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怎么缴纳住房公积金

2024-05-11 18:40

1. 南通市怎么缴纳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
(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通市怎么缴纳住房公积金

2. 南通公积金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 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少?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 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在5%-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更多资讯: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精神,现就南通市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在5%-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三、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领取或从南通住房公积金网www.ntgjj.com网上业务栏下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1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  
       各企业单位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送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经确认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工资基数,填写《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直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五、受理机构:  
       崇川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崇川区办事处(人民中路76号建行城中办四楼,联系电话0513-85798852)或政务中心办事处(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联系电话0513-59001555);  
       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开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西裙楼,联系电话0513-83590201);  
       港闸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港闸区办事处(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23号窗口,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B座1楼,联系电话0513-85302681);  
       通州湾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通州湾区办事处(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66号政务中心1楼,联系电话81680601)。  
       六、单位办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银行卡业务,并及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七、本次调整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八、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 59000602,或者登陆南通住房公积金网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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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少?

4. 南通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法律分析: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20年度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5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 在南通住房公积金怎么交,要交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在南通住房公积金怎么交,要交多少

6. 南通公积金调整

南通公积金调整如下:1、调整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2、调整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南通市2020年度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50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到12%,缴存单位可在5%到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7. 南通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

晕这个有比例的啊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8%医疗单位缴纳8%个人2%失业单位缴纳2%个人1%生育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工伤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单位缴纳8%-12%个人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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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

8. 江苏住房公积金标准

亲您好  江苏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摘要】
江苏住房公积金标准【提问】
亲您好  江苏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回答】
江苏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个人是交多少啊【提问】
个人9%【回答】
怎么算呀 一个月要交多少钱 怎么算【提问】
是工资的百分之五,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