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披露

2024-05-07 05:56

1. 资产重组披露

一、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 1、重组预案中无需披露交易标的的历史沿革、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等信息,具体信息可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2、缩小中介机构在预案阶段的尽职调查范围,仅为“重组预案已披露的内容”; 3、不强制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交易需要的全部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改为在重组预案及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二、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 1、 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3、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4、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减持情况是否与已披露的计划一致。 三、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 1、交易对方为 合伙企业 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 合伙人 、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2、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 3、交易对方为契约型 私募基金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 子公司 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四、规范重组上市信息披露。 修改后仅将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满足特定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作为重组上市进行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了新的消极条件要求。

资产重组披露

2.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重组过程中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主要内容与注意事项如下:
(1)交易概述本次重组的基本情况。
(2)挂牌公司基本情况①主要业务发展和财务指标;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手方情况①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②与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4)交易标的①交易标的基本情况;②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的定价,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③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披露拟购买资产主要业务情况;④涉及重大资产出售的,披露出售资产主要业务情况;⑤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披露解决方案。
(5)发行股份情况(如有)①发行定价合理性;②发行的基本情况。
(6)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①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等合同要素;②资产交付或过户安排。
(7)承诺事项当事人公开承诺事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8)财务会计信息①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披露最近2年简要财务报表;②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披露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③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数据(如有)。
(9)证券服务机构意见①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②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10)证券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的基本信息。

3.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1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落实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并购重组全流程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分析评估了近年来市场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对并购重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同时废止。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特此通知。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

4.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股票是否恢复交易? 如果不是,什么时候恢复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规定:

“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我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所以,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股票应恢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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