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南京市社保基数调整

2024-05-09 15:53

1. 2021南京市社保基数调整

1.机关单位编内人员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包括: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警衔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包括: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区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2021南京市社保基数调整

2. 2021南京社保缴费基数公布

法律分析:“2021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暂按2020年下半年省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上限19335元/月、下限3368元/月执行,待省公布新的缴费基数政策后遵照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 南京2021社保基数调整

在2021年1月份的时候,社保费用是1427.60元,个人需要缴纳409.00元。在2021年7月份,由于南京社保基数调整,按照最低缴纳基数为3800元计算,社保费用是1427.60元,其中职工个人部分需缴纳409.00元。总结:7月起,如果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计算的话,南京单位缴费部分增加115.34元,个人缴费部分增加45.36元,总计增加160.7元!扩展资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南京2021社保基数调整

4. 2021年7月南京社保缴费基数

2021年7月南京社保缴费基数,2021年度(2021年7月至2021年6月)南京市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00元,相比去年度的16200元,增加了60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28元,维持去年标准。这也是南京近年来首次没有提高缴费下限标准。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考虑到为企业减负。社会保险基数的上下限标准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2元,下限为3368元。期间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2元,下限为3368元。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2元,相比上年减少了3093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368元,相比上年增加了243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度参加养老保险的月缴费最低标准为673.6元,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340元,同时每月缴纳10元大病医疗救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7元。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拓展资料】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5. 2022年南京社保基数是多少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江苏省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2年南京社保基数是多少

6. 2022年南京社保基数是多少?

法律分析: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江苏省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 南京社保基数2022

南京社保基数2022如下:1、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50%执行;2、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40%执行;4、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南京社保基数2022

8. 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2022

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2022: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2470元执行;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上一次缴费基数调整:1、此前,江苏省发布通知,自2021年起执行全省统一公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且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2、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