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如何实现穿透式监管?

2024-05-10 01:02

1. 保险行业如何实现穿透式监管?

目前,保险行业整体上呈现高质量发展,但在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为切实加强股权监管,保监会去年以来就通过问询等形式对保险公司进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

今年1月,保监会连发两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力度加大。1月16日,保监会针对长安责任和利安人寿下发两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监会指出,长安责任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在2012年增资申请中,违规代持股份,以非自有资金出资;而利安人寿股东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增资申请中,违规代持股份。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说:“股权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监管在关联关系的认定、入股资金真实性问题、监管手段有限等诸多方面面临很多挑战以及现实问题。比如关联关系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公司法》中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是规则列明了以后,往往变成寻求钻政策空子的投资人的说明书。”

为了加强对资本的审查力度,《办法》明确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保险行业如何实现穿透式监管?

2. 我国保监会的监管模式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人民银行即中国的央行为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负责宏观金融政策法规、货币流通和货币的流通量;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对证券市场及相关参与者的监管;保监会主要负责对保险市场及其参与者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债对中国的外汇储备及外汇市场管理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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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其他资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第三十八条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三)限制商业性广告;(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八)接管;(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第四十条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一条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第四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三)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四)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五)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六)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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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

4. 中国保监会监管的重点

一、监管的职能及目标保险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依照法律、法规集中统一监管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的基本职能:一是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分为四个方面:1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2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3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竟争;4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上述职能,我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努力建设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要素完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监督保险企业规范经营、具有充足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二、监管的方式目前,由于我国内地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必须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式,即不仅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产品及费率等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可以说,中国内地保险监管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同多数国家一样,目前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立法途径。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这是一部集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法于一体的法律,是规范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也是中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是行政途径。行政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环节。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保险法》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规范、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三、当前监管的主要任务针对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考虑到保险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只能在其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中国保监会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确立了“以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突破口,完善内控,加强监管,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保险监管指导思想。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一)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一是大力整顿保险市场秩序。主要通过整顿非法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活动、坚决制止恶性竞争、清理保险中介市场等,力争使保险市场秩序在今年有一个明显好转。二是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督促保险公司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经营,堵塞管理漏洞。(二)健全保险政策和法律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对现行的保险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改、完善和补充。三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指导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完善监管报表格式和管理办法。四是制定《中国保险业中期发展规划》,明确保险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并制定相应的保险产业政策。(三)积极推进保险体制改革。一是加强中国保监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保险监管职能。同时,抓紧设立保监会派出机构,健全基层保险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量。二是进一步落实分业经营原则,适时成立政策性保险机构,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三是推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目前我国各省已有20多个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积极的筹备之中。(四)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市场。自1992年9月国家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试点以来,截至1998年底,共有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的9家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设立了12家营业机构。最近,中国保监会又批准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实践证明,对外开放中国保险市场的试点是成功的,效果是好的,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方针,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政策。金融业开放是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核心,开放保险业是金融业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总体需要,有利于改善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也是加快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发展中国保险市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保险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将准入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开放更多的试点城市。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保险监管的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将不断提高。经过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将会得到根本好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明显增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将加快。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体系必将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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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监会 通道类业务

投资驱动已成保险业逆市上扬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频频报喜的投资收益背后却暗藏信用违约、内控不严等风险。为此,保监会接连释放险资监管趋严的信号,并于近日要求各保险系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的同时,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在清理规范期间,保险资管公司将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通道类业务是指保险资管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的业务。也就是说,银行借用保险资管计划,将银行的同业存单变成协议存款,将收益较低的同业存单变成协议存款。“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险企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却可以收取一笔通道费,为此,银行存款业务占保险系资管通道业务的大头。”业内人士表示。数据也显示,截至2015年底,整个金融市场的通道业务合计规模应该在20万亿元以上,其中保险资管通道业务约1万亿元,其中90%以上是银行存款的通道业务。但由于内控不严等问题,前期银证合作通道业务时,存在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推诿风险管控责任的隐患。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避免出现因内控措施不严导致资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诈骗等风险事件,保监会开展此次清查工作,针对投资、信用、操作和道德四大风险领域,如逐笔核查相关业务合同,明确落实投资风险责任免除条款,即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担;评估相关业务涉及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风险,建立完善合规交易对手库,严格制定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对手选择流程等。事实上,早在2014年初,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便召集包括国寿资管、新华资管、安邦资管在内的8家资产管理公司,就资管公司业务领域所涉及的通道业务召开座谈会,对保险资产管理领域所涉及的通道业务的运作模式进行摸底。保监会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应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对存在风险的相关业务,保监会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对已经发生损失风险的,公司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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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通道类业务

6. 保监对中介的监管动态

你好,保监局行政监管主要包括:1.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订辖区内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3.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4.负责审查核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战略规划;6.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回答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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