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4-05-08 21:17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文号说明1关于修改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  津政发〔1998〕36号 被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取代2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1月4日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被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取代3天津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取代4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取代5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7〕108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6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6年2月8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63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7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8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存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8日 津政发〔1997〕84号规定中所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抵触9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2000年2月3日2000市政府令第19号已被《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取代10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3日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采取集中办理方式,工作时效已有新的规定11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7〕111号被《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代12天津市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999年7月16日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被《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7号)取代13关于修改《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代14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2000年7月12日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抵触15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被《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1月4日津政发〔1998〕11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替代17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发〔1998〕10号天津航空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应由企业内部制度规定18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1990年6月6日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被《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取代19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6月2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被《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取代20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抵触21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1998年7月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目前我市对内资、外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政策相同,该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22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5年7月7日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取代23关于修改批转市畜牧局拟订的《天津市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发〔1998〕9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取代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公布时间文号说明1批转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0日津政发〔1997〕75号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取代2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1987年1月2日津政发 〔1987〕1号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和《天津市实施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118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主管部门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

市外经贸委

适用期已过

2

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
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3

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
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
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6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
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

市工商局

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

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

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

市地震局

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

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

市商委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10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

市水产局

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
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

市统计局

适用期已过

12


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
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


市交通局


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5号)取代13

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
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

市农委

适用期已过

14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


市经委


适用期已过


15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


市绿化办


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
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


市水利局


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
道管理条例》取代17


关$

3. 天津为什么还收取养路费

收的就是这个劳什子:(仔细看看吧,你想知道的里面都有)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
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3〕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市通过合资、合作以及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等多渠道、多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了我市市政公路基础设施的跨越式发展,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随着国家近几年来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等部门对净化收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普遍采用“一路一公司”的分散经营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尽快改变我市公路收费站点设置过多过密的现状,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进行改革,撤并压缩收费站点,实行统收统还。

各有关部门要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全力支持、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和市领导的有关指示要求,不断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压缩减少公路收费站点,进一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降低收费管理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使我市市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市经济腾飞做出新的贡献,现就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范围及步骤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改革,对全市现有50个开放式收费站分批实施改革。第一步先改革市政局所属40个收费站(详见附件1)的收费管理办法;其他非市政局所属10个收费站收费办法的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实施。

二、改革后的收费方式

由市市政局设立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对本市和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由市政局设立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处负责车辆通行费的稽查工作。对本市机动车辆采用统收方式,实行车户自行交纳,按月征收;对外埠进市车辆,在主要进市公路口设置收费站,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入境一次收费一次,进市后在本市境内逗留3日内有效,超过3日的,应当另行缴纳通行费。

三、关于外埠进市车辆收费站的设置

在主要公路进市口设置收费站点19处(详见附件2)。其中,10个收费站利用原有的收费站设施,新建9个收费站。建站工程享受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以保证建站工作按期完工。

京津塘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京沈高速公路、津保高速公路、唐津高速公路等进市口收费站采用代收方式对外埠进市车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四、通行费收费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由目前的每月每吨50元调整至每月每吨110元;轻骑摩托车每月每辆5元;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0元;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5元。对外埠车辆的收费标准亦做相应调整,具体为:一类车由15元调至20元;二类车由30元调至40元;三类车由45元调至60元;四类车由70元调至90元(详见附件3)。鉴于交通部在近期已下发了统一车型划分的文件,具体调整工作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局研究解决。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津E牌照出租车从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有关收费许可手续、票据印制等工作由市物价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五、改革后通行费的收费性质和收费期限

为使我市融资贷款建设公路、市政道路项目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改革后通行费的收费性质确定为经营性收费,经营年限定为25年(从200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对此项收费暂定5年内免缴营业税并返还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六、原有收费项目的收益补偿

原则上按2001年底实际收益情况,同时考虑收费年限以及今后发生的各种大、中修费用等因素,对各个收费项目的年收益补偿金予以确定。在此基础上由市市政局与各个项目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针对疏港公路、永和桥收费项目和蓟州立交桥项目,外方有一次性转让股权意向,由市政局研究确定一次性回购方案。市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支持。对回购的收费项目,为降低回购成本,免缴有关税费。

关于通行费改革后外方收益补偿的正常换汇出境问题,由市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外方所得的收益补偿金能够换汇出境。

七、撤销的收费站点人员安置费用、新建站的费用不再另行安排资金,由市市政局负责通过贷款解决。其贷款的偿还由改革后统一收取的通行费还贷资金中逐年偿付。

市市政局要制订下岗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因撤并收费站点造成的下岗职工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八、为确保改革成功,保持社会稳定,各新闻媒体要做好舆论导向的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引导。

