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2024-05-18 10:59

1. 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金陵工巧 地点:南捕厅17号为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表演区域,设有葫芦画、秦淮灯彩、空竹、木雕、布艺、剪纸、绳结、绒花、微雕、泥塑、缂丝、竹刻、脸谱等13个项目的艺术大师的工作室。

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2. 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一、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
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江苏省南京市的地方传统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工序繁杂,经过“装造掏范、障口、掏边、找断头、接头、拽花、摇纬、练梭、抛梭、挖花过管、妆花配色、织造打纬”等十多个步骤,超过百道工序,耗时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四五年最终织造出南京云锦。
2006年5月20日,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编号Ⅷ-13。2018年5月15日,该技艺入选第一批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


二、南京金箔锻制技艺
南京金箔锻制技艺是南京地方传统手工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中华一绝”之称。
南京金箔工艺始于东晋,至今已经有一千六百多年的历史。南朝当时的文献中已有生产金银箔的记载。元朝时,开始大量生产金箔,到了明清,更有进一步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南京金箔得到迅猛发展,远销世界各国。
2006年5月20日,南京金箔锻制技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编号:Ⅷ-36。


三、秦淮灯会 
秦淮灯会是流行于南京的民俗活动,是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天下第一灯会”和“秦淮灯彩甲天下”的美誉,是中国唯一一个集灯展、灯会和灯市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灯会,也是中国持续时间最长、参与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民俗灯会。
秦淮灯会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南朝时期,国都建康(今南京)就出现了举办传统元宵灯会的习俗,其盛况为全国之冠,是中国最早的灯会。唐代时得到了迅速发展,明代时达到了鼎盛。
南京是六朝古都、十朝都会,秦淮灯会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俗活动,一直是历代南京民众辞旧迎新、祈求吉祥、喜庆热闹的社会文化空间。秦淮文化是古老的金陵文明的代表,秦淮灯会则是传承秦淮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2006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申报的秦淮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编号:Ⅹ-50。


四、南京白局 
南京白局是南京地区的古老曲种,元曲曲牌中的“南京调”是白局的古腔本调,已有七百多年的历史,形成于元朝末期的云锦织机房,盛衰随着南京织锦业的发展变化而起落,是一种极具浓郁地方特色的说唱艺术,说的是最正宗的城南老南京话。
唱的是明清俗曲和江南民调,揉进了南京秦淮歌妓弹唱的曲调,因其曲种收调众多,唱腔丰富多彩,所以又有“百曲”之称。 
白局属于联曲体说唱艺术,白局曲牌大多来自明清俗曲和江南民调,富有江南特色;白局的伴奏多采用江南丝竹乐器,如二胡、琵琶、三弦、竹笛等,再配上板鼓、碟盘、酒盅等特色打击道具,表演起来十分生动有趣。 
白局形同相声,表演一般一至二人,多至三五人,表演内容涉及金陵美景、秦淮美食、历史传说、节庆民俗、方言俚语等南京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具金陵地方特色,被誉为南京民间文化百科全书,对于研究南京方言,人文风俗有很高的历史贡献。
2007年被列为第一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6月7日,被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五、南京剪纸 
南京剪纸是古老的民间艺术之一,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镂空艺术在视觉上给人以透空的感觉和艺术享受。据史书可考,明代已流传民间。
旧时南京人婚嫁喜庆,多聘请艺人来家用大红纸剪各式喜花,缀于箱、柜、被、枕等嫁妆之上,其它如斗香花、鞋花、门笺等品种,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其艺术特点为“花中有花、题中有题、粗中有细、拙中见灵”,如喜花之类,大都在特定的花纹外廓内,围绕主题,根据内容需要,填满散花散叶,和谐地构成完整的图案,显得美满充实,喜气洋洋,含义丰富。2008年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南京金箔锻制技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秦淮灯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南京白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南京剪纸

3. 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民间舞蹈类:

  方山大鼓,源自清同治,南京独有,鼓风威凌雄健,尚传承;

  栖霞龙舞,龙文化在古都之传承,全国享誉;

  江浦手狮,南京独有,全国享誉,尚传承;

  打社火,先民祭祀文化之“活化石”,濒危;

  跳五猖,先氏祭祀之傩面舞,濒危;

  东坝马灯,南京独有。

  民间音乐类:

  留左大鼓,源远流长,金陵第一大鼓,尚传承;

  鲜花调(茉莉花),全国享誉;

  古琴,金陵乐派,尚传承;

  高淳民歌,吴头楚尾文化之留痕,尚传承;

  高淳送眷,吴头楚尾文化之留痕,濒危。

  传统戏曲类:

  洪山戏,有称扬剧及白局之源,濒危;

  南京白局,源自清中叶,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高淳阳腔目连戏,先民祭祀之戏曲,濒危。

  传统工技艺类:

  南京鸭制作传统工艺,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秦淮小吃,全国享誊;

  宝庆金银饰品工艺,百年老字号,技艺精绝,全国享誉;

  传统金线制作工艺,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金陵折扇,全国享誉,濒危;

