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2024-05-04 18:06

1.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 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第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2.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内蒙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全面实现“六统一”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政府于近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下一步,我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全面实现六个“统一”。一是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如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则可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二是统一缴费比例。全区范围内所有的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三是统一个人账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并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息计算利息。四是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五是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今后,我区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均由自治区政府制定,全区统一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也将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六是统一全区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盟市、旗县区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办理业务。《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内政发【2009】78号文件相比,我区全面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将有“四大”变化:一是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单基数”转为现在的“双基数”,即参保单位缴费由原来的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变为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缴费和待遇计发由原来的以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转变为以全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三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的范围,由原来的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提高到60%-300%;四是全区所有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和使用。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步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六统一”的全面实现,对于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都将起到重大作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由其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个体工商户经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二条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第十四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五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4.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中广网呼和浩特1月16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届时包头市将有80多万名城镇无业居民和农牧民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内,从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全覆盖。同时,75岁以上老人可免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高龄养老保险补贴。据了解,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包头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考虑到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缴费标准按缴费基数的50%-100%分为六个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政府负担1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与参保人缴费档次、缴费时间长短挂钩。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头市的这“两个办法”特别规定,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城镇居民、农牧民本人不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城镇居民月基础养老金304元、农牧民月基础养老金129元,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分别增加150元和75元高龄养老保险补贴。此外,其他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根据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档次高、缴费年限长,养老金就高。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包头市还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个人及其中的主体少数民族的个人缴费给予照顾。(白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的范围内由其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个体工商户经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二条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第十四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五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0修正)

6. 内蒙古城乡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内蒙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全面实现“六统一”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政府于近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下一步,我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全面实现六个“统一”。一是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如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则可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二是统一缴费比例。全区范围内所有的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三是统一个人账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并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息计算利息。四是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五是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今后,我区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均由自治区政府制定,全区统一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也将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六是统一全区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盟市、旗县区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办理业务。《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内政发【2009】78号文件相比,我区全面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将有“四大”变化:一是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单基数”转为现在的“双基数”,即参保单位缴费由原来的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变为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缴费和待遇计发由原来的以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转变为以全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三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的范围,由原来的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提高到60%-300%;四是全区所有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和使用。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步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六统一”的全面实现,对于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都将起到重大作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内蒙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和个人资助+上述金额产生的利息;计算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数相同)。假如你今年46岁,每年按1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1500元,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标准=[55元+0(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100+30)×15年+0(集体补助、社会及个人资助等)]+利息(本次测算是按银行最新利率3%的不变数计算的复滚利息)}÷139=72.39元。年养老金合计868.68元,不到2年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13030.20元(个人收益11530.20元)。若你每年按20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30000元,月养老金标准为326.62元,年养老金合计3919.44元,7年多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58791.60元(个人收益28791.6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内蒙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8.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2017内蒙古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一是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其中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680元的人员,可先调整到680元再进行调整。二是退休、退职人员按照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退职生活费的0.85%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三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加3元,调整不足45元的按45元进行调整。四是针对低收入退休人员、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进行了倾斜调整。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对于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680元/月的,在此次调整中先调整到680元后再进行其他项目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年度基础养老金调整到位liuxue86.com按照“十个全覆盖”工程规划的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年度调整提高的5元基础养老金已于4月底调整到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过连续三次调整,基础养老金累计增加了25元、达到275元。内蒙古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最近决定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此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据介绍,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今年上半年,内蒙古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整体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平均上调幅度为10%左右,每月人均增加206元,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2200元以上。据了解,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内蒙古自2005年以来已连续11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