九、我市改革后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办法自2003年6月1日实行。


附件:1.市政局现有开放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表
2.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改革后新设立的收费站表
3.外省市进津车辆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五月十日

天津为什么还收取养路费

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现金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严肃统计法制,提高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统社字〔1991〕26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各开户银行支取工资的全民、集体以及其他所有制的全部独立核算单位(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以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津办事机构和部队非现役在津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均应接受联审。第三条 全市联合审核工作由市计委、市统计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建设银行市分行、农业银行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共同抽调干部组成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办公室,在劳动统计年报期间,负责组织实施联审工作,联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
  各区、县由区、县计委牵头,组建由计委、统计、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审办公室,由各专业银行配合。联审的日常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各局(总公司)成立相应的联审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内全部基层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联审工作。
  中央驻津单位、市直报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津办事机构及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第三产业等)和部队非现役驻津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审工作,直接由市联审办公室负责。
  市联审办公室授权各区、县、局联审办公室为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联审权威机关。联审权限原则上不得逐级下放。第四条 各级联审办公机构应做好联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清查所辖区域或系统内全部单位,确定报送统计年报的对象和报送渠道。具体包括:
  1.确认非独立核算单位是否已由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统计。
  2.对区、县辖区内,有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理顺其报送关系和渠道。
  3.对外地驻本市或本市驻外地的单位,按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应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其报送关系。
  (二)清查各单位在银行的户头,重点是掌握一单位多户头支取工资的情况。
  (三)做好联审宣传动员工作,培训参加联审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单位,联审时应携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两个以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应同时携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
  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所有制单位,只报送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和核实表。
  各独立核算基层单位及各级联审办公机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各单位所有制性质、企事业性质、国民经济行业的划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统计年报中的主要指标,包括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奖金、津贴等,其指标口径、范围是否符合统计规定,数字是否准确,与统计台帐(按系统内台帐审核)的数字是否一致。
  (三)统计年报中的主要指标与劳动工资计划数、《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支取数有出入的地方是否已加以说明。
  (四)工资总额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首先对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一九九一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本单位的台帐,按照审核的要求进行自审。在自审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
  基层单位自审后,要将年报、手册、核实表一起送交联审办公室审核。联审办公室查实无误后,开具加盖联审专用章的合格证。各基层单位凭加盖联审专用章的合格证到银行领取工资。
  目前尚未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基层单位,只填报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核实表。联审办公室审查无误后,开具加盖联审专用章的合格证,基层单位凭此证到各开户银行支取工资。第七条 各开户银行、信用社在发放一九九二年二月份工资时,应首先检查基层单位是否持有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联审合格证。凡未经联审,未持有合格证的单位,各开户银行暂不支付其二月份工资,并督促其尽快到各级联审办公室补办联审手续后,再支付工资。第八条 联审时间:
  中央驻津单位和地方直报单位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前,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时一并进行联审。
  各区、县、局对本地区、本系统基层单位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前审查完毕,并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分别汇总全部基层单位的联审核实表,按年报上报时间连同年报一同上报市联审办公室复核验收。
  全市联审工作在一九九二年二月底结束。

5.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第117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与主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第三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执行法律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法律咨询服务的质量。第二章 成立条件第四条 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八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聘用兼职人员。第三章 名称第六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称“……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咨询机构的名称,应按本市区(县)行政区划、字号、业务性质和组织形式的顺序组成。未经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和核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第四章 经营范围第七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三)担任法律顾问;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登记第八条 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先经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区(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批准。第九条 市司法局对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正式批文通知区(县)司法局,同时报司法部备案。第十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件,按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于登记注册后,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逾期没有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原批准证件自行失效。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和申请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组成人员的学历、职称和资历证明;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证明信及健康证书;
  (五)固定办公地点的使用证明;
  (六)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司法局批准。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终止,应报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审查,经市司法局批准。在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开业、变更或终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公告。第六章 管理第十四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分别交纳管理费和登记费。第十五条 市、区(县)司法局按下列分工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一)市司法局
  1.负责制定有关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发展规划;
  2.负责批准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撤销;
  3.负责批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证件授予和撤销。
  (二)区(县)司法局
  1.负责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3.负责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证件发放工作的审核、申报工作;
  4.负责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查处违法违纪事件;
  6.审查年度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6. 如何辨别过路过桥费发票的打印日期?