  蝉人工艺,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金属造艺,匠心独具,造诣精绝,濒危;

  南京绒花,南京独有;

  南京剪纸,全国享誉,濒危;

  竹雕,南京独有,濒危;

  十竹斋,百年老宇号,技艺精绝,全国享誉,濒危;

  仿古牙雕,濒危;

  雕花天鹅绒,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民俗活动类:

  雨花石,南京独有;

  南京吆喝,留痕南京历史,记录民间生态;

  夫子庙花鸟虫市,留痕南京历史,记录民间生态;

  南京妈祖文化庙会;

  南京食素食野菜习俗;

  南京童谣儿艺,留痕南京历史,记录民间生态;

  南京岁时节令民俗,全国享誉,记录民间生态;

  南京老地名,全国享誉


  中华文化是世界四个古老文化体系中惟一没有中断自身传统的文化体系,它对人类社会和世界文明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条不曾间断的文化长河中蕴藏着浩瀚精深、灿若繁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的先辈们一代代地将炎黄血脉凝结其中,世代相传,直至今天。

  作为中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过程始终与灿烂的中国文明历史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着人类文明的发达程度,显示了人类在思想和实践上所能达到的智慧高度。在中国文明进程中,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国各族人民构筑起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珍贵财富,在世界文化宝库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它所体现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等备受全世界的关注和重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正日益深刻地认识到中华文化与世界和平、人类和谐和共同繁荣之间的密切关系,并藉此翘望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影响社会现实、维护民族文化统一性的基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浓浓中华之情,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保护和利用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培育民族认同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贯穿着一条抵御时间消蚀力、保持民族文化连续性的血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的强烈认同感是超越社会变迁、维系情感交融的特殊纽带。保护和利用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民族精神的凝结和绵延,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答案就在我们自己手里,这就是我们想不想把根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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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4. 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方山大鼓、栖霞龙舞、江浦手狮、高淳民歌、留左大鼓等等。
1、方山大鼓,源自清同治,南京独有,鼓风威凌雄健,尚传承。方山大鼓(麻雀蹦)相传源于方山陶家庄祭祀闯王李自成的活动。明朝末年,居住在方山一带的百姓为迎接闯王,搬出大鼓,边打鼓边舞蹈。
2、栖霞龙舞,龙文化在古都之传承,全国享誉。栖霞龙舞还保留着最原始的龙舞形态之一——柴龙,这种龙造型古朴,演员众多,展开来足有40米长,是南京地区的“民俗活化石”之一。
3、江浦手狮,南京独有,全国享誉,尚传承。江浦手狮在表演形式上,通常流行的舞狮都是一人舞狮头,一人舞狮身狮尾。两人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4、高淳民歌是南京高淳的传统民歌,源远流长,自古以来,高淳就有“出门山歌进门戏”的习俗。高淳早在6300多年前就有人类居住,先民们在渔狩、牧耕过程中,创造出了原始的劳动歌曲,如打夯号子、划船号子等。
5、留左大鼓作为一项省级非遗,在长芦地区是家喻户晓的民间吹打乐,每到过年,留左大鼓闹新春是当地群众最喜爱的表演。

5. 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民间舞蹈类:方山大鼓,源自清同治,南京独有,鼓风威凌雄健,尚传承;栖霞龙舞,龙文化在古都之传承,全国享誉;江浦手狮,南京独有,全国享誉,尚传承;打社火,先民祭祀文化之“活化石”,濒危;跳五猖,先氏祭祀之傩面舞,濒危;东坝马灯,南京独有。民间音乐类:留左大鼓,源远流长,金陵第一大鼓,尚传承;鲜花调(茉莉花),全国享誉;古琴,金陵乐派,尚传承;高淳民歌,吴头楚尾文化之留痕,尚传承;高淳送眷,吴头楚尾文化之留痕,濒危。传统戏曲类:洪山戏,有称扬剧及白局之源,濒危;南京白局,源自清中叶,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高淳阳腔目连戏,先民祭祀之戏曲,濒危。传统工技艺类:南京鸭制作传统工艺,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秦淮小吃,全国享誊;宝庆金银饰品工艺,百年老字号,技艺精绝,全国享誉;传统金线制作工艺,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金陵折扇,全国享誉,濒危;蝉人工艺,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金属造艺,匠心独具,造诣精绝,濒危;南京绒花,南京独有;南京剪纸,全国享誉,濒危;竹雕,南京独有,濒危;十竹斋,百年老宇号,技艺精绝,全国享誉,濒危;仿古牙雕,濒危;雕花天鹅绒,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民俗活动类:雨花石,南京独有;南京吆喝,留痕南京历史,记录民间生态;夫子庙花鸟虫市,留痕南京历史,记录民间生态;南京妈祖文化庙会;南京食素食野菜习俗;南京童谣儿艺,留痕南京历史,记录民间生态;南京岁时节令民俗,全国享誉,记录民间生态;南京老地名,全国享誉中华文化是世界四个古老文化体系中惟一没有中断自身传统的文化体系,它对人类社会和世界文明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条不曾间断的文化长河中蕴藏着浩瀚精深、灿若繁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的先辈们一代代地将炎黄血脉凝结其中,世代相传,直至今天。作为中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过程始终与灿烂的中国文明历史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着人类文明的发达程度,显示了人类在思想和实践上所能达到的智慧高度。在中国文明进程中,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国各族人民构筑起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珍贵财富,在世界文化宝库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它所体现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等备受全世界的关注和重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正日益深刻地认识到中华文化与世界和平、人类和谐和共同繁荣之间的密切关系,并藉此翘望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影响社会现实、维护民族文化统一性的基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浓浓中华之情,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保护和利用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培育民族认同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贯穿着一条抵御时间消蚀力、保持民族文化连续性的血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的强烈认同感是超越社会变迁、维系情感交融的特殊纽带。保护和利用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民族精神的凝结和绵延,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答案就在我们自己手里,这就是我们想不想把根留住?”

