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们在证券公司投了定投,结果中途意外身故,亲人还能拿回这笔钱吗?

2024-05-08 17:36

1. 假如我们在证券公司投了定投,结果中途意外身故,亲人还能拿回这笔钱吗?

当然可以,如果有账户和密码,可以直接操作,如果没有的话,就打出证明,找对应证券公司,申请冻结账户或者更改密码,就可以了

假如我们在证券公司投了定投,结果中途意外身故,亲人还能拿回这笔钱吗?

2. 如果交纳社保后没领完就去世了怎么处理?

如果不幸去世,社保卡里的钱就白交了吗?一定记住这项重要权益

3. 我给儿子买的保险后身故而保费又没交完那该怎么办

由小朋友的监护人继续交
或者附加“投保人保障”计划,
计划内容就是如果投保人身故或者无能力继续供款保单可以直接不用再交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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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儿子买的保险后身故而保费又没交完那该怎么办

4. 富豪给孩子设立的信托基金一般多少钱 千万

看富豪愿意投入多少,现在中信信托定制的信托计划是6000万起。有一些门槛低的也是1000万起。

5. 买了社保后,人死了怎么赔偿?

在缴纳社保后发生死亡是不予赔偿,但是缴纳的有养老保险的由养老保险的,会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因工死亡的,如果且缴纳的有工伤保险,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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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养老金交够15年,领了两个月养老金人突然去世,剩下的钱怎么办?

已经交的钱会被家属继承,还可以领到一笔抚恤金。如果养老金在两个月内突然去世,则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将无法交付,因此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的钱以及丧葬补贴。根据遗嘱继承或主要继承的原则进行继承。当然,如果只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那么个人账户中的钱应该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换句话说,家庭继承的钱只有这么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能因疾病或与工作有关的死亡而有资格获得葬补助金和养恤金,并且如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可能因疾病或工作而致残。完全无能力的人可以获得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恤基金支付。

实际上,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老板就会走,幸存者会变得更强壮。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死者的亲属可以在1-2个月内携带死者的遗体,火化证书和死者的身份证。死者的社会保障卡以及亲戚的证明,身份证明和会计簿记,请去社区安全部门举报丧葬费和养老金。收到报告后,社会保障局将首先执行养老金暂停程序,然后根据该程序进行审查和解决。所有付款程序都可以在10到15个工作日内处理。

养老金的年度增加,通常不涉及这一部分,而是在两个月内死亡,但每个人都需要知道。退休后,国家提高退休金水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价格和工资,在2018年提高5%。这笔钱的一部分也将支付到统一帐户中。

7. 假如我给儿子成立一个信托基金 但是他没领完就身故了 这笔钱怎么办?

你不找去,那笔钱就归了人家

假如我给儿子成立一个信托基金 但是他没领完就身故了 这笔钱怎么办?

8. 人死了欠贷款怎么办?

首先,银行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四十二条第七条,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借款人的爷爷去世二十多年才来追款,银行负有失职的责任,需要承担一定后果。
其次,需要了解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有无贷款抵押。如果亲属第三方具有知情权,则亲人去世后由亲属或第三方偿还;贷款时有注明贷款抵押的,银行有权收回抵押物品。
扩展资料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