辨别过路过桥费发票的打印日期方法:看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打印号,有15位和16位的,区别是15位的省略了20xx年的2后面的零。前两位零零不去管,依次年月日时分秒。
例如打印号是002120808200848,那这张发票就是2012年08月08日20时08分48秒打印的。

扩展资料:
过路过桥费,是过路费与过桥费的统称,也称路桥费。其中过路费属于道路收费按实际里程计算;过桥费是一次性收费。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车体和吨位大小不同而执行,车体大、吨位重的收费高,车体小吨位轻的收费少。收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差异化收费
2019年3月25日起,天津市对通过海滨高速公路永定新河站、临港站,京津高速公路北塘站等5个收费站之一,并经确认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分类实施通行费优惠:
1、国Ⅴ及以上标准车辆和纯电动、LNG(C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实行通行费全免优惠;
2、加装中重型柴油货车颗粒物捕捉器(DPF)的国Ⅲ标准车辆实行通行费5折优惠;
3、国Ⅳ标准车辆实行通行费3折优惠。
已实施的对行驶于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线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6.5折优惠等其他优惠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计费时按优惠幅度最大的政策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过路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过桥费

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新建仓储库场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滨海新区煤炭污染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津政告[1996]1号),加强滨海新区仓储行业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0]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经营性仓储库场。第三条 在滨海新区范围内新建仓储库场,申办单位应首先向行业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口岸委)提出立项申请,市口岸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按照外贸和港口发展的需要,以及行业标准和规划审定立项。第四条 申办单位在取得市口岸委批准的立项申请后,方可到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用地申请。未经口岸委批准立项,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仓储用地的土地批租手续。第五条 申办单位申领仓储业营业执照,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企业法人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口岸委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仓储管理专用章。未经市口岸委审核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仓储业营业执照。第六条 新建仓储库场建成开业前,由市口岸委牵头,组织环保等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口岸委颁发仓储业《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获此证后,方可开业经营。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新建仓储库场的,市口岸委一律不予颁发仓储业《经营许可证》,商检部门不予检验其所存货物,海关不予通关放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新建仓储库场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8. 天津市房补政策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工作,解决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过渡性安置问题,根据《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配租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家庭,通过住房市场选择租赁住房,并由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租房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经济租赁房招租管理和租房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对招租经济租赁房承租人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标准按照承租人同户籍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其中单人家庭月补贴200元;三人或者两人家庭月补贴300元;三人以上家庭月补贴400元。

  第五条 招租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申请要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办法》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操作程序等相关规定的受理、公示、审核程序执行。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3个月的《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对于申请人及其同户籍家庭成员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房、公有住房使用权或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不得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

  第六条 持有《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但不应租赁与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出租人的住房。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家庭户口簿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其他要件,申请人持《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到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地产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属实、租赁双方是否为近亲属关系进行核查,经核查租赁关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上加盖“经济租赁房”印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应不短于1年。

  第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籍簿、《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租房补贴,并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申请书》。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留存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在申请人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一式两联)。

  第八条 招租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具体标准为:单人家庭1万元;三人或者两人家庭2万元;三人以上家庭3万元。

  第九条 申请人须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按照规定时间、金额,到指定银行缴存租赁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为申请人开具缴款凭证(一式三联),留存《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二联,在《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还申请人。收款银行将申请人交款情况于次日转交管理中心。逾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补贴申请。
  缴存的租赁保证金参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申请人终止享受租房补贴时一次性结清本息。

  第十条 申请人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管理中心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领取通知单》(一式两联),并发放银行储蓄存折。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期按自然月计算,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月份满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租房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发租房补贴。租房补贴资金由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划入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自享受租房补贴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3年内,该家庭租房补贴原则上不作调整。对租赁合同解除或自享受租房补贴起满3年的,管理中心停止发放租房补贴。申请人与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应于解除租赁合同当月告知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记载配租家庭已享受租房补贴的情况,在配租家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在配租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的前1个月,向其下达书面通知,提示即将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管理中心应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前1个月,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报送经济租赁房配租明细的同时,报送下月即将停发租房补贴的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自管理中心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当月,停止向管理中心划拨这些家庭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对承租经济租赁房享受租房补贴满3年后,仍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困难家庭,经原申请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管理中心可延长其享受租房补贴的期限。在延长期限内,其月租房补贴标准每年按其原享受补贴标准的20%递减,直至5年取消。经济租赁房的退出和补贴延期相关政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或申请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经济租赁房而终止发放租房补贴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凭管理中心开具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退款单》,将其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本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和管理中心应分别设置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金专户,对租房补贴资金进行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招租的经济租赁房配租和补贴明细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将补贴款划拨到管理中心专户。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市房管局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定期对申请人家庭承租住房的情况进行核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接受检查。有关部门应为查询申请人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的情况提供便利。对申请人不接受检查的,可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对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伪造相关证明,申请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未及时告知管理中心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经济租赁房资格,对已骗取的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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