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2010】75号文 谁有这个文件哦?很急

2024-05-09 20:29

1. 昆政办【2010】75号文 谁有这个文件哦?很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全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促使异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流失现象,促进全市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外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作为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条件。

三、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应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发票领购证等证件,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市本级。

四、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承诺函,才能参与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中标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用地许可等手续。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由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

六、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预征率及时足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于月份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项目业主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项目施工完成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也由项目业主单位先按预征率代征企业所得税,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税款。

七、外来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后,在竣工审计时应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进行竣工结算。

八、外来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后,应结清税款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九、本办法发布前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外来企业,应在2010年3月20日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十、税务部门要加强依法治税,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其他项目管理单位的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切实做好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昆政办【2010】75号文 谁有这个文件哦?很急

2.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文荣
2013年2月3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我市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
  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说明:已被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代替。
  2.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6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93号)代替。
  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80号
  说明:已被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代替。
  4.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说明: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有关规定不一致。
  5.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说明: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6.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代替。
  7.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11号
  说明:已被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昆明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公告第2号)代替。
  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内禁止经销和限制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46号
  说明:已被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代替。
  9.昆明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2003〕12号
  说明:与目前管理实际不符,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10.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3〕26号
  说明:已被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代替。
  11.关于禁止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在滇池水域航行和作业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6〕49号
  说明:已被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代替。
  12.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政发〔2012〕65号)代替。
  1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无车日”活动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说明: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符。现我市举行“无车日”活动前,均发布公告,明确具体的时间、区域、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1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森林防火戒严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8号
  说明:已过适用期。

3.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是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昆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具体负责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本《暂行办法》标准安排预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具体为: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差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差额拨付的同比例安排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由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第六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月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局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逾期不缴纳的单位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如数缴纳的单位,应向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半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保险金利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税费。第七条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均工资总额的28%计提;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4%缴纳。今后个人缴费率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位费率同时降低一个百分点,个人缴纳费率最终达到8%的缴纳标准(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离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如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及时填报《职工增减基本情况表》,报市社保局调整缴费金额。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合同制工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金转入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专户。第三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的管理第十条 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个人帐户和缴费手册由市社保局建立,本办法实施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和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情况记录在缴费手册中,作为工作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包括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财政或单位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纳的同等数额划转部分以及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三部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及单位缴纳划转之和最多不得超过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同期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的实际收益计息。个人帐户每年结算一次,由市社保局审核后,向工作人员公布个人帐户核对表。工作人员可持缴费手册向市社保局查询自己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发生调动、辞职、辞退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到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社保局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1、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时,可将个人帐户增加到本人缴费工资11%的标准再进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金额的转移,不足11%的部分从统筹积累基金中划转补足。
  2、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按11%的帐户标准转移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金额,其它有关问题按调入单位人员同等处理。
  3、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时,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封存,待重新就业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4. 昆明市政府

市长先生,我问一下,昆明允许摆地摊吗?为什么官渡区雨龙村不让摆,今天早上还砸了地摊。

5.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三十四条中的“《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二)将《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昆政发〔2001〕3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三)将《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第一条中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修改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二、对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九条修改为:“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滇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办理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审查事项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餐饮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不予年检。”
  (二)将《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50年以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树木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树木。”
  (三)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6. 昆明: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

4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包括加快商业商务用房去化、纾解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困难、鼓励多种方式回迁安置、优化营商服务、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及做好房地产市场舆情引导等八个方面共计25条意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昆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在该《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其中提到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房、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适度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持续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信贷需求。
对于拆迁群众,为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属地政府(管委会)可适时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政策,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拆迁群众、社区自愿的基础上,属地政府(管委会)积极引导,统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回迁安置需求与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实际,拓宽安置渠道和方式,按照等价值置换的原则,利用已建成的商业商务用房进行等价值安置,可适当给予面积奖补。具体面积奖补标准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
在土地出让方面,《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出让价款在2021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缴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60日缴纳。属于分期缴款的,各期缴款时间均可在原合同约定时间延期60日。延期缴款期间(60日内)不计违约金,不计利息。最后一日缴款日期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从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角度出发,鼓励信誉好、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转让方式取得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在取得土地转让审批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对项目投资强度进行容缺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转让审批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应持土地转让审批文件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开工手续,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工手续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承诺时限(6个月内)开工建设,投资强度达到25%,持属地政府(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按期开工建设的,土地转让审批文件自行失效。对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且不属于应收回情形的,可按前述规定办理。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土地转让审批及相应《不动产权证》办理情况。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提交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替代需缴纳的代建学校、道路等公共设施的保证金或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在土地出让时,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或者履行教育代建应承担的资金;未明确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后不得另行收取教育配套费。
昆明市政府表示,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宣传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此前的4月8日,昆明政府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全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研究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改造攻坚行动,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改造,积极争取省级部门政策资金支持,高标准启动一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力争年内烂尾楼存量项目全面化解。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提高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研究出台商业地产去库存和多功能利用支持政策,引导向社区养老、社区医疗、立体园区转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和企业运行监测,主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落实促进建筑业企业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加快引进建筑业总部企业,鼓励省外优质建筑企业落户昆明,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大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
降低实体经济用地成本。坚持区域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建盖标准厂房向工业投资企业租赁。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根据国家统计局4月15日最新发布的数据,今年3月,昆明位列二手房价格上涨前十的城市,昆明与上海、扬州均上涨0.4%,排在北京、海口、成都、无锡之后,连续两个月上涨。而在今年1月,昆明等13个城市新房及二手房价格环比出现三连跌。
就在1月,昆明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七个方面提出了28条具体措施,确保昆明市“十四五”规划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其中,对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创业方面,《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其来昆落户、就业,并给予租房补贴及加强住房政策支持等。
具体来说,给予租房补贴方面,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创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每人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租房补贴。

7.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关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第二章 工资支付制度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应当包括:(一)支付项目;(二)支付标准;(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计算基数;(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七)工资扣除事项;(八)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九条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付一次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其内容应当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六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第十七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一)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十九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仅可扣减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第二十四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支付办法,相应调整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的,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每次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扣除的原因、金额、时间等事项。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岗位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按变动后的岗位支付工资报酬。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该劳动者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财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对涉案财物可以依法暂扣。暂扣财物价值一般不得超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金额。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可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建设单位先予支付,支付的额度以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为限。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劳动者工资未足额发放前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六)影响工资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资金额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应当参照本单位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不得要求劳动者赔偿。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者可以申请先行给付。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内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名劳动者处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200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伪造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劳动者的举报不依法受理的;(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使用、损毁、变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暂扣财物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条例规定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以及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条例内容

8. 2022年昆明市单位用公益岗位谁发工资

正常是由开发单位支付工资。财政再就业资金给予不低于最低工资40%的岗位补贴。再现开发的都是政府机关单位,没有单位给工资,现全部同由再就业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额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