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4-05-10 14:44

1.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

  自贸试验区包括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宜昌片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改革引领、开放先导、创新驱动、产业聚集、绿色发展,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存在失误错误或者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部门协调、运行高效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自贸试验区建设评估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自贸试验区片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片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项改革试验任务。第七条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承担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履行省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负责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三)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人才支撑、市场监管等有关工作;

  (四)协调海关、边防、金融、税务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的相关事务;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配合做好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

  (六)建立综合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

  (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依法授权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关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授权;不能授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委托形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片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创新工作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第十一条 海关、边防、金融、税务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驻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政策支持。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与驻区工作机构建立联动互通机制,为驻区工作机构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长沙片区、岳阳片区、郴州片区(以下简称片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主动服务国家开放战略,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地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产业布局优化、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第四条 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

  岳阳片区重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

  郴州片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突出湘港澳直通,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以及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国家战略发展要求和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对片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动态调整。第五条 片区应当根据功能划分和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协商联络机制,实现合作互补、差异化发展。

  支持省内非片区区域根据自身产业特色,与自贸试验区实现产业链的协同联动发展。支持省内非片区区域企业入驻自贸试验区发展,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和企业原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分享机制和业绩统计制度。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开展创新活动。

  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建设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开展创新活动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的关系,建立健全涵盖外商投资、金融、贸易和数据等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重大或者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第八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统计工作。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所需的资料。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管理范围。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改革创新措施,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办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有关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重大工作计划,完善自贸试验区制度建设;

  (三)协调、指导、督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检查评估落实情况,总结创新案例,复制推广创新成果;

  (四)对接国家自贸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五)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港)的交流联络,建立合作机制;

  (六)指导片区科学推进重大项目,合理安排本地区财政资金、债券资金,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工作,统筹媒体资源,加强建设成果推介;

  (八)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