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类收据可以直接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05-08 08:42

1. 哪几类收据可以直接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哪几类收据可以直接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企业取得哪些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 收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
1. 购买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符合规定的发票。
2. 从境内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其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3.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金融企业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发票。
(2)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符合规定的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4)在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使用单位向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方)支付的利息,应取得统借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免税发票。
4. 支付高铁等铁路运输费用,取得的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如高铁车票)等,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票据,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以出租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 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收取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的,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7. 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8. 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9. 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10.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
11.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2.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征缴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3.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取得接受股权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股权历史成本开具的捐赠票据。
14. 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5.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税前扣除凭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执行。
16. 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7. 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将相关合同、收款方签收单据、付款证明资料等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8. 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加计扣除。
19. 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本企业扣除,且可以不计算在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但必须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
20.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对外分摊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1.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对外分摊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2. 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23. 境内居民企业按所接受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的,该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2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收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哪些?

(一)发票
该类票据包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这类发票实务中已经很少了,比如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据),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支出,纳税人都尽量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该类凭证是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
(二)表
最常见的是《工资发放表》,由于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放,这类支出最好有收款人的签字或银行支付款项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明业务支出真实。很明显工资支出是不可能取得发票的。
(三)签收单
这类支出主要是支付境外的,考虑到境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发票,所以该类支出只能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这个可以参考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四)行程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行程单纳入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五)缴款书
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都是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凭据。
(六)收据、票据
主要是财政收据、捐赠票据,该类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由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单位使用,也属于合法票据。
(七)其他凭证
除上述凭证外,还有一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证,一般都仅仅是辅助作用,但是如果该业务支出的性质导致无法取得上述票据,则可以作为合法凭证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业务:
1.违约金支出、赔偿金支出
如果该违约金支出不属于对方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价外收入,导致该支出无法开具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则相关的支付凭证、证明该支出的赔偿协议、收据等可以作为合法凭证。与税务机关有争议时,可以提供证据说明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无法取得发票。
2.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该类支出纳税人取得了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这些文书仅仅证明了法律事实,比如法院判决对方以某房产抵债,该文书也就证明了对方的房产应该抵债给你,不能仅仅依据判决书作为该房产的入账依据,对方把房产抵债给你,应当给你开具不动产转移的发票。这个时候如果对方不给你开发票,就容易导致税企之间争议。
在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可这些判决书、裁定书属于合法凭证,允许作为
税前扣除的依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不认为其属于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讨论时,可以本文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作为辩论的依据。

5.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6-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有哪些?

6.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二)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7.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应当做如下理解:
  第一,凭证必须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使凭证能够证明支出确实存在,也不意味着能税前列支,例如企业为投资者支出个人旅游费用,即使取得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证明确实存在支出,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因为与收入无关;再例如企业以不合理高价从境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其支出也不能全额列支,因为支出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凭证应当具有合法性。一方面,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应当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第14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均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不能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凭证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即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不能在税前列支。
  第三,凭证应当具有有效性。如果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经济活动不符,则凭证无效。例如企业购买货物并在当年支付款项,收款方跨年向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以发票列支第二年的成本费用,则此项凭证是无效的,因为发票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交易相差了一个会计年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
  无论何种凭证,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能够证明企业发生了真实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即应承认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而不仅限于发票。
  企业需要注意:1.如果付款方没有取得发票,则付款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通讯记录等方式证明自己在交易中没有主管过错,即已经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的要求履行了索取发票的法定义务;2.用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与用于其他目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外延可能不同,不可混淆。例如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或扣减营业税营业额的凭证,分别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加以规范。鉴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对所有税种都有规范效力,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凭证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是所有涉税凭证的开具、接受和使用必须遵守的底线。

请参考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8.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应当做如下理解:
  第一,凭证必须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使凭证能够证明支出确实存在,也不意味着能税前列支,例如企业为投资者支出个人旅游费用,即使取得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证明确实存在支出,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因为与收入无关;再例如企业以不合理高价从境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其支出也不能全额列支,因为支出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凭证应当具有合法性。一方面,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应当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第14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均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不能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凭证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即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不能在税前列支。
  第三,凭证应当具有有效性。如果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经济活动不符,则凭证无效。例如企业购买货物并在当年支付款项,收款方跨年向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以发票列支第二年的成本费用,则此项凭证是无效的,因为发票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交易相差了一个会计年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
  无论何种凭证,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能够证明企业发生了真实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即应承认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而不仅限于发票。
  企业需要注意:1.如果付款方没有取得发票,则付款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通讯记录等方式证明自己在交易中没有主管过错,即已经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的要求履行了索取发票的法定义务;2.用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与用于其他目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外延可能不同,不可混淆。例如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或扣减营业税营业额的凭证,分别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加以规范。鉴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对所有税种都有规范效力,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凭证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是所有涉税凭证的开具、接受和使用必须遵守的底线。

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