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村的村务公开

2024-05-08 05:59

1. 河北村的村务公开

该村到2011年底,该村已签定农业承包合同55份,农村土地承包面积177.11亩,其中土地流转面积0.00亩。是建立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其中,一事一议筹资额 0.00 元(人均 元),一事一议筹劳0个(劳均0个)。年末集体总收入0.00万元,有固定资产0.00万元,年末集体有收益0.00万元,农村财务管理实行自行管理,定期开展村务公开,是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主要以粘贴公告、黑板报、会议等方式公开。

河北村的村务公开

2. 河北村的村务公开

该村到2006年底,已签定农业承包合同106份,农村土地承包面积396亩。已建立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农村财务管理实行委托管理,定期开展村务公开,并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主要以粘贴公告、黑板报、会议等方式公开。

3. 河北村的村务公开

到2006年底,该村已签定农业承包合同92份,农村土地承包面积293亩,其中土地流转面积0亩。已建立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一事一议筹劳355个(劳均1.5个)。农村财务管理实行自行管理,定期开展村务公开,并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主要以黑板报方式公开。

河北村的村务公开

4. 河北村的村务公开

该村到2008年底,已签定农业承包合同210份,农村土地承包面积499.87亩。已是建立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其中,一事一议筹劳500个(劳均1个)。农村财务管理实行自行管理定期开展村务公开,主要以粘贴公告、黑板报、会议等方式公开,公开项目有民政扶持、财务收支等。

5. 河北省村级事务公开平台

规范公开内容,厘清登统程序。针对网上公开的特点,栾城区结合落实村级小微权力清单39条内容,制订了《村级“四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每项具体公开事项要素,编制形成了系统规范化的公开目录。在系统程序编制中,积极征集公开需求清单,围绕账号建立、信息填报、审核程序、留言反馈等内容提出了“栾城方案”,为平台软件设计提供基础支撑。
全面动员部署,严把标准质量。栾城区召开专题培训和动员会,自上而下全面铺开,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建立“村党组织书记、村监会主任初审,职能站所联审,包村干部核验,党员群众监督、区级管理员抽查”的五重审核程序,确保公开信息真实规范。组建“村级事务公开平台信息录入攻坚交流群”,随时随地解决录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优化整合信息,突出便民利民。着力优化数据表现形式,增加搜索功能,方便群众直接查询。通过增设微信小程序入口,着力打造“指尖上的公开”,让群众参与到村级监督和治理中来,推动村民“大事小情全知晓”,发挥群众村集体主人翁作用,让群众能监督、愿监督、乐监督。
强化“码”上公开,确保收到实效。推行村级事务网上公开,实行“一村一码”,村民只要扫描二维码,足不出户就能了解村内的大事小情况,解决传统村务公开存在覆盖盲区、纸质信息保质期不长、不便于群众查看等问题。同时,将39条权力清单悉数公示,确保“清单之外再无权力”。群众对公开信息查询后有异议的,可直接通过“群众留言”栏进行监督,构建线上“留言”、村镇内部流转、干部限时回应、进度跟踪督办的民情响应“微循环”,扩大了群众村级事务的参与度,受到了党员群众的一致好评

河北省村级事务公开平台

6.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负责本村农业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巩固发展集体经济,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二)办理本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它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增进村民之间、村际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六)教育和组织村民完成国家的粮棉油征购、计划生育等各项任务,积极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八)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移风易俗,树立新的道德风尚;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和群众的意愿,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选举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村民会议及时补选。在未补选前,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代理人选,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服务、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各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者外,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组成。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经济结构,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村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7. 邯郸市农村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将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及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公布于众,接受村民监督、评议。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与村务公开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综合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主管村务公开工作。民政、人事、监察、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配合。
    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日常监督工作由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第六条  村务公开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各专项基金,集资款,社会救济,代收代缴费用,产品物资,固定资产,以及招待费、差旅费、村级管理人员报酬等其他财务事项;
    (二)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农户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额和实际征收、上缴、使用情况;
    (三)宅基地的发放条件、标准、申请户名单、理由及原有宅基地情况,批准建房户名单、方位、面积及收费情况;
    (四)集体的土地、荒山、荒坡、滩涂、林果、企业、生产资料及其他经济项目的承包和经营管理情况,经营者应上缴款额、时间及兑现情况;
    (五)村集体兴办新的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立项、论证及实施情况;
    (六)全村用电总量、电费总额,国家规定电价和核定的对户电价及各户实际用电量和实交电费额;
    (七)计划生育年度人口计划,计划内生育名单和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胎名单,计划外生育名单及超生罚款征收、使用等情况;
    (八)上级下达的粮棉油定购总数,分到各户的任务数和实际上缴数;
    (九)村级主要管理人员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及实施情况;
    (十)村民普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制作清单、提出报告,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实施公开。第八条  村务公开实行定期公开和适时公开相结合。
    (一)电价电费一般应于每月15日前公布上月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逐笔逐项公开一次,应于本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公布;
    (三)各业经营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计划生育、村级主要管理人员任期目标责任,每半年公开一次,上半年情况应于7月30日前公布,下半年情况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公布;
    (四)粮棉油定购每年在夏秋两季收购结束后15日内各公布一次;
    (五)新上经济项目、村公益事业建设、宅基地分配和村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公开。第九条  村务公开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公开栏。村庄在便于群众观瞻的地方建立固定防雨的专门公开栏,按照要求及时公开有关内容。
    (二)民主议政日。每年1月20日和7月30日为全市农村民主议政日。民主议政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村民自愿参加。村民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接受评议,并征求、听取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要求,答复、解释提出的有关问题,当场答复不了的,必须在15日内予以答复或解释。
    村民委员会在实行以上两种公开形式的同时,还可将与农户有密切相关的事项印制成清单,发至农户;也可以采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其他形式。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按时进行村务公开,公开内容真实、群众满意,成效显著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对该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责令公开或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

邯郸市农村村务公开条例

8.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第三条 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第十条 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续编。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第十三条 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定居的归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居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第十五条 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第十六条 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