可以享受退休后的终身医保。河北七海人力资源http://www.hbrl.cn/

3. 南宁市养老保险交百分之六十交了十九年今年到退休年龄了能拿多少退休金?

退休工资计算需要知道你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流入,继发月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等信息才能计算出来。

南宁市养老保险交百分之六十交了十九年今年到退休年龄了能拿多少退休金?

4. 广西南宁邕宁区退休人员怎么验证

广西南宁邕宁区的退休人员2017年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方式在原有的通过互联网自主认证、老来网手机APP以及到所属乡镇(社区)认证点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一种高效快捷的渠道,即通过关注“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下载南宁智慧社APP进行自主认证,该渠道无需建模即可认证,其快捷便利的操作程序,让高龄老人,尤其是行动不便和身在异地的退休老人无需再为认证的问题劳神费心、舟车劳顿。
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是为有效防范冒领和骗取养老金的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
广西南宁邕宁城区于5月和6月对离退休人员和遗属供养人员开展了2017年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资料来源:http://www.yongning.gov.cn/renbaoju/T0402/index.html

5. 还有4年退休原来在牡丹江市、现在调广西南宁有什么区别

原来在牡丹江市工作,还有4年退休时,调往广西南宁工作,可以暂时在南宁缴纳社会保险,到符合退休条件时,还可以转回到牡丹江市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对于年满50周岁的职工工作地、户籍地和社会保险缴纳地不在一起的情况,办理退休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9-12/29/content_1499072.htm

还有4年退休原来在牡丹江市、现在调广西南宁有什么区别

6. 南宁市退休职工市医保大病能报销多少?

  南宁市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保障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一个年度的报销起付线,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7000元,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设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37.2万元。全市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在自治区内治疗的,按同样的报销比例执行。如需转自治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结算方式 ,区外就医30日内办结看,大病保险如何结算?据悉,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已实现医院端即时结算服务,如属于大病保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如属于大病保险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如属于医疗救助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商业保险机构垫付,然后由商业保险机构按月与县(区)民政部门结算。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未实现医院端即时结算服务的,大病保险对象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及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主动向商业保险机构提出报销申请,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

7. 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开始买养老保险女性多少岁可以领退休金?

现在女性除公务员事业单位是50周岁可以领退休金,退休金必须最低交满15周年。

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开始买养老保险女性多少岁可以领退休金?

8. 南宁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退休流程 
第一步 准备材料,送档案。  
材料:档案、《南宁市职工退休申报表》一份(注明离职、开除、调出、调入等离开单位原因,在我中心开始托管时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退休公示证明》一份、《南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月报表》一式三份(原因:增)、养老手册(已贴好首次参保、退休当月的两张对帐单)、退休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复印件两份(含户主页、本人页)、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一寸免冠证件清晰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地点:一楼退休人员管理科101室审档案,102室2号桌审核录数据入电脑  
第二步 医保缴费年限认定  
材料:已审核的《南宁市职工退休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办理地点:三楼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处(26号工作台 )  
第三步 人员变更  材料:已审批的《南宁市职工退休申报表》  办理地点:一楼个体征缴部,办理在职转退休(如是在职员工在三楼专管员处办理)  
第四步 核定养老待遇,打出《南宁市职工退休审批及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材料:办好的《南宁市职工退休申报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工行存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南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月报表》一式三份(原因:增)  办理地点:一楼退休人员管理科102室,4号桌入机->1号桌打核定表->6号桌交《南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月报表》一式三份(原因:增)及一份身份证、工行存折复印件 第五步 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领取开至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介绍信  材料:《南宁市职工退休审批及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一寸免冠证件清晰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地点:一楼退休人员管理科1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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