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6.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第八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核定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前款规定的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7.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保护条例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逐步增加。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复制件、实物图片。  境外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或者保护工作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吸收境外留学人员和境外访问学者参与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留学人员和境外访问学者参与调查时应当服从所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调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和收集有关资料、实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资料复制件、实物图片及电子档案,应当汇总后提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七条 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或者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价值和传播范围;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谱系、传承方式、传承人的知识或者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等;  (三)保护计划,包括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等;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八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制度。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中没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可以从专家库外选择专家。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遴选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提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录”等国家候选项目的建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项目,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等原因,或者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存续的,经原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五名以上专家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和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生产、展示、讲学、学术研究等;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提供必要条件;  (四)保护项目相关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  (五)开展项目的宣传推介活动;  (六)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八)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五)开展传承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二)采取师承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每二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  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三条 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授予优秀保护单位和杰出传承人称号,并给予奖励、津贴。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知识、技艺资料;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活动场所;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表演、宣传、推介等活动;  (五)促进相关的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传播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开展相关的展示、表演、比赛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的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传承、收藏和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艺术中心、文化站、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等应当有计划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机构、设施等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培养专门人才。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展览馆和传习所,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展示、表演、产品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捐赠或者委托给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或者使用。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进行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并可以向所有人颁发证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二条 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标明保密要点,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相关权利人不得擅自传授、转让给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第四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对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专门方案实施抢救性保护,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和生活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并每年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调查、记录、建档、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以及珍贵资料和实物的收集、整理、保存;  (二)代表性项目保护、濒临消失项目抢救;  (三)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工作和活动补助、资助;  (四)宣传、出版、展示、表演、研究、咨询、规划编制和人员培训;  (五)保护与传习设施建设或者修缮;  (六)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七)其他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扶持。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予以扶持。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设立专项资金或者保护基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地区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五十一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比较好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所称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设立标志的机关、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依法限量开采、捕猎、采集,提高利用效率。禁止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  第五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和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或者保护工作不力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资助、补助经费等。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侵占、破坏已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予以记录和收集有关实物,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妥善保护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  (五)帮助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  (六)未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以及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保护条例

8. 南京有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间舞蹈类:

  方山大鼓,源自清同治,南京独有,鼓风威凌雄健,尚传承;

  栖霞龙舞,龙文化在古都之传承,全国享誉;

  江浦手狮,南京独有,全国享誉,尚传承;

  打社火,先民祭祀文化之“活化石”,濒危;

  跳五猖,先氏祭祀之傩面舞,濒危;

  东坝马灯,南京独有。

  民间音乐类:

  留左大鼓,源远流长,金陵第一大鼓,尚传承;

  鲜花调(茉莉花),全国享誉;

  古琴,金陵乐派,尚传承;

  高淳民歌,吴头楚尾文化之留痕,尚传承;

  高淳送眷,吴头楚尾文化之留痕,濒危。

  传统戏曲类:

  洪山戏,有称扬剧及白局之源,濒危;

  南京白局,源自清中叶,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高淳阳腔目连戏,先民祭祀之戏曲,濒危。

  传统工技艺类:

  南京鸭制作传统工艺,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秦淮小吃,全国享誊;

  宝庆金银饰品工艺,百年老字号,技艺精绝,全国享誉;

  传统金线制作工艺,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金陵折扇,全国享誉,濒危;

  蝉人工艺,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金属造艺,匠心独具,造诣精绝,濒危;

  南京绒花,南京独有;

  南京剪纸,全国享誉,濒危;

  竹雕,南京独有,濒危;

  十竹斋,百年老宇号,技艺精绝,全国享誉,濒危;

  仿古牙雕,濒危;

  雕花天鹅绒,南京独有,全国享誉,濒危。

  民俗活动类:

  雨花石,南京独有;

  南京吆喝,留痕南京历史,记录民间生态;

  夫子庙花鸟虫市,留痕南京历史,记录民间生态;

  南京妈祖文化庙会;

  南京食素食野菜习俗;

  南京童谣儿艺,留痕南京历史,记录民间生态;

  南京岁时节令民俗,全国享誉,记录民间生态;

  南京老地名,全国享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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